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认定:环翠区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除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其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救助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每人每月1286元;农村每人每月1035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1.城乡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99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665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3298元。2.城乡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提供17小时居家照料服务;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照料服务;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照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