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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MB28601278/2024-01432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内容分类:批准服务
  • 成文日期:2024-04-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时间:2024/04/12 09:59:36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实施主体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机构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370115027000实施编码11371002MB286012784370115027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办件类型承诺件
事项版本25事项状态在用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通办范围全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6个工作日特别程序种类非延长审批(实地核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使层级县级权限划分省、市、县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1工作日
是否收费联办机构暂无
办理方式转报件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办理结果名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网办深度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咨询方式窗口咨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24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咨询:0631-581081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1-5810882、0631-12345

邮件投诉:zgbduchake@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4号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序号:24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符合下列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①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②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③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④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⑥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⑨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第②、③、⑦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6、未批先用林地的需查处项目,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查处后,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三份原件;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三份原件;3、公示材料,三份原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三份复印件;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许可证; ③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④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⑤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变更设计的批复文件,三份原件;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份复印件;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三份原件;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三份原件。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部门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0.5个工作日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提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区审批局经济管理科

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0.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后0.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区审批局经济管理科

办结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个工作日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区审批局经济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