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受援人闫某某等8名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来到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自2023年10月开始,8人陆续跟随威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关系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来到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开发的威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的某某路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8人工作至2024年6月,因宋某某被威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退,所以8人也同时离职。因被拖欠工资,8人多次找宋某某及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协商,后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向8人支付了部分费用,仍有部分未结清。8人多次与宋某某及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协商,但二者因为双方之间工程款未结清一直拖延。
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闫某某等8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即指派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王慧臻律师承办本案一审阶段。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闫某某等8人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案件证据材料,整理出办案思路。
2025年1月24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判决威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再分包单位、实际施工单位)向8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并支付利息;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在拖欠的全部劳务费金额范围内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威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某某路项目拖欠的劳务费金额范围内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案件的受理费由威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再分包单位、实际施工单位)承担。
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2月8日,闫某某等8人向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查后继续指派王慧臻律师承办本案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案情,积极参加庭审活动,配合二审法官调查。2025年5月23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维持后,承办律师积极与8人沟通,告知其应找威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从该公司未付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先行支付8人的劳务费。后经过多次多方协商,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向8人支付了劳务费。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8人终于讨回了血汗钱,为了表示感谢,8人特向承办律师赠送了“尽心尽责 为民解忧 服务热情 不负重托”、“法雨润薪途 仁心解困扰”两面锦旗。
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理念,畅通农民工讨薪、工伤索赔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三优先”原则,使广大农民工和农民工家庭真切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