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单位3批次餐具不合格,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环翠区瑞博餐饮店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对使用前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环翠区小象餐饮服务中心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对使用前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环翠区宏进餐饮店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对使用前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徐立华制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2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制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式麻花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2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威海市环翠区莹莹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30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30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环翠区好街坊日用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30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30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