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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MB2857788E/2023-41807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医疗保障局
  • 内容分类:救助标准
  • 成文日期:2023-02-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环翠区医疗救助标准

时间:2023/02/16 14:59:56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一、完善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坚持公平适度原则,优化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2022年建立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严格落实待遇清单制度,纠正保障过度和保障不足的问题,建立保障内涵明确、支付边界清晰的待遇保障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待遇,下同)按二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1.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高值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分类分层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7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救助待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4.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省统一规定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5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