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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12-29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2-29
  • 发文字号:威环政办字〔2023〕2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9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环政办字〔2023〕2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编修后的《威海市环翠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9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威海市环翠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安全事件(以下简称校园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校园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校园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师生或校园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置的事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类。包括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风雪、高温严寒、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侵袭,造成师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校园安全事件。

(2)事故灾难类。包括火灾事故;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拥挤踩踏事故;爆炸事故;恶性交通事故、校车交通事故;大型师生活动安全事故;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3)公共卫生类。包括在校园内突然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其他中毒、意外辐射照射事件、传染病菌(种)丢失、预防接种和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校园安全事件。

(4)社会安全类。包括校园内外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上述各类校园安全事件容易相互关联、相互交叉,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校园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威海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1)自然灾害类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I级事件: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Ⅱ级事件: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Ⅲ级事件: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IV级事件: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类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I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Ⅱ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Ⅲ级事件: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IV级事件: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类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I级事件:①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冠状病毒、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②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事件:①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③学校发生传染性冠状病毒、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④艾滋病、肺结核、出血热、乙肝等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区)以外的学校;⑥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的;⑦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事件:①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③艾滋病、肺结核、出血热、乙肝等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④在市(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⑤发生在学校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⑥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级事件:①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30至100人,无死亡病例;②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③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I级事件: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Ⅱ级事件: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Ⅲ级事件: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因学校非法集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非法颁发伪造学历、骗取钱财等引发学校停课、教师或学生家长集聚上访影响稳定的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Ⅳ级事件: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并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出现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校园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信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教育体育局、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事务发展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属地镇、街道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校园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措施和重大应急决策;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按规定做好校园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新闻发布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问题引起的校园师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区行政审批局:做好灾后校舍建设的立项工作。

(3)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校园安全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并定期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安置受灾师生,稳定师生思想情绪,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编写师生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教材,并开展宣传教育。

(4)公安环翠分局:及时摸排掌握涉校不稳定因素,依法查处涉校违法犯罪行为,维持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协助交警部门维持好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网上违法信息,依法查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校园安全事件;协助交警部门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5)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符合条件的受灾师生的临时救助和死亡人员的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7)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格按照“师生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学校建设用地进行地质灾害隐患评估。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涉及建筑物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加强对学校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9)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医治和救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排查污染源,协助相关部门、单位有效处置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有害物质。

(11)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处置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警,协助学校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防震、避震演练活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调查、评估、鉴定自然灾害,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无照经营的商店;负责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3)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4)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校园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负责火灾事故调查,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5)属地镇、街道:负责协助做好校园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16)保险公司:负责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教体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2.3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区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教体局和各类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预警预防机制,收集、分析有关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引发校园安全事件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安全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3.1.1预警级别

按照校园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3.1.2预警发布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教体局和事发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召集相关人员,指导教体局和学校在属地镇、街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区有关部门。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教体局和事发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召集相关人员,指导教体局和学校在属地镇办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通报区有关部门。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导教体局和事发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区教体局随时掌握情况,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启动本级预案。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由教体局和事发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政府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3.1.3预警预防行动措施

(1)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各成员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校园公共安全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做好应对校园各类安全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安全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4)具体预警行动详见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内容。

3.1.4预警状态结束

校园安全事件妥善解决之后,由指挥部发出命令解除预警状态。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法规要求同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报告程序:各类学校要分别按照属地管理、系统管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事件的有关情况。

报告时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0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逐级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

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区域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后,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2.3应急响应

(1)IV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确认发生一般校园安全事件时,由教体局和事发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响应措施:事件发生后,有关学校、属地镇、街和教体局要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导教体局和事发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启动本级预案。

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集相关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处置的决策建议,发布有关预警信息;设立处置现场指挥部,派遣专家组赶赴现场,组织、协调、部署应急力量支援现场处置行动,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相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给予资金、物资、信息、通信、医疗工作和治安保障。

(3)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区教体局和事发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召集相关人员,指导教体局和学校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通报市有关部门。

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集相关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处置的决策建议,发布有关预警信息;设立处置现场指挥部,派遣专家组赶赴现场,组织、协调、部署应急力量支援现场处置行动,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相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给予资金、物资、信息、通信、医疗工作和治安保障。

(4)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区教体局和事发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召集相关人员,指导教体局和学校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通报市有关部门。

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集相关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处置的决策建议,发布有关预警信息;设立处置现场指挥部,派遣专家组赶赴现场,组织、协调、部署应急力量支援现场处置行动,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相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给予资金、物资、信息、通信、医疗工作和治安保障。

3.2.4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做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设备给予补偿;要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做好心理援助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理赔工作。

3.3.2社会救助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书面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3.4恢复重建

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或按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4.2宣教培训

(1)利用课堂、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宣传有关应急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4.3考核奖惩

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5.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发布的原预案废止。


附件2


威海市环翠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最大程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对畜牧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Ⅳ级(一般)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环翠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环翠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较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者泄漏;

(6)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重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环翠区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环翠区或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我区在影响范围内;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区在影响范围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分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协同应对,快速反应。

(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发展中心、交通事务发展中心、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公安环翠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各涉农镇(街),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完成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农业农村部门和省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开展重要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

(3)区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支持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技术研究,参与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推广。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区级经费的筹集分配,做好相关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指导疫区内人群防护、高危人群医学观察等工作,并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互通疫情信息;根据现场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做好现场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7)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野外巡护,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8)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负责协调上级部门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9)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10)公安环翠分局:负责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治安管理案件;依法查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以及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等犯罪案件。

(1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加强疫区环境监测,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2.2办事机构

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成员单位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并建立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行动细则见附件。

(1)物资保障组。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试剂、器械等防控用品;及时调拨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费。

(2)封锁扑杀组。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公安环翠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及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的扑杀,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3)疫情监测组。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疫情追根溯源,疫情排查监测及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免疫注射组。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对受威胁区所有畜禽强制免疫。

(5)人员防护组。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和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密切接触畜禽人群的疫情监测,人员防护的指导,坚决阻断畜禽疫情向人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6)治安保卫组。由公安环翠分局牵头。负责承担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协助扑灭疫情等工作。

