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的政策背景及决策依据?
答:为切实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2020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2020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环翠区实际,制定《2020年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哪些规定?
答:今年海洋伏季休渔主要有7项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海洋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需经环翠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批,逐级报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需租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简称省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以及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在我区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须经环翠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简称省总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租用养殖渔船能解决的,不得使用捕捞渔船,其他项目原则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中应包括项目任务书、租赁合同等,要明确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三、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目标有哪些?
答:(一)所有应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泊休渔,切实做到“人上岸、船进港、网封存”。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违规禁用渔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渔船管控措施,健全完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渔船管控长效机制。
(六)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四、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将推出哪些执法管理措施?
答:今年将执行好12项制度,下面详细介绍这些制度。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的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除经省总队批准渔船外省异地坞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原则上主机功率44.1千瓦(60马力)及以上渔船全部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威海远遥中心渔港。渔船船东应填写《2020年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休渔渔船名单应于5月5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视频、射频监控、小目标雷达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环翠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简称“执法大队”,下同)坚持每日对停港渔船巡查,凡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停靠的,一律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
外地渔船不得在我区港口停靠休渔,各渔港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外地渔船,要予以驱离,无法驱离的,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市支队,由市支队协调相关渔业执法机构召回。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应休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执法大队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由执法大队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备案;市内跨县区坞修的,由执法大队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执法大队将坞修合同上报到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由省总队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并提出坞修起止时间和地点的建议后,报省总队批准,合同时限与建议时限不符的,以建议时限为准。区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区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和跨省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异地坞修渔船申请经批准后,由执法大队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并与船东签订《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限3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3日内返回应休渔渔港。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坞修船厂需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省总队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书面通知执法大队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坞修往返期间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管。严格执行渔船坞修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按照违规论处。
伏休开始前已经坞修但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应休渔渔船,也要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健全上下统一联动、协作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积极与省、市及周边市区加强执法协作,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敏感时段、重要海域、交界水域、异地坞修渔船、重要渔场及渔港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异地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拖网改刺网”、“拖网改围网”渔船及被海事法院扣押渔船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组织渔业执法力量对管辖海域、渔港分段划片,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制,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环翠区在威海远遥中心渔港设立伏休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违规渔船扣押点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核实确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渔船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监管,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基本信息和修造状况。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和批准手续,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六)严格执行渔船实时监管制度
执法大队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射频识别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北斗卫星定位、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做好对各类渔船的实时监管,对发现涉嫌违规的渔船要及时通报执法大队相关科室,执法大队要做好调查落实和违规渔船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反馈。
(七)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重点对渔船的捕捞行为、渔具渔法、证书证件、身份标识、定位终端、船员配备、安全救生设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实施综合处罚,严格按照省厅《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发字﹝2019﹞15号)规定及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执行。对特殊渔船违规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有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执法大队在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填写《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一并送达。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比例为:2020年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或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列入黑名单,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作业的,每被查扣一次扣减其当年度50%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无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扣押直至伏休结束。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未告知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八)严格执行渔船失信惩戒制度
要完善落实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和《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鲁海渔〔2018〕102号)规定,将伏休期间被查获严重违规、被外省通报和全国交叉执法检查查获的渔船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渔船名单,于结案后下月5号前逐级上报市支队予以核准。伏休结束后,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将组织对这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九)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严格按照2018年威海市检察院、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山东海警一支队共同出台《建立打击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威检会〔2018〕3号)的要求,加强与海警、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线索复杂、案情重大或情节疑难等案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全方位运用案情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协同处置。在重点时段、环节和区域,联合开展海陆执法专项行动,联勤联动、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及时依法移送,提升打击震慑效果,维护休渔秩序稳定。
(十)严格执行远洋渔船监管制度
要做好远洋渔船的动态监管,严禁返港期间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民间办理到朝鲜东、西海岸作业的证件一律无效。有上述行为的捕捞渔船一经查获,严格按照省厅《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发字﹝2019﹞15号)规定及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情节严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十一)严格执行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结合监管队伍集中整顿专项行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法监管队伍。环翠区海洋发展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威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执法案件要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办理。
(十二)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对群体性违法违规、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得出初步结论一般不超过5天,办结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