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度慈善大病救助工作,切实减轻贫困大病患者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家庭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救助对象及标准
救助对象为具有环翠区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大病患者。
(一)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一级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残疾)、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病患者,原则上对其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含慢性病门诊)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不设起步线,按其实际负担医疗费数额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0万元。
(二)对其他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的因病致贫家庭,原则上对其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含慢性病门诊) 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2万元(不含)以上的,按其实际负担医疗费数额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0万元。
(三)对向 慈善组织捐款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列入救助范围,原则上对其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实际自负超过2万元(不含)以上的、可在当年捐款额5000元(含)以上的前提下,将按最高20%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捐款总额。向慈善组织捐款者需提供捐赠票据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的捐款数额证明,可证明系捐款者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书面承诺书,一并报 送。
二、救助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要列入村(居)务公开和镇(街)政务公开范围,村(居)委会、镇(街)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应助全助原则。要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全部得到救助。
救助工作结束后,区慈善总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大病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请者填写《2023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一式 3 份。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及结算清单、大病保险和工会保险结算单;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必须由医院开具证明,证明门诊发票中哪些费用是用于放疗、化疗、透析;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及重度残疾对象须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病患者需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因病致贫家庭无收入明细需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或个人诚信申报,一同报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审查公示。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两委”成员会议,确定拟救助大病患者名单,形成会议记录,并对拟救助大病患者名单及救助金额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进行审查并二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所有的材料(包括会议记录、两级公示照片)报民政办审批。
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二)要把握时间节点。各社区要加大工作力度,患者的申请表、相关救助材料及汇总表确保于2023 年12月12日前报送给民政办大厅。其中,五类大病患者(指心脏病、脑血管疾病、肿瘤疾病、白血病、器官移植)的申请表和汇总表,务必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区慈善总会办公室。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二级公示制度,并保存好公示原件。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救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