(7)信息新闻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组成。负责疫情信息通报,并持续将疫情控制情况、相关疫情知识通过媒体进行正面报导。

(8)善后处理组。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组成。负责灾后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建,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疫情应对措施和响应级别调整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等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警与预防

3.1.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可能在环翠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可能在环翠区内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可能发生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黄色预警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市有可能2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可能2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可能5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可能5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区在影响范围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有可能发生丢失或者泄漏;

(6)区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有可能发生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橙色预警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可能在我区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可能传入我区或者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有可能在我区继续扩散趋势;

(6)我区可能发生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红色预警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我省2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

(3)我区可能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可能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我区可能发生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1.2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批准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同时向省指挥部报告。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发布,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3.1.3预警预防行动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预防行动

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强化对预警区域的疫情跟踪工作,随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与市农业农村局保持密切联系,实施不间断疫情会商,依据疫情变化发展情况,及时提出预测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预警区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迅速行动,进一步强化疫情灾害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

蓝色预警预防行动

区指挥部根据国家和省级、市级发布的疫情预警,部署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有重点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

3.1.4预警预防措施

疫情预警发布后,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

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要在岗在位,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责任明确、联络畅通。

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控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加强疫情信息监控、收集,疫病防控技术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封闭式管理进行督查,对养殖场(户)、屠宰场(点)、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进行消毒。

检查、调集所需应急防疫物资和设备。

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疫情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1.5预警状态结束

区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辖区内各种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等相关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2)报告形式。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等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区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2.2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区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环翠区内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在环翠区内呈暴发流行;区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②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疫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防疫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由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全区防疫Ⅳ级响应公告。

③响应措施

工作会商。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听取动物疫情、人间疫病、市场相关动态等情况汇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相应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市防控办。

工作部署。区指挥部视情况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防疫工作,向全区发出做好防疫工作的通知,并对全区防疫工作做出安排。

(2)Ⅲ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市、开发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区可能在影响范围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者泄漏;区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②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疫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防疫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由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全区防疫Ⅲ级响应公告。

③响应措施

工作会商。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听取动物疫情、人间疫病、市场相关动态等情况汇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相应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市防控办。

工作部署。区指挥部视情况召开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防疫工作,向全区发出做好防疫工作的通知,并对全区防疫工作做出安排。

(3)Ⅱ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我区在影响范围内;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我区在影响范围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我区在影响范围内;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②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疫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防疫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办同意后,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Ⅱ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全区防疫Ⅱ级响应公告。

③响应措施

工作会商。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听取动物疫情、人间疫病、市场相关动态等情况汇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相应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市防控办。

工作部署。区指挥部视情况召开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防疫工作,向全区发出做好防疫工作的通知,并对全区防疫工作做出安排。

(4)Ⅰ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我区在影响范围内;或者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我区在影响范围内;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区在影响范围内;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区在影响范围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②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疫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防疫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由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办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动用全区力量进行处置,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全区防疫Ⅰ级响应公告。

③响应措施

工作会商。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疫情进行会商评估,分析应对措施。

工作部署。区政府发出防控疫情的紧急通知,宣布全区进行紧急疫情防控并发布公告。各相关部门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部门联动,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畜牧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专家组立即赴疫点疫区,指导应急处置。

3.2.3应急联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和现场应急处置的一切事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封锁扑杀组、疫情监测组、免疫注射组、人员防护组、治安保卫组均属于赴疫区现场和应急工作队伍,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区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新闻组、物资保障组、专家组接受区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根据需要可以派员赴疫区现场,到达现场的人员均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3.2.4应急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办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2)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者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办同意后,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3)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办同意后,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4)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指挥部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3.3.2调查与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调查与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3.3.3恢复重建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3.4信息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4.1人力保障

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要组织建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区预备队伍主要由公安环翠分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要相对固定。

4.2财力保障

(1)区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2)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区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区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3)区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要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要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扑杀器械和其他用品。

4.4基本生活保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障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开展相关疾病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要协调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4.7治安维护

公安环翠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8人员防护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科学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9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予以保障。

4.10公共设施保障

区指挥部牵头,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做好公共设施的修缮与维护工作。

4.11科技支撑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4.12法制保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4.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海洋渔业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气象水文海洋信息。并根据相关信息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调整部署。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因地制宜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的方式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5.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附则

6.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6.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威海市环翠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  威海市环翠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威海市环翠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合力做好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二条  承担指挥部会议相关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统筹、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三条  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指导各领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具体实施工作,推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地实施。

第四条  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或提出需跨部门合作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第五条  掌握汇总全区有关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先进领域的防控工作经验,加强各领域防控工作的交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工作联络员,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常态联系,协调推进重要事项,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  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威海市环翠区农村公路(设施)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快速应对,积极有序地组织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交通畅通。

1.2 工作原则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理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生的突发事故。

1.4 分级标准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农村公路(设施)突发事故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农村公路突发事故(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的事故可视为一般农村公路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较小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道路交通设施轻微损伤,导致交通需要部分封闭或改道,交通抢险工程规模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较大农村公路突发事故(III级)

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的事故可视为较大农村公路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道路设施较大损伤,导致交通中断,交通抢险工程规模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重大农村公路突发事故(Ⅱ级)

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的事故可视为重大农村公路突发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较大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道路交通设施严重损伤,导致交通中断,交通抢险工程规模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四)特别重大农村公路突发事故(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对环翠区范围内的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的事故可视为特大农村公路突发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特大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道路交通设施严重损伤,导致交通中断,交通抢险工程规模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上述所有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5工作原则

抢险与救人高于一切;抢险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抢险;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恢复交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环翠区农村公路(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设立环翠区农村公路(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全区农村公路(设施)突发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公安环翠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各分管负责同志和各镇街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成员单位快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

(2)根据突发事故情况,统一部署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并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妥善处置后及时归还或者按规定给予补偿。

(4)突发事故如危及周边单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组织开展人员、物资疏散工作。

(5)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突发事故情况,积极配合上级进行调查处理。

(6)做好维稳以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7)适时将突发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进行科学评估后经有关领导审定方可公布。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调度、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3)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4)公安环翠分局:负责应对突发事故所需的治安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者转移。

