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环应急发〔2023〕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办,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依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威海市环翠区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威海市环翠区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泉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威环政发〔2022〕5号)《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67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规范经营条件,整顿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强化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职责分工
(一)羊亭镇政府、温泉镇政府、桥头镇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作用,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泉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威环政发〔2022〕5号)要求,在非禁放区域内布点,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现场安全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及申报资料的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对许可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非法、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二)区应急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现场条件、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批颁发零售许可证;对许可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全面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禁放区域内的各镇(街道)安监办,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审批原则
各镇街要严把安全准入关,总的指导原则是只减不增。从严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要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为原则,科学布设零售点,合理压减零售点数量(以2023年发放的许可证数量为基数逐步压减)。
四、许可期限
2024年度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3天,自2024年1月26日0:00起至2024年2月27日24:00止(农历腊月十六至次年正月十八),其中1月26日至2月24日为销售期,2月25日至2月27日为回收代存期,回收代存期零售经营者要依法终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应于2月28日前,将零售许可证(正、副本)送至发证机关依法注销。
五、工作步骤
(一)布点审查(时间:2023年12月4日至12月8日)
1.布点规划
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67号)等要求,严格进行布点规划,2024年度,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数为16家。同时,布点需设立在《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泉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威环政发〔2022〕5号)中规定的非禁放区域内。
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者,在布点审查时间内向所在镇政府安监办报名。由威海市供销鞭炮有限公司配合所在镇政府安监办按照审批原则、零售点计划数进行布点。计划数见下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计划分配表
区 域 | 计划布点数 | 区 域 | 计划布点数 | 区 域 | 计划布点数 |
羊 亭 镇 | 10 | 温 泉 镇 | 1 | 桥头镇 | 5 |
2.初步现场审查
羊亭镇政府、温泉镇政府、桥头镇政府安监办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符合布点规划的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初步现场审查,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条件审查表》(附件2),并将汇总名单报至区应急局。
(二)资料初审(时间:2024年1月8日至1月9日)
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镇政府安监办。镇政府安监办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文化中路59号,具体窗口见大厅字幕)。
(三)核查审批(时间: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25日)
1.资料核查
区应急局对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核查,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2.现场核查
区应急局将聘请安全专家对资料核查合格的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依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对申报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并出具零售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四)领取证书(时间:2024年1月26日)
零售经营者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领取零售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五)发证公告、通报(时间:2024年1月26日)
在网站上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发证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时间:2024年1月26日起至2月27日)
羊亭镇政府、温泉镇政府、桥头镇政府安监办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经营(零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区应急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七)回收代存(时间:2024年2月25日至2月27日)
2024年2月25日至2月27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将零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实行统一代存。区应急局和镇政府安监办对回收代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九)注销公告、通报(时间:2024年2月29日)
零售许可证到期后,零售经营者需在2024年2月28日前将零售许可证送至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将依法注销并公告,同时将注销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
六、申报条件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实行专店销售,且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上年度存在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不予受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包含烟花爆竹);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烟花爆竹购销储存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五)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承诺书;
(六)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零售点门头图片及门前通道情况。
八、经营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4.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对执法检查收缴的上述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5.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6.实行配送制度,要根据零售店(点)的实际销售情况及销售许可证核定的储存量分批、定量配送,配送的商品不得超过销售许可证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7.2024年2月25日至2月27日期间,负责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工作,实行统一代存。
8.鼓励提倡签订连锁经营协议。由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自愿协商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以统一安全管理为核心,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产品营销和利益分配为纽带,明确双方的烟花爆竹供应、配送、储存、销售、日常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项。连锁经营要做到“六个统一”: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统一运输配送服务。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1.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应当向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3.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张贴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在零售店(点)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等警示标志,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得在店内住宿、做饭。
4.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2024年度每个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最大存储量不超过50箱(件),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5.经许可使用临时帐篷等作为临时零售场所的零售点,必须符合本方案“六、申报条件”的规定,经营许可期间禁止将烟花爆竹搬运至店内经营、储存,并遵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6.对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执行“两关闭”、“三严禁”原则。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7.定点经营,不得走街串巷、赶集销售,禁止一证多店、一店多处销售,严禁在零售店(点)附近试放、燃放烟花爆竹。
8.2024年2月25日至2月27日为回收代存期,2月25日起要依法终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交由批发公司统一代存。应于2月28日前,将零售许可证(正副本)送至发证机关依法注销。
9.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区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零售店(点),各零售店(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以上制度需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悬挂。
1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宣传教育
通过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站等多种媒介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进行宣传,采用印发宣传材料、制作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深入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贯活动,使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烟花爆竹经营者的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德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条件审查表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条件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