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鲁医保发【2024】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新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的乙类药品中,新增纳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中的西药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为20%,中成药为职工15%,居民20%。治疗性院内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用药、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支付政策按现规定执行。
三、对本次国家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环孢素滴眼液(Ⅲ)、头孢托仑匹酯颗粒),按要求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现规定继续支付,7月1日起调出目录,不再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导临床做好药品的替换。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实际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承担,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分担。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未载明的规格,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再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区市医保和人社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落实好药品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合理配备和优先使用目录内的药品,要建立院内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调整本机构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医保经办机构在确定2025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做好药品目录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在我市落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1.凡例.docx
2. 西药部分.xlsx
3. 中成药部分.xlsx
5. 中药饮片部分.xlsx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