(5)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电力供应和电力管制工作。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

(8)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9)区卫生健康局:承担灾区防疫和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10)区水利局: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组织协调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

长由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分管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属地镇街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控制现场局势;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按照区指挥部的命令,下达现场处置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组织机动力量及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负责组织对人财物等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根据区指挥部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总结和报告。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现场指挥组

由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和属地镇街参加,配备移动指挥车和相应的业务技术人员,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设施)突发事故的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承担灾区防疫和受伤群众和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3)应急抢险组

由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牵头,属地镇街参加,负责对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发生险情原因进行分析、调查,提出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

(4)供电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协调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根据区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防止因事故引发次生灾害;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的供电设备及人员基本情况;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5)抢险设备物资组

由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牵头,属地镇街参加,负责调拨抢险机械,对受损的农村公路进行紧急抢修,就近调拨使用沙袋、石块等应急抢险物资。

(6)公安指挥组

由公安环翠分局牵头,负责应对突发事故所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抢险时的戒严、安保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参加,快速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处置期间区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8)善后处理组

由属地镇街牵头,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公安环翠分局参加,负责符合条件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物资调拨;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

(9)新闻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2.5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加区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预警级别

依据农村公路突发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红色(特别重大)标示,并对应相应级别的农村公路突发事故。

3.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具体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等方式发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4预警预防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镇街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处置: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农村公路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农村公路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农村公路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农村公路安全常

识,公布咨询电话;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

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

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农村公路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9)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处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

护性措施。

3.5预警状态结束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农村公路事故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农村公路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镇街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报告本辖区农村公路突发事故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以及敏感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都要第一时间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在5分钟内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2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确认发生一般农村公路(设施)事故。

(2)启动程序: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②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传达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

(3)响应措施: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Ⅳ级应急响应后即时启动本预案。

②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③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④区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交通管制、公交运营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的信息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予以发布。

4.2.2Ⅲ、Ⅱ、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确认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村公路(设施)事故。

(2)启动程序:

启动Ⅲ、Ⅱ、Ⅰ级响应由上级指挥部决定,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在上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应急与救援。

(3)响应措施: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国家、省、市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区指挥部在其指挥下开展工作。

4.3应急联动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区域合作

区政府指导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5响应终止

农村公路(设施)事故救援行动结束,现场指挥部应向总指挥部报告,请求解除应急状态,总指挥部应根据救援现场的情况及时下达解除应急状态的决定。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后,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要及时协调清除障碍,组织对受损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的维修加固工作。

善后处理组从快处理善后事宜,做好死伤家属的善后安排及接待工作,按照事故处理赔付标准和规定,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

5.2社会救助

发生农村公路事故后,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对农村公路事故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指挥部提交农村公路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由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4恢复重建

农村公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镇街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信息发布

全区农村公路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必须经区政府批准。电台、电视台、报社记者赶赴现场采访、拍照、录像等必须经指挥部批准,并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消防以及医疗救护等有关部门规划,协调、检查、促进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战斗力,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

7.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事故应急资金,用于抢险物资储备、农村公路受灾中断公路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7.3物资保障

农村公路救援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

7.4基本生活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担食品、电、气、水、燃

油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

处理。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发生农村公路事故后,应急专业救援队立即赶赴现场,对伤员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7.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协调交警支队尽快清理现场,或设立临时通道,组织交通分流,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7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有关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巡逻查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协助抢救伤

者、疏散危险区的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带。

7.8人员防护

有关单位、镇街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现场救援应划定警戒区域,抽调警力疏导围观群众,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7.9通信保障

工信部门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7.10公共设施保障

交通、通讯、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公路事故设施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7.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等单位协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海洋水文信息服务等。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原则上每半年演练1次,演习后要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

8.2宣传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4


威海市环翠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全区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以下简称爆炸事故)的能力,以推进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有序应对爆炸事故,维护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威海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环翠区区域范围内,或区外区域涉及到环翠区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对环翠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2工作原则

应对爆炸事故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辖区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1.3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

全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场点共有1个,位于环翠区羊亭镇,销售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人工影响天气等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在装卸、储存、运输、开箱分发、配送等活动中对热、电、机械、化学、射频等能量敏感产生燃烧爆炸风险。

全区爆破作业单位共有2家,购进使用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人工影响天气等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在装药装配、炮孔封堵、装卸储存、运输转运、开箱分发等作业活动中对热、电、机械、化学、射频等能量敏感产生燃烧爆炸风险。

民用爆炸物品在道路运输作业活动中对热、电、机械、化学、射频等能量敏感产生燃烧爆炸风险。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2.1.1区级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区委、区政府根据爆炸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区级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承担爆炸事故的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区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同志、公安分局分管同志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区级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省市区委、省市区政府领导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紧急调度应急队伍、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3)确定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 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批准发布本预案响应的事故信息;(4)负责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5)掌握事态发展,分析、研究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6)决定事故信息的发布,以及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7)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8)承担上级党委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决定,迅速下达委员会的相关决策;

(2)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3)组织协调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4)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

(5)建立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6)向委员会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7)起草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专报,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

(8)检查、督促委员会下达的各项救援指令,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

(9)整理委员会会议录音,形成会议记录;按照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10)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

(11)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委员会所属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12)负责委员会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13)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1.3区级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级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设立或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应急组织领导机构;(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爆炸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3)承担爆炸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4)组织协调指导所属(辖)部门(单位)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爆炸事故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等。

2.1.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的区市联合应对爆炸事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区与相邻区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与参与处置区市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爆炸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2.2民爆从业单位应急指挥机制

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或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政府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队伍负责同志组成(视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爆炸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地质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具体组成视工作需要调整)。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事发地党委政府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参加。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国家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地质灾害监测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地质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和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事发地党委政府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治安管制组:公安机关牵头,交通运输、有关武警和民警队伍参加。配合市交警部门划定现场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市交警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配合市交警部门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救治组: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善后处置组:事发地党委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保险机构等单位参加。负责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政策,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待遇,做好家属赔偿安抚工作。

