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认定: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其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因医疗造成家庭支出过大,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发生者本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每人每月953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745元。实行补差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