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各位家长朋友: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告知如下:
一、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定义
1.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使用童工。
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三、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非法招用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未依法改正的,从重处罚,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规定的标准加1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4.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5.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雇佣童工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如何避免非法招用情况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员工实际年龄;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2.如在招工中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前来应聘,应及时告知禁止使用童工的各项规定,并可帮助联系其家人接回孩子。
3.用人单位在使用已满16周未成年工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未成年工的工作保护。
打击非法用工,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如您发现在环翠区范围内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可向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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