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事发地党委政府、媒体机构参加。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协调做好媒体服务。

群众生活组:事发地党委政府牵头,财政管理部门等参加。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事发地党委政府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电力公司、燃气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指导灾区电、气、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工业和信息化或公安机关牵头,应急管理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调查评估组:事发地党委政府牵头,负责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等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市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爆炸事故发生后,区党委、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2.4专家组

区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加区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区委员会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危险源监控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民爆企业要认真辨识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完善监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并针对危险源失控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1.1危险源监控方式、方法

(1)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控

利用报警装置,监视、电子监控装置等进行监控。

(2)利用管理制度进行监控

完善消防、防雷防静电、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保卫等安全设施。

对危险源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危险源监控情况的布置和上报。

3.1.2预防措施

(1)技术类预防措施

通过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技术培训以及国家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控管理。

(2)管理类预防措施

加强危险源排查整改,做到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到位。

加强生产设备、装置、安全设施的检测维护和保养,防范事故的发生。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

发现爆炸品存储或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遭遇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发生外部火灾、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出现职工不稳定状况时,应予以事故预警;要高度重视上级发出的安全预警信息。

民爆企业发出事故预警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可停止生产经营、隔离危险物品及安全转移人员,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预警可采用固定电话预警、无线电话(手机)预警、报警装置预警等方式。

3.2.2预警程序

3.3信息报告与处置

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为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99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为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49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级为除以上四级事故以外造成轻伤的燃爆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3.1信息报告与通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号码:0631-5352505

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企业(以下简称事发单位)事发后应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半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超过 2 小时。

3.3.2信息上报

事发单位信息上报应遵循快捷、迅速、准确的原则。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1)一级事故、二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2)三级事故、四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部门报告。

(3)五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应在10分钟内报告当地县、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部门。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

(4)原因初步判断;

(5)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3.3信息传递

(1)接到一级、二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向民爆行业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及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在10分钟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报环翠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接到三级、四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向民爆行业应急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在10分钟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接到五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民爆行业应急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在10分钟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报环翠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原因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等。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和Ⅱ级二个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于一级、二级和三级事故;

Ⅱ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4.2响应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展开现场自救,并按事故信息上报要求向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事故大小和事故发展态势,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见下图。

4.2.1应急预案的启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一级、二级和三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I级响应;接到四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II级响应。

4.2.2现场应急指挥与调度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一级、二级和三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I级响应,同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爆行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爆行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立即带队赶赴现场,积极配合当地地方政府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四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II级响应,同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爆行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爆行业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积极配合镇街政府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五级事故报告后,10分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爆行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开展应急督导,应急督导主要包括:

①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及进展情况;

②结合事发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意见和建议。

4.2.3应急支援

(1)调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4.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5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6后期处置

(1)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勘察事故现场,参与或配合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2)参与组织清点并妥善保管民爆物品,若有遗失需及时追回;做好事故残存遗留爆炸物、相关设备、建(构)筑物的销爆、污染物处理和事故后果的影响消除。

(3)事发单位要做好职工安全教育,稳定情绪,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4)积极联系政府,完成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人员和征用物资的补偿、伤亡人员按规定开展抚恤和理赔、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现场应急结束后,督促事发单位实施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6)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的应急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7)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单位后,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民爆企业必须明确应急机构和应急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和方法,保持移动通讯工具和固定电话两种同时有效的联系方式,且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维护通讯设施保证通讯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1)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各民爆企业要根据事故应急的需要,建立事故抢险救援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2)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当自身应急救援队伍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应做好与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及时进行扩大应急申请,向消防、医疗、环保等专业应急队伍求援。

7.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区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应配置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需。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针对各个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对应的应急物资,物资保障机构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止应急物资过期、失效或丢失,确保应急物资始终完好无缺。并明确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区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7.4经费保障

区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民爆销售企业应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应急项目支出。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民爆销售企业相关人员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应急避险常识、岗位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风险及操作人员自身的职责,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和避险能力。

8.2演练

民爆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现场处置演练。

9奖惩

9.1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2)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对于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0附则

(1)本专项预案涉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3)本专项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威海市环翠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灭火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灭火救援工作,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环翠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级标准

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1.4.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4.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4.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4.4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5.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1.5.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实际,成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及属地镇(街)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环翠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威海供电公司、威海联通公司、威海移动公司、威海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人保财险公司、人保寿险公司、太保公司、平保公司等保险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水务集团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火灾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领导、组织、指挥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总体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组织灾情信息发布与灭火救援宣传,统一报道口径;协调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执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灭火救援任务。

2.1.2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战出发,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1)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威部队,参与火灾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

(2)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灾害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协调社会主流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煤、电、油、汽及其他重要物资保障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火灾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公安环翠分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维护现场社会治安;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妥善处置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区民政局:负责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之后,仍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给予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殡葬事宜。

(7)区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8)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及受灾人员的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受灾单位恢复生产。

(9)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检测工作,对现场大气、水源等污染物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现场指挥员提供环境质量依据和技术支持;指导事发地政府(管委)灾后环境污染消除和环境生态恢复工作。

(10)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提供火灾现场建筑建构情况,为受灾建筑险情评估提供技术指导。

(11)区商务局:负责火灾事故中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物管用单位做好文物应急管理和保护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安排属地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做好医疗机构内救助的伤员情况统计。

(14)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行动;依法参与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特种设备专业现场的技术支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6)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知识宣传,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报道灭火应急救援中的先进事迹。

(17)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排水等工作。

(18)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灭火救援现场指挥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具体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及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9)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单位或区域内的电力紧急切断和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保障。

(20)威海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储备应急通信设备、器材;快速抢修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设备,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做好网络异常数据实时监测、分析和报告。

(21)保险公司:负责根据保险协议对火灾事故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进行理赔。

(22)水务集团:负责做好供排水应急救援装备、设备以及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供水;监控、排除污水污染。

各成员单位还应承担区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办事机构

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属地镇(街)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收集、汇总火情和具体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大队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现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区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临时确定。

(1)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灭火救援组: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研究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执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灭火救援任务。

