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翠区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环翠区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5日
环翠区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威海市居民养老保障服务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83号)、《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建城市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19〕38号)的相关规定,区民政局将接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所在地交由相应镇(街道)代管,并制定相关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条 区民政局将接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所在地交由相应镇(街道)代管,镇(街道)接管后要安排专门机构统筹管理,确保专房专用。新建城市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实施“公建民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优先保障辖区内特困、经济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开展全天托养服务的运营机构应当取得养老机构备案资质。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的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作为运营方。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实际建设助老食堂、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和辅助用房等。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
(一)生活服务用房:日间照料室、助浴室、就餐室(区)。
(二)保健康复用房: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
(三)娱乐用房:阅览室、棋牌室、网络室、书画室、多功能室。
(四)辅助用房:办公室、公共卫生间。
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第五条 运营方应当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按照《山东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与运行规范》(DB37/T3777-2020)等标准和要求,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镇(街道)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服务情况的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应建立运营机构退出机制,对于经营不善主动退出的,经审核通过后由镇(街道)重新选择机构运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由镇(街道)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终止服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因运营机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依合同约定直接终止服务合同。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存在的违法行为,报区民政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环翠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