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动态>通知公告
  • 索引号:11371002MB28601278/2026-48153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内容分类: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2026-09-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不予撤销决定书(威环审服不撤字〔2026〕13号)

时间:2026/09/28 16:29:30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企业名称:威海隆晟艺术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E4LM4J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海滨北路-111号-1207成立时间:2016年7月22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股东:梁鹏、李辉、姜涛

法定代表人:梁鹏

执行董事兼经理:梁鹏;监事:李辉

2026年1月22日我局接到姜涛举报反映,威海隆晟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晟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2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将其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存在冒名登记的问题。我局于当日将本案件移送至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近日,我局接到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威海隆晟艺术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建议书》及《关于对威海隆晟艺术品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有关事项的回函》。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现有的调查情况显示,姜涛称与该公司股东李辉是高中同学,并通过李辉认识该公司另外一名股东梁鹏,不认识委托代理人李静,对自己成为该公司股东及财务负责人不知情。同时称其2008年身份证丢失过,并于2008年4月14日换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威海市公安局怡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姜涛于2006年4月6日首次换领身份证,证件有效期为2006年4月6日至2026年4月6日;2008年04月14日因证件丢失补领现身份证,证件有效期为2008年4月14日至2028年4月14日。姜涛向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年4月14日至2028年4月14日,隆晟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登记材料中使用的姜涛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6年4月6日至2026年4月6日。隆晟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梁鹏以及股东、监事李辉均联系不到,无法进一步核实。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李静称因时间太长对该公司委托人梁鹏、李辉、姜涛没有印象,表示协助办理登记的相关手续时具体谁提供的股东的身份证件已记不清。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表示该案仅有举报人姜涛和委托代理人李静的陈述,客观上无法穷尽取证、难以形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完整证据链。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隆晟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内未有相关组织和人员提出异议。

另根据姜涛提供的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的信息,经与该院沟通,依据《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002民初1348号、〔2021〕鲁1002民初1349号),隆晟公司与孔某琳、唐某伟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已依法做出判决。依据《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002执3754号),该案执行阶段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有效财产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向姜涛送达了《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威环审服不撤听告字﹝2026﹞17号);于2026年7月15日公告送达了《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威环审服不撤听告字﹝2026﹞18号)。姜涛于2026年7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依法举行听证。

根据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情况及《听证报告》,即使姜涛做了笔迹鉴定,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姜涛有成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难以形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完整证据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鉴于撤销隆晟公司的设立登记将导致已经做出的民事判决和执行裁定无可执行的内容,无法恢复至登记前状态,我局决定不予撤销隆晟公司2016年7月22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