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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5-04-27
  • 公开发布日期:2025-04-27
  • 发文字号:威环海字〔2025〕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关于印发《2025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环海字〔2025〕6号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我局制定了《2025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2025年4月27日


2025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严厉打击伏休期间各类涉渔违法违规活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形势稳定,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2025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25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最严厉的执法、最严格的监管,严厉打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等涉渔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海上涉渔重大风险隐患,提升海洋渔业管控效能和治理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须严格执行固定港停靠、进出港登记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四)休闲海钓渔船仅限白天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执行固定港停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从事休闲垂钓外的捕捞和捕捞辅助活动。

(五)所有休渔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全时开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六)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回船籍港休渔,10千瓦以下捕捞渔船可就近在高区双岛湾停靠休渔,应征得所属镇街同意并报区海洋发展局备案。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七)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休渔期间,确因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租(征)用休渔渔船的,应当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动船。涉及捕捞作业的,还应申请取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监管制度

1.按时返港休渔

(1)提前申报。各镇街要摸清辖区休渔渔船底数,由区海洋发展局指定休渔港口,建立休渔渔船停港名册,实现船港一一对应。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微信小程序中的“鲁渔通伏休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鲁渔通”),于5月1日12时前完成停港申报。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需于4月28日前向区海洋发展局申报,在指定渔港参与全程休渔,严格遵守休渔期各项规定。

(2)核实船位。所有休渔渔船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签订停港确认书(附件1)。组织有关镇街督促应休渔船按时返港休渔,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停港情况进行确认,于5月5日前完成核实确认工作。

2.抓牢异地休渔

(1)压实监管责任。我区应休渔船不得异地休渔,擅自异地休渔的,一律限期召回,依法处罚;拒不返回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立案调查,必要时可派员押回船籍港,在渔船返回船籍港前,区海洋发展局要安排专人进行实地监管。辖区发现有外省籍渔船在我区停泊,应第一时间依法调查,未经上级批准滞留我区的外省籍渔船,依法依规处置,并逐级申请省执法监察局通报有关省级渔业执法机构限期召回,拒不返回的,扣押至远遥中心渔港进行集中看管,依法处罚。

(2)滞留外地渔船。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区海洋发展局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或扫描件,其中属本省渔业执法机构扣押的,需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一致,对法院“软扣押”渔船,须召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区海洋发展局应于5月4日前将扣押凭证上报市支队核实,由市支队上报省执法监察局审查。

3.抓牢渔港管理

(1)做好港内休渔部署。区海洋发展局5月1日12时前要加强港内指挥调度,确保实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5月5日前将休渔一封信、休渔渔船名单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固定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压实渔港主体责任。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的休渔渔船信息报区海洋发展局备案检查,并签订《2025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6)留存备查。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抓好渔船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查验进出港渔船动船审批手续,配合区海洋发展局实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码头、渔获物装卸、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

(二)严格执行动船审批制度

1.审批程序。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不得携带网具。因避风、清网、坞修转港、打捞浒苔、科研调查、国防和军事任务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提前向区海洋发展局申报,由区海洋发展局或市支队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报批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

2.分类规定。①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用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伏休期间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农函字〔2025〕36号)执行。②海上平台物资补给、海洋测绘辅助等非科研事项租用休渔渔船参照执行,并提前5天提出申请。③国防和军事任务用船应当列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年度计划。④清网行动用船按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关于加强伏休期间清网渔船管理的通知》(鲁海渔监函〔2024〕85号)执行。⑤打捞浒苔用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打捞浒苔渔船管理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4〕15号)执行。⑥租用休渔渔船在确权海域采捕或运输养殖水产品的,由区海洋发展局事前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审核同意后实行。

(三)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1.职责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全面实施坞修渔船闭环管理,严格执行“网上申报-上坞维修-申请下坞-实地勘察-批准下坞-返港确认”的监管流程,坞修渔船船东每天应通过现场拍照、视频等方式向区海洋发展局及所属镇街报送渔船情况,区海洋发展局及所属镇街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渔船所有的坞修(包括上坞和下坞)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鲁渔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休渔渔船不得擅自转港坞修。

