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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004361006Y/2023-41621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
  • 内容分类:领导干部解读
  • 成文日期:2023-06-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应诉管理办法》领导干部解读

时间:2023/06/19 16:19:41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人: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肖建国

主持人:请您说一说《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过去我区行政应诉工作存在诉源治理能力不足、出庭应诉质量不高、工作机制刚性约束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营造我区优质法治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主持人: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中,如何确定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

《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制的相关规定,确立了“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谁办理”的应诉原则。其中,对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9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承办单位:(1)由区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区司法局为承办单位;(2)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承办单位;(3)由区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工作事项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接受委托或者交办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4)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该事项或者对相关事项负有职责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5)因土地房屋等行政征收行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行为或者对该事项负有职责的区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承办单位;(6)由区政府派出机构或者非常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职能的机构为承办单位;(7)经区政府行政复议后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区司法局为共同承办单位;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区司法局为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参与应诉和旁听庭审;(8)根据本规定应当作为承办单位的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能被划转至其他部门、单位的,被撤销部门、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9)其他情形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区司法局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确定承办单位。细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和承办单位的应诉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单位的配合义务和共同被告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建立健全了工作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

主持人:区司法局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处于什么角色?

区司法局负责本级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本区域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另外,区司法局也负责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合调研、情况通报等机制,保持信息交换渠道畅通。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分析行政争议的发展态势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听取人民法院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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