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环政字〔2023〕1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强区建设,现就加强我区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全区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的要求,不断健全市、县、镇街三级海洋渔船综合管控体系,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渔船渔港主体责任,织牢织密伏季休渔管控网络,落实落细各项管理措施。工信、人社、海洋发展、商务、市场监管、交通、公安、海警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细化责任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确保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各项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区海洋发展局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休渔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我区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返回船籍港,需要在外省停靠休渔的,须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环翠籍公民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渔港条件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市范围内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同意后,可以在我市范围内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六)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合法在册渔船采捕养殖贝类、单环刺螠等养殖水产品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区海洋发展局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七)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宣传与支持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不同方式加强伏季休渔宣传报道,特别是宣传好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打击制止非法越界捕捞的相关政策,加强对渔民特别是船东和船长的教育管理,主动发布重大执法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在社会上形成整治涉渔违法违规活动及相关产业链的强大声势。要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渔政渔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提升执法保障水平。统筹运用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等政策,完善与依法休渔挂钩的补贴发放、资金管理等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制度,畅通社会各界参与伏季休渔管理渠道。做好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指导帮扶,举办安全生产及各类技能培训,拓宽渔民增收渠道。积极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强化保护区和增殖放流管理,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水平。(区海洋发展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以下事项均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不再一一列出)
四、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综合管控措施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分类监管、智慧化监控、渔业执法协作、船厂巡查、集中看管、统一处罚标准、行刑衔接、执法全过程记录等伏季休渔管理制度。依托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强化联防联控,形成管控合力,突出对渔船实时动态监管,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智慧化管控。加快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与服务保障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渔船渔港监控值守机制,依托船舶安全保障集中监控管理平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渔港码头海上电子围栏、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渔船24小时智能化监控,充分利用移动智能执法终端,对擅自出港渔船,做到及时发现、迅即召回、快速查处;对擅自关闭、拆卸或屏蔽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及时通报、从严核查、依法处罚,坚决将渔船管控住。(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二)加强港口码头岸线管控。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各项措施,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登记、报告等制度,安排执法力量进驻渔港,以渔港为圆心,对周边岸线、水域开展拉网式、多轮次、大密度清查,确保休渔渔船应休尽休、涉渔违法违规船舶进不了港靠不了岸。强化港口码头油料等渔需物资供应、运输和补给环节监管,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渔船提供加油等港口服务。(区海洋发展局牵头,区商务局、公安分局、海警环翠工作站配合)
(三)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监管。全面核查船舶修造企业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严禁为违法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提供场地、设施,从严查处建造、改装和维修涉渔“三无”船舶、假号套号船舶行为。(区工信局、区海洋发展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配合)
(四)加强渔获物交易环节监管。加大渔获物交易、流通、仓储和加工等环节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夜查、交叉执法检查等方式,依法查处运输、收购、转载、代冻、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等行为,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依法处置、倒查源头,切断非法捕捞水产品流通渠道。(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海洋发展局、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公安分局配合)
(五)加强重点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掌握涉渔重点从业人员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落实跟踪监管措施,加强船员劳务市场监管,清理整顿非法涉渔中介。严禁船员劳务中介机构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提供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服务,严禁涉渔从业人员到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上工作。严厉打击黑中介和非法用工行为。(区人社局、区海洋发展局牵头,公安分局配合)
(六)加强海上巡查。根据经济鱼类洄游路线和定居性渔业资源旺发区域划分重点渔区,统筹调度执法力量,组织执法船编队开展不间断巡航和锚泊驻守,强化港口周边水域、船舶进出港必经水域、邻近区市管辖海域、禁渔区线两侧水域执法巡查,打破海上执法行政区划界限,推动实现常态化交叉、联合执法,筑牢海上管控防线。(区海洋发展局、海警环翠工作站牵头)
(七)加强重点案件攻坚侦办。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线索收集和执法协作,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偷渡、走私、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组织渔船民赴他国管辖水域越界捕捞的企业、个人,严厉打击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决铲除地下非法利益链条。(公安分局、海警环翠工作站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海洋发展局配合)
五、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伏季休渔期间渔船、港口码头的防风、防火、防汛、防碰撞工作,扎实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大从事专项捕捞生产渔船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强化渔船渔港安全源头监管与风险防控,认真落实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着重强化养殖渔船、钓具渔船和异地坞修渔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构建严密监管网络,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完善“商渔共治”管理机制,加大部门间合作力度,开展商渔船安全警示教育和执法巡航活动,推进“平安海区”建设。做好海上恶劣天气预警预报,定期开展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渔船安全应急防范水平。(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