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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334636228F/2026-47902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2026-08-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8/24 10:34:52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威海大弓贸易有限公司等194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连续2年(2023年度年报、2024年度年报)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该行为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代志强    联系电话:0631-5307517

联系地址: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50-3号


附件:194户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pdf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