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康元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8年7月3日取得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M3DDC5L。我局接到邓洁举报反映,威海康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元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3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将其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7月11日,康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可新,同年7月26日康元公司再次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邓洁。存在冒名登记的问题。我局于当日将本案件移送至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近日,我局接到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邓洁举报威海康元建材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取得公司登记调查情况的函》。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现有的调查情况显示,威海康元建材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3日设立登记以来的登记行为不是举报人邓洁的真实意思表示。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康元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内未有相关组织和人员提出异议。综上,我局认为康元公司自2018年7月3日设立登记以来的登记属于冒用自然人身份骗取登记的行为。
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向邓洁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威环审服撤听告字﹝2026﹞5号),邓洁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2月24日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威环审服撤听告字﹝2026﹞6号),公告期内未有相关组织和人员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康元公司2018年7月3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