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单位经营的1批次餐具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威海九鸿餐饮有限公司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1月30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待用肉类熟食板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第二次抽检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后,采取了提高消毒温度,延长消毒时间的整改措施,进行了积极整改,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1月30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