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及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裁员率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存在未核销的环保处罚记录等非正常经营的企业不予返还。
二、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做好资金分配。劳务派遣单位需准备相关资料提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建议于2024年11月30日前提交申请。
三、返还标准
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大型企业按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四、资金拨付
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返还资金由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实际享受企业。
五、资金用途
企业应于收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次月起使用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需按照专款专用有关要求做好会计记账凭证记录,详细记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来源、支出去向、使用情况、资金数额等项目内容,并留存好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资金使用有关的原始发票、发放记录、培训佐证材料等资料,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