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历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11月1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年9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环翠区实际,制定了环翠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二、决策依据
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有关要求制定。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规范环翠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障方式。针对新就业大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实物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保障,细化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结合实际需求,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
(二)规范了对象标准。1.结合市政府《实施意见》中的指导原则,我区确定:1.保障对象为申请人及配偶在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城区内无住房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2.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种,宿舍型主要面向单身群体配租,住宅型主要面向已婚家庭配租,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3.《实施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由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房屋租金,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比如: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同品质的房屋评估市场租金为10元/月·平方米,那么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屋租金就要控制在8元/月·平方米以下。同时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住平衡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扩大了保障范围。
(三)落实了相关政策。《实施办法》重点细化了土地支持政策,明确了各类土地政策使用流程;提出了财政保障政策、降低税费、规范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和金融债券发放等其他政策。
(四)优化了审批流程。《实施办法》中建立了项目认定机制、简化了审批流程。由镇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预审及审查,明确了上报备案流程。同时,规定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打通审批绿色通道、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手续进行细节明确。
五、关键词解释
《实施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和面积,面向城区内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缓解其住房困难的住房。
六、政策解读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中心城市住房保障科:李善善
联系电话:0631-522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