(3)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环翠分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对火灾现场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对被救人员和物资进行统计、监护。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根据现场情况,做好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供电公司和水务集团参加。负责对火灾现场的气象、环境污染程度、周边地区重大危险源、供电安全及建筑安全情况进行评估,为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防止因火灾引发次生灾害。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公安环翠分局、融媒体中心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收集、汇总火灾现场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水利局、市水务集团、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经费、车辆、通信、供水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局、相关保险机构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善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协议进行保险理赔;按照区政府决定,根据需要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抚恤、救助、慰问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公安环翠分局、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5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区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与预警

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安全预测预警机制,依托建筑消防设施信息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和远程监控等预测预警系统,通过视频、烟感、温感等设施对全区重点单位的活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力争第一时间发现火灾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灾情信息,第一时间展开处置行动,第一时间启动消防固定设施,确保预测预警及时、准确,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主体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接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1.2报告时限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在5分钟内向区委、政府值班室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告初步情况,随后报送事态发展、应急处理社会舆情、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火灾事故,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

4.1.3报告内容

信息首报内容为突发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灭火救援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续报内容为突发火灾事故未掌握的情况,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4.2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一般火灾事故。

(2)启动程序: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单位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根据实际需要赶赴现场或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较大火灾事故。

(2)启动程序: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4.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重大火灾事故。

(2)启动程序: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国家、省级成立指挥部或工作组到场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启动程序: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指挥部向省指挥部申请调度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国家、省级成立指挥部或工作组到场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联动

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成员要在30分钟内,赶到区指挥部办公地点。区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带领所属人员及装备器材赶赴火灾现场。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解除后,善后处置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损失调查核定工作,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救援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调查与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针对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评估灭火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5.3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火灾事故受灾情况,制定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6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区政府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和支撑。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2财力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灭火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火灾事故处置救援财政支出,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由本级财政负担,对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可适当给予财政支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财政部门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灭火救援处置所需资金。

7.3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将消防救援装备物资,纳入全区应急救灾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保障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救援处置装备的生产和供给。

7.4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构建互联互通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火灾应急处置救援小组通讯录,确保灭火救援工作联络畅通。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5公共设施保障

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燃气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7.6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气象、水利等单位沟通协调,为灭火救援提供环境监测、气象服务、水文资料等信息服务。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1次。

8.2宣传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火灾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处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威海市环翠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处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和生态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环翠区区域内新发或者突发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出现对人畜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畜疾病的农业有害生物时;

(2)新发或者突发的全国和山东省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入侵,发生面积大于一亩或者一个棚(室)、库时;

(3)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新发或者突发的农业有害生物,符合检疫性有害生物“三要素”条件、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时;

(4)突发或者暴发的农业有害生物,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时。

1.4分级标准

按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市对人畜健康或对农业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发性、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暴发流行,预测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面积占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检疫性或危险性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大面积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的。

Ⅱ级(重大):包括我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预测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50%,对农业造成巨大危害的。检疫性或危险性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在两个区市范围内发生严重,并有扩散趋势的。

Ⅲ级(较大):在全区或者两个以上镇街成灾,预测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40%;或预测发生程度达4级,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以上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检疫性或危险性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在局部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的。

Ⅳ级(一般):在我区一个镇街成灾,预测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30%;或预测发生程度达4级,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依法管理,分级控制;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快速反应,应对及时;属地管理,明确主体。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环翠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落实有关责任。研究、协调、解决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过程中的问题。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公安环翠分局、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工作。

(2)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鼓励支持对新发或者突发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技术研究,做好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协调工业、企业做好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之后仍然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5)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落实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普查、监测、检疫、防治等所需资金。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足额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挥部决策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具体事项的落实督办;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预测预警工作;负责技术鉴定和指导工作;进行危险性评估和评价;组织实施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

(7)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A级旅游景区及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行灾害损失统计与评估,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因灾害造成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来自农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问题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

(11)区林业发展中心: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林共生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铲除、防治等工作。

(12)公安环翠分局:负责维护灾害发生区域的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发生区域实施疫情封锁;参与紧急救援等工作。

(13)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后生态环境评估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副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以及预警区、灾害发生区镇街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公安环翠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预警区、灾害发生区镇街分管负责人组成。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并组建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指挥、调度预警区、灾害发生区现场的应急准备与灾害处置、维护治安、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等工作;接洽、调度外来应急力量参与灾害现场处置工作;根据灾害、疫情向区指挥部提出实施和解除现场社会治安管制、延长应急期以及实施和取消应急响应的建议。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要熟悉各自工作职责,搞好协调联动和相互配合,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行动细则见附件。

2.4.1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为成员。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灾害应急知识宣传等工作。

2.4.2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防控资金的预算、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应急防控物资(包括动力燃料、农药、药械、运输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等)的采购、储备、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应急防治过程中,农药中毒安全防护的药品、技术储备;应急处置日常生活所需及其他需求保障。

2.4.3灾害防控处置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区科学技术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环翠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按照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收集、分析并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2.4.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工作。

2.4.5社会治安组。由公安环翠分局局长任组长,公安环翠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公安环翠分局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维护预警区、灾害发生区的社会治安。

2.4.6灾害评估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林业发展中心、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进行灾害损失统计与评估;保障预警区、灾害发生区群众基本生活。

2.4.7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启动备用通信设备,保障灾害发生区通信联络畅通。

2.5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种类成立相应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的专家为基础组成,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主要职责:负责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预警预防

3.1预警级别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区域范围,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3.2预警发布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特别严重、严重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较重、一般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对外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蓝色预警预防行动。区指挥部应有1名副指挥在岗待命,根据灾情预警,部署防控工作,实施有重点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各项灾情处置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3.3.2黄色预警预防行动。在蓝色预警预防行动的基础上,区指挥部总指挥在岗待命,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应对灾害的各项准备;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对发生区域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监测;严格隔离现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3.3橙色预警预防行动。在黄色预警预防行动的基础上,区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他协调工作;按程序报请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实施封锁和防治。

3.3.4红色预警预防行动。在橙色预警预防行动的基础上,根据疫情发生形势,增加调拨防控器械、药剂、除害封锁设施和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急储备物资;增派防控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到现场;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扩大检疫封锁范围。

