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关于修改《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威环科发〔202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重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办理工商注册、在我区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专利列入环翠区统计的专利权人。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产学研合作
1.主要支持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凡与省、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威海市属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或引进国外技术,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执行完毕,且出具合作双方认可的执行完毕证明,按实际支付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二)高新技术发展
2.当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扶持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本认定期内三年平均营业收入较上次认定期末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的(含),扶持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按上述金额全额扶持;参与单位按上述金额减半扶持,如有两个以上参与单位,按参与单位个数平均分配资金。
(三)创新平台
4.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5.当年被认定为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的单位,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
6.对入选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的企业,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当年获批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上述创新平台同一企业当年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7.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扶持;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的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8.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
9.在孵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每获批1家分别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同一项目当年只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同一项目当年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跨年度获批更高一级认定的,补齐两级项目奖励之间的差额。
10.对国家级、省级孵化器通过科技部、省科技厅年度考核且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扶持;众创空间减半扶持。
以上条款所指孵化载体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被限期整改的,当年度不享受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政策。
(五)知识产权
11.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1)高价值发明专利企业培育。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专利化7项(含)以上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7万元奖励;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专利化5项(含)以上不足7项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专利化3项(含)以上不足5项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2)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企业专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当年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②当年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原创发明专利;③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对符合上述条件任意一项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7万元、3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3.进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且当年申请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或当年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1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山东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上年度(或上一届)新获得品牌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获得不同品牌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对同一品牌复评、再认定等情形不给予奖励。
15.(1)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 ISO 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2)对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3)对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6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4)对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山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5)对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6)对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7)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 “领跑者”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8)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9)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10)对获批承担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以上第(1)(2)(3)(4)条涉及的项目应为近两年项目,第(5)(6)(7)(8)(9)条涉及的项目应为本年度完成的项目,第(10)条涉及的项目应为本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标准化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过各级各类资助或奖励的标准化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市区1:1比例分担。
(六)科技发展计划
16.(1)对我区规模以上企业或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与医药、节能环保、海洋科技、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及社会民生等技术领域,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对能解决制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实施后,第一年度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余下部分。(2)对获批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按上级要求配套支持。
(七)科技服务机构
17.(1)当年代理环翠区企业成功申报高企5家(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每家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扶持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2)代理环翠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当年成功授权5件(含)以上不足7件且纳入环翠区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专利代理机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代理环翠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当年成功授权7件(含)以上不足10件且纳入环翠区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专利代理机构,扶持最高不超过7万元;代理环翠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当年成功授权10件(含)以上且纳入环翠区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专利代理机构,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一)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21〕1号)执行。
(二)本意见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关于修订《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的决定(威环科发〔2022〕1号)废止,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关于产学研合作方面
1.申报材料:(1)环翠区产学研合作兑现申请书。(2)与国内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引进国外技术的技术合同。(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4)技术合同执行完毕证明(加盖双方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知识产权过户证明)。(5)拟兑现的技术合同发票(有多张发票的,需统一提供)。(6)付款证明。(7)企业营业执照。
2.区科技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二、关于高新技术发展方面
1.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科技局根据国家下发的相关文件或证书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2.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营业收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为准,企业需提供2019-2022年四个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页并加盖公章,区科技局根据国家下发的相关文件或证书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3.区科技局根据国家、省下发的相关文件或证书提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项目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三、关于创新平台扶持方面
区科技局、发改局、人社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改、人社部门和区政府下发的相关批文或网站平台名单公布通知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四、关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方面
1.孵化载体资质方面:区科技局根据国家、省下发的相关认定文件及考评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2.孵化成效方面:区科技局根据孵化载体提供的证明材料,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①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②在孵企业获批的企业资质、人才、计划项目的批文复印件)
五、关于知识产权扶持方面
1.申报材料:(1)专利权人需提供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留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维持10年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需同时提交国家局出具的最新一次专利年费缴费的收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质押发明专利,企业需同时提供当年国知局出具的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获奖企业需提供上级批文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留存)。(3)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留存)。(4)市场监管局等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或公告,营业执照。(5)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相关文件。
2.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六、关于科技计划扶持方面
(一)环翠区科技发展计划
1.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在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2.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①通过年检的最新营业执照;②近三年会计报表;③其他研发证明材料,如:创新平台批文、专利证书等)。
3.申报程序:(1)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2)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环翠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区科技局。
4.评审与立项:(1)区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所属领域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7人),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邀请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2)专家根据申报书和《环翠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表》(详见附表),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3)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分数,原则上对90分(含)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扶持20万元;80(含)—90分的项目,每个项目扶持15万元;75(含)—80分的项目,每个项目扶持10万元。“亩产效益”评级为A类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扶持数量根据每年项目申报及专家评审情况做相应调整;(4)区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扶持方案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科技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组织立项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环翠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6)计划项目执行期为2-3年。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2月底前形成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区科技局。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区科技局根据省、市科技部门申报通知内的支持方式及签订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任务书,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七、关于科技服务机构扶持方面
1.申报材料:(1)服务机构最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留存)、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2)国家、省下发的相关批文。
2.区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