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监管
  • 索引号:11371002334636228F/2025-42857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食品安全监管
  • 成文日期:2025-08-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5/08/06 09:34:14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在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单位采购的5批食品原料和1批次餐具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环翠区锦城鲜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5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5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环翠区文操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索取了收款收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山东高速威海发展有限公司蓝海御华大饭店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6月2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索取了销货清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快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6月2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环翠区老孙水产批发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索取了送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威海市环翠区龙井茶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6月2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食品时索取了发货清单,供货商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6月2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环翠区云客三餐四季餐饮店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18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对使用前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18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