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程序,推进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目的
通过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推动项目全面落实;将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质量与效果,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评价原则
1.坚持科学规范,有序合理的原则。科学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流程与方法,按照服务质量与数量、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日常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2.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要客观、真实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评价办法和评价结果要及时公开。
3.坚持奖惩结合、跟踪整改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年度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质量指标和重点指标评价,要将整改情况纳入评价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实行全面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通过全面评价促进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过程不断规范。
三、评价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2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5〕7号),省级文件《关于做好2025年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25〕219号);
(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
四、评价对象
承担我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所有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评价内容
(一)组织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分工协作、信息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医防融合、项目宣传、问题整改、数据管理、绩效评价落实等。
(二)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绩效分配、签约服务费、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发放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执行。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完成数量及服务质量。辖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步评价。
(四)项目效果。主要包括: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家庭医生签约履约率和续约率等,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取得的成效。
六、评价指标
(一)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初预估完成任务数、项目目标人群、经费总额、当量成本测算和项目规范具体量化我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完成情况评价。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对机构内部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评价机制,核定任务量,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村级经费实行“先预拨、后结算”。
七、评价方式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抽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部分市、区专家组成考核组或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定期开展机构内部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评价方法。采取信息化远程评价和机构现场评价的方式进行,以第三方评价、考核专家评价等方式进行。
1.信息化评价。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系统采取日常抽查、定期评价的方式,及时掌握各机构重点人群管理数量、质量,电话访谈居民知晓率、满意度,逐步取代部分现场评价项目。
2.现场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电话和入户核查等形式进行。
(二)评价频次和范围。原则上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评价周期,采用常规绩效评价和日常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覆盖所有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规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一次。各基层医疗机构应每月对辖区工作量进行统计,对项目管理和执行进行质量控制,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覆盖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全面绩效评价,12月底前完成全年评价。
八、评价结果应用
(一)核定评价成绩。综合指标体系满分100分。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将年度绩效评价成绩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制,原则上每季度预拨一次,次年一季度依据上年度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年度补助资金。具体奖惩办法如下:
1.经费精细化测算奖惩机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精细化测算奖励机制,经绩效评价考核后进行经费结算,不再实行简单的按照服务人口数量结算,严格按照年度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机制。具体分配资金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评价排名系数
2.绩效评价奖惩办法。
实施年终绩效评价奖惩,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第八名为扣罚10万元,第九名扣罚20万元,第十名扣罚30万元。分配后如有结余资金,将结余资金按照3:2:1比例分配给年度考核前三名机构。如环翠区取得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前两名,不额外实施绩效评价奖惩。区级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奖励资金50%用于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前三名,分配比例为50%、30%、20%,另50%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奖励。如区级获得市级惩罚,惩罚资金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后三名承担,比例为50%、30%、20%。半年、全年绩效考核均为最后一名的机构,取消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能。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级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工资、村卫生室补助经费相挂钩,明确奖惩资金兑现。奖惩资金原则上不得晚于次年一季度结算。
(三)老年人签约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老年人初级包(40元/人/年)补助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按照实际完成数量和质量经绩效评价后进行经费结算。
(四)残疾人签约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残疾人基本支持性服务补贴(10元/人/年)补助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按照实际完成数量和质量经绩效评价后进行经费结算。
(五)严格奖惩。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在信息化评价中,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并纠正死亡人员签约信息未及时处理等问题;现场评价时,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手段,对死亡后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真实档案和不规范档案按照规定核减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促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签约服务工作,保障签约服务质量和效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好的工作做法、创新亮点、经验典型、人物典型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推广交流。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功能定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分工,严格执行对辖区机构月质控、季考核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完善评价机制。各级评价组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检查内容统一、方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不徇私情、不偏不倚,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有效,通过绩效评价,不断提升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激励各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建议,凝聚各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效率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