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能力建设。负责制定社区居委会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居委会设立、村改居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政策。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镇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全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际边界争议调处;组织、协调、指导镇、村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贯彻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选拔、培训,联系一批优秀社工人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上级和本级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引智)促进工作。参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组织策划、论证产业发展项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引智)计划。组织宣传推介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投资环境。牵头组织产业对接活动,参与具体产业项目的策划、联络、跟踪与服务。
(十六)负责本部门城市国际化相关工作,按照城市国际化战略要求,组织、策划、实施本行业本领域城市国际化各项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拟订全区老龄事业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