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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00436109XF/2025-46485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内容分类: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2025-12-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30 09:10:50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区发改局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关于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887号)、《关于深入开展“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威水农发〔2022〕1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灌溉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积极作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四、重要举措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维护、计量设施完善、节水技术提升和节水设施改造等。

五、关键词解释

农业水价:即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价格。

六、政策解读人

价格管理科  5225351

七、其他

(一)修订理由

前期,我局联合区水利局出台《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通知》(威环发改字〔2022〕26号)、《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补充通知》(威环发改字〔2023〕27号),上述两份文件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需重新出台新的定价文件。

(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经专业机构测算、区水利局评估,拟继续执行原文件规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对威环发改字〔2022〕26号文件相关内容修订说明如下。

第二部分“水权交易”相关内容,因省级已将该事项的价格管理权限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通过文件进行规定;第三部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山东省农业用水定额》及《关于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887号)最新要求,省级对农业灌溉定额亩数及超定额水价标准已作调整,本次同步予以更新;第四部分依据上级最新政策精神进行了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