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机制砂、洗砂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制砂、洗砂行业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规范提升、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依规淘汰排放、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机制砂、洗砂场,引导机制砂、洗砂场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切实打造生态环保、管理规范、质效提升的行业发展新模式。
二、基本条件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机制砂、洗砂场规范提升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条件。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园区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合理布局等要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在城际铁路、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周边建设应满足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2.生产规模。鼓励引导机制砂、洗砂场规模化发展,原则上年产量应达到60万吨/年以上。
3.开办手续。机制砂、洗砂场应取得营业执照,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税务登记、取水许可等各种证照齐全。
4.生态环保。机制砂、洗砂场应安装扬尘、噪声检测仪、视频监控设施,砂石原料、产品、整个生产过程要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并配套相应抑尘措施。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机制砂石厂区厂界颗粒物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3-2018)。运营期间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道路运输。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入口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设置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严禁带土上路。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并建立运输车辆出入台账,运输车辆须按标准进行密闭运输,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三、办理步骤
1.前期论证。新建、改建、扩建机制砂、洗砂场,应先向镇街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咨询,论证拟建设砂场是否满足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要求。
2.办理手续。申请人需要办理以下手续:(1)营业执照;(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纯洗砂场不需要);(4)节能审查批复文件或节能承诺书;(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6)取水许可批复文件;(7)涉及新征地或新厂房建设的,还需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3.部门核查。属地镇街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填写核查情况表(见附件),经各部门核查后由属地镇街通知砂场。应核查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③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④土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房证或不动产权证;
⑤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承诺书(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度的需要办理节能批复,其他只需出具承诺书);
⑥需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要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⑦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部门分工
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机制砂、洗砂场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机制砂、洗砂场建设论证和组织核查,并对砂场手续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车辆运输、违规改扩建等做好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对于发现的问题,执法权限已经下放镇街的由镇街处置,执法权限未下放镇街的,采取“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方式处置;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启动联合处置机制。对取缔关停砂场,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意见做好“两断三清”工作。
区住建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和镇街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机制砂、洗砂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于存在问题涉及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或取缔关停砂场,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同时查处。负责进入行业领域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有关重点产业项目研究、论证工作及能耗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规上工业企业运行监测,指导机制砂石生产工业企业规范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各行业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查处违法破坏土地、林地等采砂行为,查处机制砂、洗砂场等违法用地行为。
区水利局负责对进入行业领域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管。查处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负责取缔关停砂场“两断三清”中断水协调工作。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打击无居民海岛盗挖海砂行为,协调市海洋与渔业监察支队依法打击盗挖海岸线以下海砂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参与机制砂、洗砂场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机制砂、洗砂场注册登记、项目立项、取水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河道采砂许可、建筑垃圾处置许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需要注销的砂场,依申请进行注销。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机制砂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无照机制砂、洗砂生产经营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镇街负责对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做好城镇建成区市政道路的砂石运输车辆掉落、遗洒或飘散等执法工作。
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负责对承担的公路项目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超限以及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巡查工作,对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移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其所属项目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涉及到的行政处罚移交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公安环翠分局负责治安保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的,采取相应措施。协调市交警部门依法查处砂石运输车辆超载运输、未密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机制砂企业环评手续审批,对有合法手续的机制砂、洗砂企业的扬尘、污水和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要求,将无法办理合法手续的企业列为关停取缔对象,并向镇街提出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的意见,同时向供电部门送达《协助停电通知书》。
规划分局负责对机制砂、洗砂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认定后,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及镇街依法调查处理,同步抄送生态环境分局。
区纪委监委对移交发现的在机制砂、洗砂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镇街和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推诿等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