3.4预警预防措施

灾害预警发布后,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准备:

(1)加强灾害监视以及发生发展监测,随时报告灾害变化。

(2)区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提出灾害防控措施和应急准备。

(4)各级各类应急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灾害发生区开展应急处置的准备。

(5)检查、落实应急物资和灾害处置资金。

(6)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和应急准备。

(7)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防灾自救宣传教育活动。

(8)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化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5预警状态结束

区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灾害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通过采取相应的预警预防措施,经调查证实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义务,以及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义务。

4.1.2区农业植物保护(检疫)机构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要及时调查、取样,安排专人管护发生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鉴定。区农业农村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鉴定。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经核实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较大以上级别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在1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区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需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区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4.2.1Ⅳ级应急响应

A.启动条件。

达到分级标准中Ⅳ级条件。

B.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应急响应公告。

C.响应措施

区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者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者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者到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第一、工作会商。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农业、林业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灾害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

第二、工作部署。区指挥部视情况召开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向全区发出做好应急工作的通知,指导本辖区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

第三、应急处置。由区指挥部组织现场防治。一是在灾害发生区域周边外扩2公里范围,24小时开展灾害监测工作;二是组织人员实施物理防治措施;三是使用防控器械开展地面化学防治。

第四、部门联动。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灾害的监测、检查、巡查,做好灾害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安环翠分局做好现场治安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部署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第五、检查指导。区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督导组赴现场督导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督导组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2.2Ⅲ级应急响应

A.启动条件。

达到分级标准中Ⅲ级条件。

B.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应急响应公告。

C.响应措施

在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一是在灾害发生区域周边外扩到5公里范围进行监测;二是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三是严格隔离现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灾害扩散蔓延。

4.2.3Ⅱ级应急响应

A.启动条件。

达到分级标准中Ⅱ级条件。

B.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应急响应公告。

C.响应措施

在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一是在灾害发生区域周边每公里设置一个监测点;二是化学防治措施增加大型喷雾机开展大面积作业;实行联防联治,按照“统一作业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防治作业”进行;三是按程序报请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对灾害发生区实施封锁和防治。

4.2.4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公告。

A.启动条件。

达到分级标准中Ⅰ级条件。

B.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应急响应公告。

C.响应措施

在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一是使用航空遥感和无人机监测手段,对灾害发生区进行全面监测;二是化学防治措施增加飞机空中施药防治等措施,协调飞防区周边的养殖区和敏感区做好避让和告知工作;三是按程序报请设立检疫检查站;四是对发生疫情植物品种,开展隔离试种和跟踪监管,防止疫情传播。

4.3应急联动

区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健全与属地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和现场处置的一切事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灾害防控处置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灾害评估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均属于赴灾害发生区现场的应急工作队伍,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及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区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接受区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根据需要可以派员赴灾害发生区现场,到达现场的人员均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灾害发生时专业化防治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必须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4.4区域合作

区指挥部协调区市之间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合作,加强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的协作联动。

4.5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预案的决定,宣布响应终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清理设立的临时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5.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要及时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书面改进措施,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15日内,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5.3社会救助

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4恢复重建

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全面评估,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6信息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信息由区指挥部负责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指挥部要在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人力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趋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病虫害防治机构;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7.2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经费,保障应急工作有效开展。

7.3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物资储备,根据日常需要和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及其他物资,并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实行合同储备。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每年定期对储备的农药和防控器械进行更新和维护。

7.4基本生活保障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会同预警区、灾害发生区镇政府保证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7.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7人员防护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为应急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8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指挥部办公室应编制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通讯录,每年进行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7.9科技支撑

科技、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10法制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作物病虫害应用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有人为恶意破坏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8.2宣教培训

8.2.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8.2.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8.3.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8.3.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威海市环翠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保障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通信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威海市环翠区通信企业现有网络和技术力量而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适用于需要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以及区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落实区政府有关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协调全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研究部署通信保障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必要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完成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油、电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请区政府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电力、能源企业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油料供应。

(4)区财政局:负责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5)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上级部门必要的交通工具,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执行应急任务临时特许通行证,提供应急通信物资的紧急运输支持和运输通行保障。

(6)区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健全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各区级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与区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负责建立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分析评估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形势,落实区指挥部议定的通信保障工作安排,指导全区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监测、分析、汇总工作,及时了解全区通信保障情况,组织制定有关处置方案,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按照区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指导、组织、协调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调度通信资源;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通信保障需要,必要时,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派驻现场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以及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与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了解通信保障需求;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启动现场指挥部与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及时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上报。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行动细则见附件。

(1)综合协调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请市政府组织协调;协调电力、能源企业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油料供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服务保障组。由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及时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执行应急任务临时特许通行证;负责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物资的紧急运输支持和运输通行保障。

(3)通信恢复组。由威海移动环翠分公司、威海联通环翠分公司、威海电信环翠分公司和威海铁塔公司环翠区办事处组成。负责通信事故排除和通信恢复工作;组织落实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健全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家组

专家组由通信运营企业等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通信恢复组现场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根据实际提出改进措施;针对通信事故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事后整改方案。

3运行机制

3.1预警与预防

3.1.1预警级别

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严重)和Ⅳ级(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Ⅰ级(特别严重,红色):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2)Ⅱ级(严重,橙色): 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3)Ⅲ级(较严重,黄色): 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我市2个以上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4)Ⅳ级(一般,蓝色): 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我市一个区市内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1.2预警发布

(1)Ⅰ级预警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预警通报范围一般为通信行业内部、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2)预警通报采用文件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记录方式,事后要以文件形式补报。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须经区指挥部批准。

3.1.3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立即报告市指挥部、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并由其确认、通报相关登记预警。

经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Ⅰ级预警条件的,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核定并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经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Ⅱ级预警条件的,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经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Ⅲ级预警的,由市指挥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经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Ⅳ级预警条件的,由属地区市指挥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1)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

(2)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通信企业落实通信保障相关准备工作。

(3)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4)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5)启动信息报送流程,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6)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1.4预警预防措施

