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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水资源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26-0130001
  • 成文日期:2026-09-22
  • 公开发布日期:2026-09-22
  • 发文字号:威环水字〔2026〕3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6-09-22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8-09-2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文字解读
专家解读

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关于印发《环翠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环水字〔2026〕30号


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完善用水权制度和用水权交易市场,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破解水资源利用瓶颈制约,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现印发《环翠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附件:《环翠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2026年9月22日


附件


环翠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环翠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各类用水权收储交易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用水权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收储再配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通过收储形式对县域内取用水户节余的用水权指标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平台,借鉴银行“存贷”模式,对收储的水指标进行市场化配置的行为。

通过用水权收储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收储方,原持有用水权的一方称被收储方。

第四条 环翠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用水权收储再配置等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被授权单位等有关部门在区委、区政府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用水权收储、再配置、交易管理等工作。交易平台负责发布交易信息、规范交易流程、提供平台技术支撑等服务,推动用水权交易落地,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用水权收储


第五条 用水权收储指标范围包括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可用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收储对象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出的用水权指标;

(二)取水许可范围内,取用水户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或受生产波动影响等节余的用水权指标;

(三)受气候影响(丰水年农田灌溉需水量较少)、引水工程条件变化影响形成的结余用水权指标;

(四)受土地征用、建设项目取消等因素影响产生的结余用水权指标;

(五)因破产、关停以及迁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未到期的用水权指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用水权收储方式包括无偿收储和有偿收储两种形式。

对取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用水权指标实施有偿收储;对取用水户因受生产波动、气候条件变化、引水工程条件变化等非节水因素的影响结余的用水权指标实施无偿收储。

第七条 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流程。对于无偿收储的按以下流程认定:

(一)用水户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时一并填写近三年用水情况确认书,用水单位将盖章版确认书原件和扫描件报送至环翠区水利局;

(二)环翠区水利局审核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近三年用水情况确认书,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三)用水权收储方依据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确定收储对象,核算年度收储水量,并建立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文件;

(四)经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文件可作为收储标的证明,用水权收储方依据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文件开展用水权收储再交易工作。

对于有偿收储的按以下流程认定:

(一)用水户向环翠区水利局提交节余用水权收储指标申请,环翠区水利局对用水户节水措施、节余水量等进行审核;

(二)环翠区水利局核定水量后,由用水权收储方与被收储方达成收储意向,并填写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书,经环翠区水利局审核同意;

(三)用水权收储方与被收储方签订用水权收储协议,明确用水权收储价格、期限和水量等基本情况;

(四)用水权收储方依据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书或用水权收储协议开展收储用水权再配置工作。

第八条 用水权收储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收储和长期收储,用水权收储短期为1年,用水权长期收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用水权交易


第九条 收储的用水权指标在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用水的前提下,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交易或协议交易,选择交易形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次交易地表水指标50万m3以上、地下水指标5万m3以上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应在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交易;

(二)单次交易地表水指标50万m3以下、地下水指标5万m3以下,且仅涉及单一用水需求主体的交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灵活地选择合规交易方式。

第十条 收储用水权指标再交易流程。对于网络竞价交易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需水单位向用水权收储方提交环翠区用水权指标购买申请书,用水权收储方根据收储指标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可进行转让,并向环翠区水利局提交用水权转让批准表和用水权交易表;

(二)环翠区水利局对需水单位资质、用水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要编制《用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情形,经环翠区水利局组织评审通过后,环翠区水利局再据此出具最终的审核意见;

(三)用水权收储方将可交易指标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转让公告;

(四)需水单位登录交易平台,查看交易公告,按流程申购并缴纳保证金,按时参与用水权交易网络竞价;

(五)竞价结束后公示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由交易平台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

(六)受让方与出让方凭竞价结果通知书签订用水权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水量、期限、价格及权利义务,受让方获得用水权;

(七)协议签订后,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价款结算,收储方将竞价结果通知书、用水权交易协议等交易材料向环翠区水利局备案。

对于协议交易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需水单位向用水权收储方提交环翠区用水权指标购买申请书,用水权收储方根据收储指标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可进行转让,并向环翠区水利局提交用水权转让批准表和用水权交易表;

(二)环翠区水利局对需水单位资质、用水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要编制《用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情形,经环翠区水利局组织评审通过后,环翠区水利局再据此出具最终的审核意见;

(三)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用水权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水量、期限、价格及权利义务;

(四)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登记,按平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交易平台核验通过后,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结束后,由交易平台出具用水权交易见证书,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价款结算,用水权收储方将用水权交易见证书等交易材料向环翠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用水权交易审核不予通过:

(一)水量、期限超出区域水权、取水权利边界的;

(二)对生态环境或第三方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产业政策的;

(四)其他不宜开展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权收储、配置、交易的监督管理,对交易水量和资金的真实性、交易条件的可行性、水资源用途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和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全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用水权收储方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交易平台开展用水权交易工作。用水权收储方按照授权负责用水权收储资金的筹措、交易活动的开展及相应节水工作的建设,并定期对收储用水权指标配置结果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政府授权单位要加强运营过程中的资金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履职尽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五条 用水权交易收益除收储成本和财务税收外,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本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资源项目编制、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翠区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