2.报批程序

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环翠区内进行,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报市支队批准。省内渔船跨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伏休期间,我区渔船无充分理由不得申请跨省坞修,确有需要的,由区海洋发展局提前7天行文(须附船舶证书复印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联系电话、AIS和北斗终端号码、坞修合同等坞修渔船基本情况)上报市支队电子政务内网,报请省执法监察局批准。

伏季休渔期间外省籍渔船申请到我区坞修,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函商省执法监察局同意,随函应附拟坞修渔船基本情况(材料同本地渔船跨省坞修规定),在坞时间不得超过20天。渔船航行、上下坞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凡未经省执法监察局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3.转港规定

(1)坞修时限。休渔渔船坞修(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进一步延期的,须由区海洋发展局出具情况说明,报请市支队批准。

(2)申请和转港时限。区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3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区内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区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

(3)离港前检查。渔船转港坞修申请获批后,由区海洋发展局现场检查合格后,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附件2),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

(4)返港前检查。渔船下坞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3),报船厂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下水,其中市内跨区市坞修的,船厂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4),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市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坞修船厂报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支队,相关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省、市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或相关通知情况,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返回原停靠港口。

(5)节点前后规定。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申请;9月1日开捕当天,原则上不再批准市内跨县坞修申请。

(四)严格执行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

伏季休渔期间,区海洋发展局要坚持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威海市渔船管控系统等监控系统,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强化“技防”和“人防”高效联动,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智能识别、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精准引领陆海执法力量查处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要将坞修渔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实时掌握船舶动态。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外,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省海岸线外3海里警戒线。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要健全纵向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人社、商务、海警、海事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锚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要将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专项捕捞渔船、涉渔快艇、“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执法机构和法院扣押渔船等涉渔船舶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等场所作为监管重点,加强执法检查。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要联合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修造船厂每周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核查建造、更新改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船厂应核实所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实时报备建造、坞修渔船的基本信息以及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等,应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明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坞修)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严禁建造、更新改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坚决取缔无审批手续或修造资质的渔船修造厂(点)。对排查发现有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的,要一追到底,查明去向并依法依规处置。

(七)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指定远遥中心渔港为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渔船扣押期满后,可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直至其不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方可解除禁止离港措施。对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区海洋发展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看管,未经区海洋发展局同意不得放行离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当时将违法违规渔船扣押回港进行集中看管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要留存足以反映违规涉渔船舶特征和信息的证据材料,待回港后依法调查处理。

(八)严格执行驻港监管制度

所有渔港及渔船停泊点必须落实管理制度和管港人员。休渔港口执法人员驻港率不低于60%,其中远遥中心渔港必须驻港监管。加大渔港巡检频次,错时巡,错峰检,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对没有落实进出港登记制度、为违法违规船舶提供服务的渔港,要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办理非法捕捞案件要溯源倒查涉案渔船进出港登记、渔需物资补给等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

(九)严格执行海上执法监管制度

1.筑牢海上管控防线。区海洋发展局对重点岸线、主要航道、市县交界海域、渔港周边水域、经济鱼类洄游路线、渔业资源旺发区域等海上重点位置加大巡航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线内线外联动,进一步完善海上联合执法和渔政船编队巡航制度。提升与海警、海事等部门协作执法的频次和效率,深化落实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渔船移交等工作制度,形成禁渔区线内外高效协同的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2.抓牢鱿鱼专项捕捞监管。要结合省执法监察局联合执法工作部署,积极参加鱿鱼专项捕捞期间海上联合伴航执法行动,落实标识管理、船位动态监控、进出渔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产量统计、执法船伴航执法等制度,抓牢全过程监管,严查渔船无证捕捞、超区域捕捞等行为。

(十)严格执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1.消除安全隐患。区海洋发展局要切实提高渔业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检查休渔渔港安全及消防设施配备,渔船停泊留足安全空间和通道,切实抓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和港口码头的防风、防火、防汛、防碰撞工作。

2.加强安全检查。要扎实开展海上安全治理水平三年提升行动和渔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渔船渔港安全源头监管与风险防控,加大专项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休闲海钓、养殖、镇街编号等重点船舶出海前安全检查和航次检查,确保出海船舶安全出港、安全作业、安全返航。严格落实渔船“三级包保”责任制,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完善“商渔共治”管理机制,加大部门间合作力度,联合开展商渔船安全警示教育和执法巡航活动。

