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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MB28601278/2023-43545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内容分类:批准服务
  • 成文日期:2023-1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时间:2023/10/08 17:23:10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实施主体

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370117038000

实施编码

11371002MB28601278437011703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34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权限划分

属地管理,县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0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结果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大厅51号综合窗口
信件咨询:郑茜
电话咨询:0631-5277021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1-581088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大厅51号综合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大厅51号综合窗口
窗口序号:51号窗口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实施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受理条件: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3份;2.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原件或复印件3份;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3份;4.(青岛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3份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

龚超

区审批局

科员

投资建设科

审核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可初审意见

龚超

区审批局

科员

投资建设科

分管领导审核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不准予核准的决定书

郑茜

区审批局

科长

投资建设科

办结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龚超

区审批局

科员

投资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