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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04-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4-26
  • 发文字号:威环海字〔2024〕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省、市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扎实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我局制定了《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2024年4月26日



 

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助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和高效能治理,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24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锚定建设“海洋强区”目标任务,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聚焦主要任务、关键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全时管控、全域覆盖、全环节监管,继续坚持最严厉的执法、最严格的监管,严厉打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等涉渔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海上涉渔重大风险隐患,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渔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辖区渔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威海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区海洋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局”)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辖区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统一安排在省内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区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安排。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八)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管理目标

(一)所有应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

(四)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形势稳定。

(五)加强渔业执法能力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监管制度

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签订停港确认书(附件1)。我区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需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称“省厅”)确认,在省内外地市休渔的,需停靠港和船籍港所在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停靠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区局将异地休渔名单逐级报省厅备案。对我区渔船擅自省内跨市、跨省异地休渔的,及时通报给停泊地省级渔政执法机构,同时由区局责令船东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必要时可派员押回船籍港;在渔船返回船籍港前,要安排专人进行实地监管。外省籍渔船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而申请在我区休渔的,经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我省协商同意后,统一作出安排。

强化渔港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的休渔渔船信息报区局备案检查,所有休渔渔船都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于5月1日12时前进行停港申报。区局在5月5日前将休渔渔船名单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抓好渔船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进出港登记制度的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依法处置。

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提前向区局申报,由区局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向省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区局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省执法监察局”)备案,其中属本省渔业执法机构扣押的,需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一致,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情况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并追究相应执法机构的责任。

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含休闲海钓渔船)的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固定港停靠、进出港报告和登记、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有条件的可在船舶醒目位置配装统一标志。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固定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外省籍和不明身份渔船的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有外省籍渔船停泊应先依法进行调查,对未经省厅同意停靠在我区的外省籍渔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省执法监察局,由省执法监察局通报给有关省市渔业执法机构限期召回,对仍然拒不返回的,由区局指定渔港进行集中看管,依法处罚并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对不明身份渔船必须进行登船勘验,严格核查证书证件、船证是否相符等情况,经查确属涉渔“三无”船舶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环翠区内进行,由区局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区局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区局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伏休期间,未经批准我区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批准坞修时限的一半。区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区内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区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渔船异地坞修申请获批后,由区局现场检查合格后,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附件2),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3),报船厂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下水,其中市内跨区市坞修的,船厂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4),通知区局(同日报市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坞修船厂报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支队,相关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区局(同日报省、市备案)。区局根据现场检查或相关通知情况,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返回原停靠港口。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区局承担。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申请。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伏休管理系统和“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

伏季休渔期间外省籍渔船申请到我区坞修,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函商省执法监察局同意,随函应附拟坞修渔船基本情况(船舶证书复印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联系电话、AIS和北斗终端号码、坞修合同等),在坞时间不得超过20天;伏季休渔前已经开始坞修但5月1日12时前仍未下坞的,按照上述转港坞修程序办理。渔船航行、上下坞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凡未经我省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三)严格执行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

伏季休渔期间,区局要坚持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威海市渔船管控系统等监控系统,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强化“技防”和“人防”高效联动,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智能识别、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精准引领陆海执法力量查处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要将在外省、市异地休渔渔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天傍晚和凌晨等重点时段抽查1次船位,确保实时掌握船舶动态。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外,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省海岸线外3海里警戒线。

(四)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区局要健全纵向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人社、商务、海警、海事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锚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要将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专项捕捞渔船、涉渔快艇、异地休渔渔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执法机构和法院扣押渔船等涉渔船舶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等场所作为监管重点,加强执法检查。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区局要联合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修造船厂每周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核查建造、更新改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船厂应核实所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实时报备建造、坞修渔船的基本信息以及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等,应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明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坞修)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严禁建造、更新改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坚决取缔无审批手续或修造资质的渔船修造厂(点)。对排查发现有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的,要一追到底,查明去向并依法依规处置。

(六)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指定远遥中心渔港为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渔船扣押期满后,可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直至其不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方可解除禁止离港措施。对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区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看管,未经区局同意不得放行离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当时将违法违规渔船扣押回港进行集中看管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要留存足以反映违规涉渔船舶特征和信息的证据材料,待回港后依法调查处理。

(七)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严格落实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符合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按规定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区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填写《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附件5)一并送达。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养殖船、海上休闲船舶,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获批参加专项(特许)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对存在擅自在海上处罚放行、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八)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区局要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对发现的海霸渔霸及非法捕捞的幕后组织者、非法中介等从严从重惩处。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渔业生产领域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区局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健全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实现可回溯管理。所有渔业执法案件需通过山东省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五、责任分工

区局负责本辖区伏季休渔秩序和休渔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落实好市里组织的各项执法行动。

1.停港渔船核查上报。4月30日前,区局及相关镇街要及时与辖区内休渔渔船船东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停港情况进行确认,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24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6)留存备查,5月5日前完成核实确认工作。对申请省内跨市异地休渔渔船,要提前摸排情况,由市支队与拟停靠地市级渔业执法机构协调;异地休渔地渔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渔船必须回船籍港休渔。异地休渔地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渔船停靠的,按要求办理异地休渔相关手续,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在外省的渔船,要逐艘说明原因并单独上报(附相关法律文书)。未按时上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或漏报、瞒报的,省厅将予以通报;5月10日前仍未上报的,省厅将向市委、市政府通报。

