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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11-04
  • 公开发布日期:2024-11-04
  • 发文字号:威环政办字〔2024〕1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
专家解读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环政办字〔2024〕1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草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6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本预案体系包括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1)指挥机构组成。成立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和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服务中心、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各镇街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实施和终止,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等;研究解决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育体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各镇街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为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施工工地内土石方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内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加强对渣土、建筑垃圾等车辆的出场前密闭运输管理;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健康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环卫服务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保洁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市政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及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停工等措施;落实市政道路施工工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督促对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交警大队等部门落实高排放车辆控制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街:负责组织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预案演练、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组

(1)预报预警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在市级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立即向区指挥部和区委宣传部报告,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环翠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

(2)应急处置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3)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4)医疗防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组成,负责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警与预防

(1)应急预防

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采暖期: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拆迁工地扬尘、交通运输扬尘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应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非采暖期: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有机废气排放、移动源管控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应鼓励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鼓励使用大量有机溶剂的户外工程错时作业。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各镇街根据本区域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类减排清单,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中,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原则,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对于为确保停产状态下生产安全,需保持一定生产负荷的企业,要明确维持停产状态生产安全的最低负荷,并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或专家意见。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套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预警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市应急指挥部未发布预警信息,我区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自行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应急响应措施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各镇街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响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镇街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停产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提供1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限停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3.3应急响应级别

(1)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同时启动Ⅲ级响应。

启动程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公告。

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同时启动Ⅱ级响应。

启动程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公告。

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全社会SO2、NOx和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可结合实际采取更加严格的扬尘源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汽修厂停止喷漆行为。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3)Ⅰ级响应措施

启动条件: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同时启动Ⅰ级响应。

启动程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公告。

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在市、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结合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更加严格的扬尘源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3.4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3.5 信息报送

预警信息发布4小时内,各镇街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日15时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7时前报区应急指挥部。

3.6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状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3.7 信息公开

(1)应急预案发布

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专项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2)预警信息公开

公开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公开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公开的组织。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公开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不断进行发布。

4.应急保障

4.1 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及各镇街要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2 物资保障。区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4.3 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4.4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每年的冬季采暖期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1)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应急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5.3 责任追究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根据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调整以及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6.2 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3 预案备案。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应急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附件: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行动细则.doc

            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附件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主任: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环翠区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服务中心、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各镇街相关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1.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负责预警发布和解除的报批,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

2.协调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及时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3.协调应急处置组开展应急工作。

4.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完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

5.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部门应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每天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7.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状况进行总结、评估。


预报预警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环翠区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根据市级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环翠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


应急处置组行动细则


一、组成人员

组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环翠区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各镇街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落实应急响应的相应措施,对区域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2.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落实应急减排停限产要求,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减排要求。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等措施。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卫服务中心、市政园林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好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等的减排措施;落实好施工工地内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措施;在城市主干道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

5.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行动细则


一、重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

(一)组成人员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环翠区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在2小时内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过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广播、公益显示屏和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开展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进行新闻宣传、跟踪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3.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较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

(一)组成人员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环翠区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在2小时内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过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广播、公益显示屏和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开展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三、一般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

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参照较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医疗防护组行动细则


一、重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

(一)组成人员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2.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包括停止户外活动和体育课,执行弹性上下学,临时停课等。

二、较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

(一)组成人员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2.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三、一般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

(一)组成人员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

(二)行动细则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2.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附件2


环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