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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_其他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23-0170003
  • 成文日期:2023-09-12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9-12
  • 发文字号:威环商务字〔2023〕1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3-09-12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5-12-3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环翠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环商务字〔2023〕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环翠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2日                       


环翠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区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环翠区,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除外)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区投资,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符合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认定标准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是指市外的境内投资方到我区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境外的投资方到我区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引荐投资项目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外资到账按照商务部系统对应美元计价数据,奖励资金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最后一天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一)外资项目

1.制造业项目外资到账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不高于当年到账外资额的6‰予以奖励;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按不高于1.2%予以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按不高于2%予以奖励。

2.非制造业项目外资到账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不高于当年到账外资额的6‰予以奖励;5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按不高于1.2%予以奖励;2000万美元(含)以上,按不高于2%予以奖励。

3.日韩项目外资到账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不高于当年到账外资额的1.2%予以奖励;500万美元(含)以上,按不高于2%予以奖励。

4.当年外资到账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被区级考核认定外资实物工作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体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实物工作量额外奖励6‰。

(二)内资项目

奖励项目以被市级年度考核认定为准,其中建设周期超过1年的项目,对首年度或第二年度当年形成的实物工作量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仅奖励1年。

1.制造业项目实物工作量5000万元(含)以上,按不高于当年实物工作量的7‰予以奖励;实物工作量5000万元以下,按不高于6‰予以奖励。

2.非制造业项目按不高于6‰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企业投资,且500强企业持股比例2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需符合市级考核标准),按奖励标准的2倍执行。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发布名单为依据,其中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为准,中国制造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

第六条 引荐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一)备案。各招商单位在项目洽谈后,向区商务局提交在谈项目备案表、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项目第一引荐人”备案,区商务局予以确认备案。备案表须于12月底前提交,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二)审定。区商务局根据市级当年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情况确定初审意见。区财政局、审计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区商务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奖励兑现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应资金。

第八条 审核过程中对提报虚假资料的项目,直接取消奖励资格;资金拨付后,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核实后,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