(1)加强对通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2)通信运营企业在网络规划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合理组网,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通信网络的安全监测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通信重点保障目标的安全防护;做好基础通信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3.1.5预警状态结束

对突发通信事件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监测与评估,预警状态结束48小时后,按程序解除预警状态。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通信事件发生后,通信运营企业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程序报告区政府、市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

3.2.2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公众通信网区市网络中断,造成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区市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②启动程序

(1)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并及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区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区指挥部办公室将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4)通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响应。

(5)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同应对。

③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并将情况报市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

(2)Ⅲ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公众通信网市级网络中断、市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造成本地网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市级范围提供通信保障,超出区级处置能力的;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涉及市级范围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②启动程序

由市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实施。

③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Ⅱ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公众通信网省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造成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我市在影响范围内;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设区市处置能力的,我市在保障范围内;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涉及省内多个设区市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②启动程序

按照省统一安排进行处置

③响应措施

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市指挥部组织、实施通信恢复先期处置,而后在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通信保障恢复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条件

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造成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我市在影响范围内;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我市在保障范围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涉及2个以上省(区、市)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我市在保障范围内。

②启动程序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进行处置

③响应措施

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市指挥部组织、实施通信恢复先期处置,而后在国家、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通信保障恢复工作。

3.2.3应急联动

在通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调度其他通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予以支援。

3.2.4区域合作

区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协调跨部门、跨区域增援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协助调度卫星通信、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快速搭建有线、无线手段在内的多种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现场应急处置中的音视频和数据传送的通信要求。

3.2.5应急结束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通信网络恢复或者通信保障应急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向区指挥部提出结束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指挥部研究确定后,宣布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市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公众通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以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评估,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3.3.2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通信运营企业要立即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各区级通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人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通信运营企业要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满足全区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通信保障应急队伍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能力。

4.2财力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通信运营企业承担;因处置突发事件造成通信保障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物资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并依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要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4.4交通运输保障

(1)为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及时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执行应急任务临时特许通行证。

(2)在特殊情况下,各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支持,保证应急物资迅速到达。

4.5电力能源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要配备相应容量的应急发电设备。突发事件发生时,电力、油料供应部门要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供油需要。

4.6后勤保障

区政府负责协调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工作,并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防化洗消、防辐射等防护装备和其他后勤保障。

4.7无线电管理保障

市无线电检测中心负责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无线通信设备频率免受干扰。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5.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通信基础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附则

6.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6.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

威海市环翠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翠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处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威海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环翠区管辖区域内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制定施救方案,确保不发生任何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推进演练常态化、实战化。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应对,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有机配置,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事故升级或次生、衍生灾害;妥善安置伤亡人员,抚慰伤亡者家属,必要时做好相关心理疏导;确保水、电、食品、帐篷等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事故风险描述和分级

2.1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爆炸、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环翠区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4种类型:

(1)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行业中铁水及其他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生产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混合极易引发喷爆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粉尘爆炸

金属、合成材料、粮食、农副产品、木质、煤尘、饲料等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粉尘,粉尘达到一定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3)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为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引起燃烧爆炸。遇高热时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风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4)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中毒、窒息、爆炸等风险

有限空间往往自然通风不足或照明不良,作业环境恶劣,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产生缺氧、爆炸、中毒、高处坠落、淹溺、危险化学品腐蚀、触电及其他危险。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时极易引发中毒、窒息、爆炸等群死群伤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事故分级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情况,从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领导机构

成立威海市环翠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事故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指挥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属地镇街)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区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预案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主要职责

3.2.1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区指挥部职责范围内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处置、指挥调度、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超出应对能力时,报区政府提请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

(2)负责组织开展工贸行业领域风险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负责应急队伍、专家和应急物资装备等日常协调和联系。

(3)分析研判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预警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4)制定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协调、调度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5)依据风险辨识评估结果,负责区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等工作。

(6)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决策部署及区指挥部要求,设立或明确本单位相应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响应措施,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提供保障。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相关部署及新闻发布方案,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事发单位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职责范围内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应急救援领域区、镇街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区级保障资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发单位及参与抢险救灾受到事故伤害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职责范围内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现场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本预案起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提供专家意见;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登记、检验信息;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职责范围内工作。

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协调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运送。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监测,对存在较长时间影响的环境区域,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事发单位对现场遗留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等级制定相应灭火和人员救助处置方案,实施火灾扑救和被困人员搜救。

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做好或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3.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赴现场的区级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现场其他区级部门、属地镇街有关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危险区、支援区、安全区,现场指挥部应按照便于靠前指挥、通信保障、交通运输、队伍集结和后勤保障的原则,设于安全区距离事故现场较近位置。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支持、医疗救治、环境监测、新闻舆情、秩序维持、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其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3.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属地镇街负责人。

职责:起草工作专报、领导讲话等文稿,整理区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信息;整理区指挥部会议录音,形成会议记录和领导同志讲话整理稿;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3.3.2抢险救援组

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企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救援工作组、专家支持组负责人,事发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负责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支持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存在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区指挥部审定。

下设救援工作实施小组:

小组长:事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所属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消防救援等专业队伍相关负责人。

成员:事发企业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消防等专业救援队等。

职责: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救援组指令,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协调各救援人员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及时反馈现场救援情况、存在问题。

3.3.3专家支持组

组长:由区指挥部指定国家级或省、市级相关专家担任。

成员:由国家级或省、市级知名专家,工贸行业相关领域专业的国家级或省、市级技术专家,事发企业技术总工等组成。

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有效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

3.3.4医疗救治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定点救治医院主要负责人等。

职责:根据现场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根据救援需要,医疗救护组可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专业指导)、急救转运调度组(负责现场伤病员120急救和转运调度等)和卫生防疫组(负责现场卫生防疫)等小组。

3.3.5环境监测组

组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生态环境分局和属地镇街相关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

3.3.6新闻舆情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以及属地镇街、事发单位有关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新闻舆情组可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住宿安排和新闻舆情组后勤保障)4个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3.3.7秩序维持组

组长: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相关负责人,治安、特警、通信、刑事技术等人员。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人员疏散、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维护伤员救治医院治安秩序;做好遇难人员尸检及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

