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公司名称:山东仕迪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3-2号10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D6A7330。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林乐玲举报反映,山东仕迪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迪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9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将其登记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存在冒名登记的问题。我局于当日将本案件移送至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近日,我局接到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仕迪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现有的调查情况显示,仕迪公司的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登记不是举报人林乐玲的真实意思表示。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仕迪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公示,45日内未有相关组织和人员提出异议。综上,我局认为仕迪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登记属于冒用自然人身份骗取登记的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举报人林乐玲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威环审服撤听告字﹝2025﹞19号),林乐玲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年4月10日向仕迪公司邮寄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威环审服撤听告字﹝2025﹞20号),因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于2025年4月10日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威环审服撤听告字﹝2025﹞21号),公告期内未有相关组织和人员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仕迪公司的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登记不是举报人林乐玲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仕迪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翠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