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通知
威环发改字〔2025〕34号
各相关镇街、区直有关部门:
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灌溉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关于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887号)、《关于深入开展“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威水农发〔2022〕1号)要求,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农业终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水价
1、定价原则:农业水价按照“保障运行、促进节水、减轻负担”的原则,经发改、水利部门会同合作社等管水组织对改革项目区农业终端水价进行成本测算,决定实行计量收费,执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
2、成本价格:选取典型项目区进行水价测算。自流灌区全成本水价0.59元/m3,运行维护成本水价0.25元/m³;提水灌区全成本水价0.97元/m³,运行维护成本水价0.60元/m³。
3、执行价格: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供水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自流灌区为0.25元/m³、提水灌区为0.6元/m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全成本水平,自流灌区为0.59元/m³、提水灌区为0.97元/m³;具体执行水价由各管水组织与用水户协商制定,上浮不超过20%。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山东省农业用水定额(DB37/T 3772-2019)》等文件规定,统一确定全区农田灌溉定额。种植种类按小麦+花生套种核定为153m³/亩;种植种类按苹果、梨单做核定,分别为161m³/亩、145m³/亩。
定额内农业用水,按正常水价收取水费;超过定额50%(含)以内的水量,按1.5倍水价收取水费;超过定额50%以上的水量,按2倍水价收取水费。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水价加价,不包含税费和附加。
三、其它规定
1、加强计量水价价格公示制度,要充分利用公示栏等向用水户公示用水量及水价情况,增加农业水价征收的透明度,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2、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原则上由供水单位收取,并单列会计科目核算。该项收入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维护、计量设施完善、节水技术提升和节水设施改造等。
3、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其他新文件或规定,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