根据需要,秩序维持组可设分析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现场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等10个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自安保任务。

3.3.8后勤保障组

组长:属地镇街分管负责人。

成员:属地镇街、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以及事发单位相关人员。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物品、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可设置救援物资保障、办公保障、电力保障、车辆保障、宾馆保障、餐饮保障、通信保障等7个小组,分别负责物资采购、运输,办公用品与用房、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后勤保障工作。

3.3.9善后处置组

组长:属地镇街分管负责人。

成员:属地镇街和区民政、人社、卫健、应急等部门以及事发单位负责人。

职责: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科级干部、1名股级干部、1名企业人员组成,“一对一”实施安抚、沟通,视情开展心理疏导,及时收集家属诉求信息,按照政策做好协议签订、赔偿支付、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故。

4监测与预警

4.1预防

4.1.1监督工贸行业企业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4.1.2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4.1.3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本质化措施。

4.1.4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4.1.5监督工贸行业企业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6监督工贸行业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4.2预警

4.2.1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企业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预警信息分析

各镇街应急办(安监办)对收集到的本管辖区域内或者可能对本管辖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所在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4.2.3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1)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伤亡人数。

4.2.4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1)红色预警:提请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提请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提请区政府授权属地镇街发布和解除。

4.3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3.1初报

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属地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按程序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初报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可能的后果。

4.3.2续报

属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按规定向上级续报。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4.3.3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和程序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现场情况复杂,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在请求市级支援并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按照本预案成立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区长、分管副区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二级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事故,按照本预案成立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分管副区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三级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事故,按照本预案成立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分管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四级响应

发生预后可能造成2人以下重伤事故,按照本预案成立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超出我区救援能力的,立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5.2处置措施

5.2.1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通知就近的救援队伍支援;同时组织实施人员疏散撤离、封闭现场等措施。

(2)属地镇街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临时指挥部,先行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对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不得盲目施救。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等待区指挥部派遣救援力量抵达;在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终止。

(3)先期处置主要措施

①高温熔融金属事故:转炉、电炉进水立即断电,关闭进水阀,转炉关闭底吹氩、关闭氧气及氮气气源,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跑钢、跑铝、跑铜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②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③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开展自救互救,严禁盲目施救,禁止未经培训、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施救;救援时设置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救援人员必需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开展救援行动,在有限空间内救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隔断)措施,必需保持持续通风,直至救援行动结束;救援人员必需与外部人员保持有效联络,并保持通信畅通,救援持续时间较长时,应实施轮换救援,出现危险时,救援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域,等待安全后再实施救援。

5.2.2应急处置

(1)区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统筹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卫生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3)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现场科学应急处置、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各工作组按照区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开展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应急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应急结束

5.3.1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3.2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属地镇街组织事发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在区指挥部指导下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工作总结

属地镇街和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

6.2.2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条件的企业,可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切身利益。

7.1.2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要加强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建立协同保障机制。

7.2经费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镇街协调解决。

7.3物资保障

7.3.1应急物资储备

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区应急保障中心、镇街物资储备站和企业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区、镇街和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资料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7.3.2应急物资紧急征用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物资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7.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承担。必要时,由区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区市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机场和铁路等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6治安保障

由公安分局、属地镇街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7人员防护

7.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人员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7.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7.7.3终止救援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者没有办法实施救援,以及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区指挥部决定。

7.8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相关通信单位做好事发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利用好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培训

8.1.1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1.2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2应急演练

8.2.1部门演练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2.2企业演练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8.2.3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其他要求

各镇街、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9.2奖惩

9.2.1表彰奖励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2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9


威海市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适用于环翠区辖区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1.4预案体系。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6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本预案体系包括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列入限产、停产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成立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和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服务中心、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各镇街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实施和终止,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等;研究解决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教育体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各镇街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财政局:为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施工工地内土石方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内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加强对渣土、建筑垃圾等车辆的出场前密闭运输管理;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区卫生健康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环卫服务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保洁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市政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及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停工等措施;落实道路施工工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督促对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交警大队等部门落实高排放车辆控制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各镇街:负责组织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预案演练、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组

(1)预报预警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在市级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立即向区指挥部和区委宣传部报告,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环翠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

(2)应急处置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3)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4)医疗防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组成,负责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警与预防

3.1.1应急预防

(1)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采暖期: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拆迁工地扬尘、交通运输扬尘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应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非采暖期: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有机废气排放、移动源管控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应鼓励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鼓励使用大量有机溶剂的户外工程错时作业。

(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各镇街根据本区域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类减排清单,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中,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原则,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对于为确保停产状态下生产安全,需保持一定生产负荷的企业,要明确确保维持停产状态生产安全的最低负荷,并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或专家意见。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套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3.1.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3)预警发布

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可以发布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预警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市应急指挥部未发布预警信息,我区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自行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应急响应措施

3.2.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2.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各镇街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响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镇街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2.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性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2.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3.3 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级别

3.3.1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同时启动Ⅲ级响应。

(2)启动程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公告。

(3)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3.3.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同时启动Ⅱ级响应。

(2)启动程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公告。

(3)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全社会SO2、NOx和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可结合实际采取更加严格的扬尘源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汽修厂停止喷漆行为。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3.3.3Ⅰ级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同时启动Ⅰ级响应。

(2)启动程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公告。

(3)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在市、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结合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全社会SO2、NOx、PM、VOC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更加严格的扬尘源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3.4 O3重污染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2)启动程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公告。

(3)响应措施:O3重污染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公众及中小学、幼儿园尽量避免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夜间加油。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O3应急减排清单的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执行O3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面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3.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3.6 信息报送

预警信息发布4小时内,各镇街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日15时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7时前报区应急指挥部。

3.7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状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3.8 信息公开

3.8.1应急预案发布

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专项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3.8.2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3)公开的组织。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公开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不断进行发布。

4.应急保障

4.1 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及各镇街要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2 物资保障。区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4.3 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4.4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每年的冬季采暖期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1)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应急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5.3 责任追究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根据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调整以及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6.2 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0日印发的《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威环政办字〔2019〕40号)同时废止。

6.3 预案备案。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应急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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