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本编码 | 37011703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002MB28601278437011703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权限划分 | 属地管理,县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0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大厅51号综合窗口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1-5810882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大厅51号综合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大厅51号综合窗口 |
实施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受理条件: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3份;2.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原件或复印件3份;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3份;4.(青岛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3份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0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 | 龚超 | 区审批局 | 科员 | 投资建设科 |
审核 |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可初审意见 | 龚超 | 区审批局 | 科员 | 投资建设科 |
分管领导审核 |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不准予核准的决定书 | 郑茜 | 区审批局 | 科长 | 投资建设科 |
办结 |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龚超 | 区审批局 | 科员 | 投资建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