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之前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现在哪些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答:自2024年5月1日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
(5)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6)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问: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有什么依据?
答:根据《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或地址变更业务时不再适用申报承诺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及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3.问: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
(3)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4.问: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另外,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在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外的业主如有异议的应由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5.问:在住宅内禁止从事哪些经营活动?
答: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下行业禁止在住宅内经营:
(1)开设餐饮服务(指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3)剧本娱乐场所(例如剧本杀);
(4)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例如网吧);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仓储;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6)开办畜禽养殖;
(7)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修理业、加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
6.问:哪些建筑物不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答:建筑物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1)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2)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3)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4)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