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食堂扶持政策
(一)优先提供用房。各镇(街道)负责按标准筹建社区食堂,为食堂经营者协调提供经营用房。用房由镇(街道)提供的,免房租至少五年;由运营方自己提供或租赁的,由镇(街道)按照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标准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给予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完成并正式运营的社区食堂,经验收合格后,财政给予每个社区食堂按照每平方米4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给予运营补助。按照社区食堂日均服务老年人数量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对日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20-50人次、51-80人次、81-100人次、101人次以上,且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社区食堂,每年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运营补助。
(四)给予送餐补助。对上门给70周岁以上半失能、失能老年人送餐者,区财政给予一天一次送餐补助2元。
(五)配置监管平台。区里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研制并配备社区食堂智慧监管平台,平台监管费每年10万元,并根据需要建立调整机制;每处社区食堂助餐、人脸识别等管理子系统配置费4.33万元,均由区财政负担。
二、康养服务业政策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
(二)具体政策
在省级资金扶持方面: 1. 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2.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进行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根据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3. 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对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奖补。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4. 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对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择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5.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对市域内开展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增、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鼓励有条件的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6. 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对2024年1月1日起新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