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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MB2858027L/2023-40642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 内容分类: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2023-04-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字解读

时间:2023/04/27 15:13:22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相继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沿海各地政府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全区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的要求,不断健全市、县、镇街三级海洋渔船综合管控体系,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渔船渔港主体责任,织牢织密伏季休渔管控网络,落实落细各项管理措施,确保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决策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202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强调了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是践行“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农业工作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根据渔业发展实际,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部门之间应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第二部分明确了我区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十点规定:(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五)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辖区渔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威海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区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局”)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我区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返回环翠区,需要在外省停靠休渔的,须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辖区威海籍公民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省级渔港条件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区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同意后,可以在我区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六)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合法在册渔船采捕养殖贝类、单环刺螠等养殖水产品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区局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七)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部分明确了我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目标。主要有以下五个管理目标:(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四)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秩序。(五)加强渔业执法能力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第四部分强化了伏季休渔的支持保障。围绕着政策宣传、执法保障、渔民服务、渔业资源修复、渔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访举报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要求。

第五部分明确了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围绕着提高全链条闭环式管理质效,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对智慧化管控、港口码头管控、船舶修造企业、渔获物交易环节、重点人员、海上巡查、重点案件侦办等7个重要环节进行了部署。

第六部分强调了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休渔期间渔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渔船渔港安全源头监管与风险防控,督促落实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开展“商渔共治”联合执法,定期组织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全面提高渔船安全应急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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