3.抓牢风险预警。做好海上恶劣天气预警预报,定期开展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渔船安全应急防范水平。严格执行24小时安全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实施海上渔区专项精准预警预报,及时传递各类预警信息,守听全国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对突发险情或事故,第一时间积极妥善组织开展救援。

(十一)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要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对发现的海霸渔霸及非法捕捞的幕后组织者、非法中介等从严从重惩处。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渔业生产领域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十二)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对上级交代的督办案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成立专案组,制定调查方案,指定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做好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办,必要时协商公安、海警等部门共同参与查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支持,推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从严从实从细抓好措施落实,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深化部门协作。区海洋发展局要主动对接辖区内有关部门、机构,加强数据共享和会商,强化近岸水域、渔港码头及停泊点、渔船修造厂点、水产品市场及冷藏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港内加油站点及车辆、船员劳务中介等部位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套牌套号,违法捕捞,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非法渔获物,为违法违规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提升伏休管理质效。 

(三)强化隐患治理。建立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对执行伏休管理规定不力、伏休管控秩序混乱的,向属地政府通报情况。要紧盯外省籍渔船、涉渔快艇违法捕捞问题,充分利用代理负责制、镇街组织化管理等手段,了解伏休期间相关船舶动态,利用监控平台、小目标雷达等技术手段加强违法线索排查,结合“净海”“清网”等行动,加强海陆执法巡查力度,挤压违法空间,全力维护我区周边海域休渔秩序。

(四)严格处罚标准。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严格落实海查陆处规定,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符合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按规定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渔业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填写《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附件5)一并送达。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养殖船、海上休闲船舶,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获批参加专项(特许)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对存在擅自在海上处罚放行、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形式,通过新闻发布会、阳光问政、短视频平台、专题培训会、发放“一封信”等多种渠道强化休渔政策解读,确保渔民群众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提高渔民守法意识。深入开展“进渔村、到渔港、登渔船、访渔民”系列活动,加强对渔企负责人、船东、船长、船员的警示教育,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提升群众守法意识。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相关执法行动,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和宣传。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建立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2025年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

            3.渔船下坞报告书

            4.渔船下坞通知书

            5.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6.2025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附件1


环翠区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本人(企业)为鲁威渔            船船东,渔业捕捞许可证号为                         ;停泊地点为        渔港。本人(企业)已知晓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确认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以下有关政策,保证严格遵守伏休管理有关规定。

一、休渔渔船按要求停靠,伏季休渔期间不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二、因避风、转港坞修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须经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到达指定渔港。

三、渔船坞修持坞修合同原件,报所在区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县维修的,根据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四、渔船应按规定制作安装船舶标识,休渔期间不得随船携带休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接受渔业部门依法处罚和扣减2025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伏季休渔责任人确认签字:

2025年  月  日                                      2025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区渔业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第三联沿海镇街留存。


附件2


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


(船名号):

经审核,现同意你船于2025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自             (渔港或船厂)到                (渔港或船厂)。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不得携带捕捞网具,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转港途中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处罚并扣减2025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2025年   月   日


附件3


渔船下坞报告书


(渔业主管部门):

现有                 (船名号)渔船已坞修完毕,将于              (时间)下坞,请派员进行现场审查确认。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附件4


渔船下坞通知书


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验,你区(市)所属       (船名号)已经坞修完毕,可下水返航,请做好渔船下水后的监管工作。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附件5


区(市)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经调查,你(单位)                             (填写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43号)等规定,将扣减2025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查处单位        

(公章):     

2025年  月  日                 2025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查处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留存。


附件6


2025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证我渔港在伏季休渔期间遵章守纪,确保港内休渔秩序稳定,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伏季休渔规定,自觉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备停港休渔渔船信息。

二、认真做好港内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配备消防和防污染设备,有序调度渔船停港,建立每日巡港检查制度,切实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三、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台账,不为违规渔船提供码头靠泊、渔获物装卸、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    

四、积极配合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港内停泊的休渔渔船实行全时监控,及时报告港内渔船违法违规情况。

五、不容留外省籍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在本港停靠。

六、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理:

1.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取消涉及渔港的财政资金项目及评选活动申请资格。


承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