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人:环翠区司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王旭玉
主持人:行政应诉主要指什么?
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主持人:《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应诉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应诉主体主要有哪些?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单位都可能成为行政应诉主体。
主持人:《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从加强行政诉讼诉源治理、厘清行政应诉责任主体、规范行政应诉流程、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能力等方面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了规范,推动各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了行政诉讼诉源治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行为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实现由行政应诉向行政行为源头溯及,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第五条至第七条)
二是厘清了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制的相关规定,确立了“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谁办理”的应诉原则。其中,对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9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承办单位。细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和承办单位的应诉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单位的配合义务和共同被告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建立健全了工作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第八条至第十条)
三是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必须达到100%。其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6类案件,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前的备案和提示机制,避免工作“断档”和“空档”现象的发生。(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四是建立了行政应诉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办法》规定,行政案件败诉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生效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败诉情况分析报告和行政判决书一同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每年对本区域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七条)
五是加大了行政应诉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区人民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考核的原则、内容和方式。同时,《办法》也进一步健全了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等10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另外,《办法》还就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第十八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提升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水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第三十三条)、完善应诉工作培训机制和开展旁听庭审活动(第三十四条)等内容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