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环翠区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发展总部经济是畅通国内大循环、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市区级总部经济发展需要,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增强区域竞争力,结合环翠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发改合作〔2022〕528号)等制定。
三、制定过程
根据省市区级总部经济发展需要,区商务局牵头对《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8月1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意见》(讨论稿)。8月31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意见》(讨论稿)。9月12日,区商务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修改<环翠区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威环商务字〔2023〕17号)。
四、制定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是畅通国内大循环、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省市级导向,修订印发总部经济扶持政策,推动环翠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培育总部企业。
五、内容解读
《意见》共三个部分,16条内容,与2022年相比,主要修改5项。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1项增加“总部企业需要在我区纳统”;增加“纳税总额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2项增加“纳税总额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10项第(1)增加“自建房的土地证、建筑规划及施工许可”。
第14项“享受本意见第4、6条扶持政策均不超过当年区级地方贡献。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修改为“享受本意见第4、5、6条扶持政策均不超过当年区级地方贡献。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15项“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修改为“2023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联系人:张慧颖
办公电话:0631-5810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