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负责全区各类自然资源权属调查、确认、争议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地、草地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八)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执行地质勘查规划并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一)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领域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测管理和监督监察。
(十四)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矿山以及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地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引智)促进工作。参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组织策划、论证产业发展项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引智)计划。组织宣传推介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投资环境。牵头组织产业对接活动,参与具体产业项目的策划、联络、跟踪与服务。
(十七)负责本部门城市国际化相关工作,按照城市国际化战略要求,组织、策划、实施本行业本领域城市国际化各项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发放《采砂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
2.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区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4.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森林和草地火灾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森林草地火灾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按照要求参与森林草地火灾应急处置。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