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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23-0060002
  • 成文日期:2023-09-15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9-15
  • 发文字号:威环科发〔2023〕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3-09-15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4-12-3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图文解读

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关于修改《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威环科发〔202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重新予以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

 

为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充分发挥威海创新园作为科技创新的载体平台作用,推动威海创新园提升运营质效、实现精明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威海创新园中心的主办方、入驻企业(机构)。各中心引进的企业、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必须在环翠区注册、纳税,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各中心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和相关部门联合批准。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1.中心经济贡献。各中心内全部入驻企业(机构)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1.5‰给予中心主办方奖励。每个中心每年所获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经济贡献。入驻企业(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企业(机构)奖励。连续奖励两年,若企业(机构)第二年达不到奖励标准,该年度不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机构)每年所获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高成长企业培育。各中心培育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示范(培育)企业的,每培育1家给予中心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4.项目培育。入驻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或科技项目的,每获批1家分别给予中心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当年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跨年度获批更高一级认定的,补齐两级项目奖励之间的差额。

5.产业化。企业膨胀发展迁出中心后(不离开环翠区),首次新建、购置或租赁厂房,且当年或第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有1家给予中心主办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6.活动承办。经管委会认定,各中心及入驻企业(机构)承办的,由市级(含)以上的机构或组织主办的各类论坛、赛会、展会、创新创业等活动,按照当年实际费用支出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每个中心单项活动不超过5万元、每年总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7.股权融资。入驻企业或机构(不包括上市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引进股权融资,融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当年融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运营效能评价。管委会根据各中心在威海创新园运营效能评价体系中的排名,对于前两名分别给予中心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奖励。

9.招大引强。各中心培育或引进在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每培育或引进1家给予中心主办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三、附则

1.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21〕1号)执行。

2.本意见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关于印发<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的决定》(威环科发〔2022〕2号)废止,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3.本意见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认定要求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企业)应诚实守信,根据《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如实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中心主办方申报时均需提供中心主办方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非楼宇业主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入驻企业(机构)申报时均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

1.中心经济贡献。当年纳税总额为负值的入驻企业(机构)不纳入该年度中心营业收入的统计范围,申报时以入驻企业(机构)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进行核算;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完成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中心主办方需提供中心入驻企业(机构)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企业经济贡献。入驻企业(机构)是指入驻威海创新园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机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迁入的企业、区外迁入的企业。已享受过经济贡献奖励的入驻企业(机构)不再予以奖励。申报时以入驻企业(机构)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进行核算;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完成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入驻企业(机构)需提供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高成长企业培育。中心主办方需提供被培育企业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相关公告文件。

4.项目培育。中心主办方需提供获批企业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相关公告文件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5.产业化。中心主办方需提供膨胀企业入驻中心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迁出中心后新建、购置或租赁厂房证明材料、当年或第二年的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时以入驻企业(机构)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进行核算;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完成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

6.活动承办。中心及入驻企业(机构)需提供活动主办方证明文件、相关专项审计报告。市是指威海市、省是指山东省。国家级活动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主办的,省级活动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市级活动是指由省属厅局、市委、市政府主办的。

7.股权融资。申请融资的企业或机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

8.运营效能评价。根据威海创新园运营效能评价体系中的排名,给予中心主办方奖励。

9.招大引强。中心主办方需提供培育或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相关公告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 认定程序

(一)各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各中心的主办方、入驻企业(机构)等主体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把关后形成完整申报材料提交给政策兑现各牵头部门。区科技局负责第1-6条、第8-9条;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第7条。

(二)各牵头部门对各中心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主体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将扶持资金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区财政局、审计局。

(三)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各牵头部门提交的扶持资金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反馈至各牵头部门。

(四)区科技局根据区财政局、审计局反馈至各牵头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拟定政策兑现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三、附则

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