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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MB2858027L/2022-35305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 内容分类:领导干部解读
  • 成文日期:2022-04-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2022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干部解读

时间:2022/04/29 15:52:32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人: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焦鹏

【主持人】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的政策背景及决策依据?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焦鹏】为切实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2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2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主持人】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哪些规定?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焦鹏】今年海洋伏季休渔主要有10项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参照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下发的《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应休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我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除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严禁外地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区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主持人】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目标有哪些?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焦鹏】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具体有5个目标。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越界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秩序。

(五)加强渔业执法能力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主持人】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将推出哪些执法管理措施?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焦鹏】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智慧化监控管理、渔业执法协作、船厂巡查、集中看管、统一处罚标准、行刑衔接等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

(一)加强智慧化管控。加快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与服务保障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渔船渔港监控值守机制,依托船舶安全保障集中监控管理平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渔港码头海上电子围栏及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停港渔船24小时智能化监控,充分利用移动智能执法终端,对擅自出港渔船做到及时发现、迅即召回、快速查处;对擅自关闭、拆卸或屏蔽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及时通报、从严核查、依法处罚,坚决将渔船管控在港内。

(二)加强港口码头岸线管控。严格落实依港管船措施,严格执行进出港登记、报告等制度,严格停港休渔渔船监督检查,对重点码头、港口、停泊点等开展拉网式、多轮次、大密度清查,确保应休尽休、船证相符。强化港口码头油料等渔需供应、运输和补给环节监管,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渔船提供加油等港口服务。

(三)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监管。全面核查船舶修造企业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严禁为违法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提供场地、设施,从严从重查处建造、改装和维修涉渔“三无”船舶、假号套号船舶行为。

(四)加强渔获物交易环节监管。加大渔获物交易、流通、仓储和加工等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运输、收购、转载、代冻、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等行为,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依法处置、倒查源头,切断非法捕捞水产品流通渠道。

(五)加强重点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掌握涉渔重点从业人员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落实跟踪监管措施,加强船员劳务市场监管,清理整顿非法中介机构。严禁船员劳务中介机构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提供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服务,严禁涉渔从业人员到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上工作。严厉打击黑中介和非法用工行为。

(六)加强海上巡查。聚焦重点渔区、重点时段、鱼群渔汛,统筹调度全区执法力量,组织执法船编队开展不间断巡航和锚泊驻守,强化港口及周边水域、船舶进出港必经水域、邻近区市管辖海域、禁渔区线两侧水域执法巡查,推动实现常态化交叉、联合执法,筑牢海上管控防线。

(七)加强重点案件攻坚侦办。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线索收集和执法协作,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海洋涉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一体推进,依法清查和严厉惩处暴力抗法等行为,严厉打击组织渔船民赴他国管辖水域越界捕捞的企业、个人,严厉打击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决铲除地下非法利益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