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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政府文件库>【文件库】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_其他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23-0170001
  • 成文日期:2023-09-12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9-12
  • 发文字号:威环商务字〔2023〕1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3-09-12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3-12-3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关于修订《环翠区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决定

威环商务字〔2023〕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环翠区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环翠区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重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 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环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环翠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2日                         


环翠区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增强区域竞争力,结合环翠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范围

1.符合环翠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世界 500强、跨国公司、中国 500 强、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区域总部及省、市级企业总部。需同时达到以下标准:(1)自 2021 年起在我区注册(含新迁入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 2 家,总部企业对分支机构在我区汇总纳税纳统;(3)当年缴纳税收总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包括投资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及其他职能机构。其核心运营机构需在我区纳税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缴纳税收总额达到 5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以下情况不列入扶持范围:(1)原有总部企业或总部企业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区内搬迁;(2)从事商业地产和住宅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程建筑施工企业。

二、扶持政策

4.总部开办政策

总部企业和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注册年度首次实缴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1 亿元(含)至 5 亿元、5 亿元(含)至 10 亿元、10 亿元(含)至 20 亿元、20 亿元(含)至 30 亿元、30 亿元(含) 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1500 万元、2000 万元、40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 度起,分 3 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如注册年度经认定不符合扶持标准的, 以后年度再申请,不予兑现。

5.经营奖励政策

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自认定当年起,前 3 年每年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6.办公用房补贴政策

(1) 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 1000 元/平方米 标准给予补助,自认定当年起,分 3 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 自认定当年起,前 3 年每 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助,房租最高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赁或改变用途。

7.供地政策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企业用地需求。

8. 引荐人及楼宇业主政策

(1)给予引荐人的奖励按照环翠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2)鼓励楼宇业主引进总部企业。对于自主新引进 1 家(含)以上总部企业且总部企业利用楼宇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楼宇业主,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

9.其他政策

(1)扶持政策中所列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 心运营机构自认定当年起,3 年内每年缴纳税收总额须达到 500 万元(含) 以上,达不到 500 万元(含) 以上的年度,该年度不

予奖励。

(2)符合扶持范围的企业可享受威海创新园、“ 英才汇翠” 计 划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工业和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服

务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等方面政策。

(3)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专项协商奖励政策。

三、附则

10.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

(1)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实缴注册资本的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税收收入缴纳情况,购房或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楼宇业主的房产证明复印件,自建房的土地证、建筑规划及施工许可,真实性声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应诚实守信,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于 12 月底前报送区商务局,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审定材料进行认定,提出初步扶持意见。认定过程中对提报虚假资料的项目,直接取消扶持资格。

11.扶持资金的确定和管理

(1)参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211 号)要求,由区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初步扶持意见进行审核,特殊事项一事一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

审批。

(2)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在环翠区持续运营年限要高于 10年,并承诺 10 年内不改变在环翠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将撤销其认定资格,责令退回补贴和奖励所得。

13.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中,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有类同或交叉的,企业可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14.享受本意见第 4、5、6 条扶持政策均不超过当年区级地方贡献。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15.本意见自 2023 年 9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31 日。2023 1 1 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

16.本意见由区商务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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