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8日取得变更登记行政许可,许可证件编号:91371000MA3C5C7WXH。我局接到于可举报反映,山东恒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迈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8日办理变更登记时,将其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存在冒名登记的问题。我局于当日将本案件移送至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近日,我局接到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恒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冒名变更登记情况的调查情况》。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现有的调查情况显示,恒迈公司2016年10月18日取得变更登记不是举报人于可的真实意思表示。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恒迈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内未有相关组织和人员提出异议。综上,我局认为恒迈公司2016年10月18日的变更登记属于冒用自然人身份骗取登记的行为。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于可送达了《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威环审服撤听告字﹝2025﹞31号),于可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年6月26日公告送达了《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威环审服撤听告字﹝2025﹞32号),公告期内未有相关组织和人员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恒迈公司2016年10月18日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