2.落实监管责任。区局要严格执行伏季休渔九项管理制度,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主动联合辖区内有关部门、机构,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及停泊点、渔船修造厂点、水产品市场及冷藏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港内加油站点及车辆、船员劳务中介等部位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套牌套号,违法捕捞,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非法渔获物,为违法违规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渔具。要落实依港管船措施,加强对渔船进出港登记、报告和固定港停靠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压实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的主体责任,通过渔船定位、视频监控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对渔港码头、自然停泊点的监控监视,进一步充实驻港执法力量,扩大驻港执法范围。调度执法船艇加强渔港周边水域巡查,重点针对故意逃避港口检查的港外站锚渔船,实施登临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消除监管盲区。对异地停靠、坞修渔船,建立船位日报制度,船东每天要通过现场拍照、视频等方式报送渔船情况,要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法院“软扣押”渔船,须召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对养殖渔船、钓具渔船、休闲渔船等未休渔船舶要加强日常监管,防范其改变生产作业方式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对申请参与科研调查、军事用途等事项的渔船,要严格筛查审验,对近三年存在违法违规的渔船不予受理其申请;对获批渔船,严格船位监控,必要时派执法船开展伴航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限、区域进行活动,有无违规携带捕捞渔具等;要做好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管理,落实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标识管理、船位动态监控、进出渔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产量统计、执法船伴航执法等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要加大对涉渔快艇的执法力度,联合海事、海警、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转载非法渔获物、盗采增养殖水产品、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涉渔“三无”快艇。要利用休渔时机,继续开展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核验查证,逐艘落实船证是否相符、证业是否相符等情况。

3.强化安全管理。区局及涉海镇街要认真做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和港口码头的防风、防火、防汛、防碰撞工作,扎实开展海上安全治理水平三年提升行动和渔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尤其要加大从事专项捕捞等出海渔船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强化渔船渔港安全源头监管与风险防控,认真落实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着重强化养殖渔船、钓具渔船、坞修渔船和海上休闲船舶等船只的安全管理,构建严密监管网络,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完善“商渔共治”管理机制,加大部门间合作力度,联合开展商渔船安全警示教育和执法巡航活动。做好海上恶劣天气预警预报,定期开展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渔船安全应急防范水平。严格执行24小时安全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实施海上渔区专项精准预警预报,及时传递各类预警信息,守听全国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对突发险情或事故,第一时间积极妥善组织开展救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支持,推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从严从实从细抓好措施落实,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深化部门协作。区局要深化与公安、海警等涉海涉渔部门间执法协作,发挥现有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共享应休渔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台账等基础数据,落实情况会商、实施联合督导,对重点时段、重要区域可组织联合集中管控。强化案件协办,畅通行刑衔接和移交通道,按规定受理移送案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三)创新管理手段。用好各类监控系统,对专项(特许)捕捞和钓具等出海作业渔船逐船标注信息,开展动态船位实时监测,及时筛查研判违规船舶进出渔港和航行作业动态,构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模式。用好综合惩处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与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等政策挂钩,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提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问卷调查、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的社情民意,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四)积极宣传引导。利用各级主流媒体网站、官方公众号、短视频等方式,加强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宣传,确保渔民群众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提高渔民守法意识。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相关执法行动,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和宣传。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建立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情况调度。涉海镇街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日报、周报、月报等相关统计信息,遇重特大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随时报告。海洋伏季休渔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梳理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分析问题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9月4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总结报区局。

联 系 人:刘浩

联系电话:5328219

电子邮箱:yzglk@wh.shandong.cn

 

附件:1. 2024年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 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

                3. 渔船下坞报告书

                4. 渔船下坞通知书

                5. 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6. 2024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附件1

环翠区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本人(企业)为鲁  渔            船船东,渔业捕捞许可证号为          ;停泊地点为        渔港。本人(企业)已知晓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确认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以下有关政策,保证严格遵守伏休管理有关规定。

一、休渔渔船按要求停靠,伏季休渔期间不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二、因避风、转港坞修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须经县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到达指定渔港。

三、渔船坞修持坞修合同原件,报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县维修的,根据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四、渔船应按规定制作安装船舶标识,休渔期间不得随船携带休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接受渔业部门依法处罚和扣减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伏季休渔责任人确认签字: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区海洋发展局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第三联沿海镇街留存。


附件2

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

 

              (船名号):

经审核,现同意你船于2024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自

             (渔港或船厂)              (渔港或船厂)。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不得携带捕捞网具,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转港途中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处罚并扣减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024年   月   日


附件3

渔船下坞报告书

 

               (渔业主管部门):

     现有                 (船名号)渔船已坞修完毕,将于         (时间)下坞,请派员进行现场审查确认。

 

 

                              单位:(公章)

                         2024年  月  日


附件4

渔船下坞通知书

 

        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验,你区(市)所属       (船名号)已经坞修完毕,可下水返航,请做好渔船下水后的监管工作。

  

                                 单位:(公章)

                                2024年  月  日

 

附件5

 

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经调查,你(单位)填写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43号)等规定,将扣减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查处单位

                                                                                                       (公章):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查处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留存。

 

附件6

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证我渔港在伏季休渔期间遵章守纪,确保港内休渔秩序稳定,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伏季休渔规定,自觉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备停港休渔渔船信息。

二、认真做好港内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配备消防和防污染设备,有序调度渔船停港,建立每日巡港检查制度,切实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三、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台账,不为违规渔船提供码头靠泊、渔获物装卸、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    

四、积极配合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港内停泊的休渔渔船实行全时监控,及时报告港内渔船违法违规情况。

五、不容留外省籍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在本港停靠。

六、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理:

1.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取消涉及渔港的财政资金项目及评选活动申请资格。

                   

 承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2024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海洋发展局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