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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10-27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0-27
  • 发文字号:威环鲸办发〔2023〕1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关于修订和印发《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鲸园街道办事处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环鲸办发〔2023〕18号


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鲸园街道办事处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街道办事处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鲸园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涉及居委会、工业园,或超出事发地居委会或单位/企业处置能力,需要由办事处负责处置的地震/地质灾害、火灾事故、建筑施工场所事故、天然气相关事故、交通事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办事处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处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办事处应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办事处制订并公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办事处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办事处有关部门根据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办事处有关部门制订印发,报办事处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社区、居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含履行属地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办事处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经贸办、城建办、社区办、财政所、应急办、人武部、妇联办主要负责人及各中小学校、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1)对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办事处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

办事处于应急办设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办事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副主任兼任。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是:(1)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承担办事处及应急办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按规定程序接收和办理向办事处及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2)承办办事处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办事处有关决定事项和办事处领导批示、指示精神;(3)指导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4)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办事处各专项应急预案;(5)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6)完成办事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办事处有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震/地质灾害、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应急办牵头;建筑施工场所事故、天然气相关事故由城建办牵头;交通事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由交安办/渔安办牵头;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类事故由经贸办牵头;公共卫生类由卫健办牵头;校园场所安全事故由文化站牵头等,详见各事故专项预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办事处的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办事处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社区、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4.居委会机构

各居委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体系创建、物资储备管理等相关工作。

2.5.专家咨询队伍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办事处应急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社区、居委会及管辖范围内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提高总体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办事处有关部门、社区居委会及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办事处辖区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办事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各居委会及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市及区有关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一般、较重级别的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政府(管委)或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预警信息,原则上要按程序报市应急委批准,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其中,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事处主要负责预警信息汇总上报及市、区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的转发。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转发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息、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5)预警区域内的居委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处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办事处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居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居委会和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办事处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居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办事处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居委会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响应:由办事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办事处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同时成立由办事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属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II级)响应:由办事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办事处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同时成立由办事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属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响应:由办事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属地居委会负责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分管办事处领导和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办事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属地居委会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办事处领导或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IV级)响应:由办事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属地居委会或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办事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属地居委会或有关部门全权处理。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办事处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办事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办事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居委会、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3.2.5.协同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和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村、居委会或单位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财政、经贸、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按程序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居委会或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市气象部门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宣传办、经贸办、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财政、环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

事发地居委会、办事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省、市、区驻办事处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区、办事处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等级,启动相对应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增加救援力量投入,增强应急处置措施。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要注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各类应急事件的具体处置措施于具体预案可见。

3.2.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村、居委会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4.善后与重建

4.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村、居委会或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村、居委会或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村、居委会或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村、居委会或单位安排,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2.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或由办事处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办事处负责。居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办事处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社会救助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4.调査与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居委会或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办事处或有关部门。

(2)办事处、居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居委会或单位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配合上级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援助者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预后处理措施。

(3)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办事处和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4.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办事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居委会及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居委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相关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办事处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办事处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办事处财政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或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办事处财政所适当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5.2.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等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居委会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突击作用。

5.3.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办公室会同经贸、民政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在办事处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办事处经贸、民政会同有关部门向区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应急物资。

5.4.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要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居委会或单位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5.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5.6.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办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居委会或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居委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征用报告,经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依法对被征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居委会或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人员防护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人口密度,指定或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通信保障

通信、广电、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5.10.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5.11.司法保障

办事处司法所要牵头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12.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

对接水利的部门要及时协调市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提供河流、水库、塘坝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制定,由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各居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1.预案演练

办事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习。各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6.2.监督与检查

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威海市环翠区鲸园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6.3.宣传和培训

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4.奖励与惩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流程示意图


7.3.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规范化格式文本


关于启动《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年    月    日时分,在        发生的       事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决定启动《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关于解除          事件应急状态的决定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发生的         事件,经过应急处置,已经                 经研究决定,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导语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山东省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鲸园街道管辖区域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突发火灾事故。森林火灾及天然气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依据本办事处相关应急预案,本预案不适用。

1.4.风险评估

鲸园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有生产型企业、大型商场、写字楼、建筑施工工地、文娱类经营场所、酒店、旅行社、九小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船及汽修厂等场所。其中生产型企业易引发火灾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用电管理不规范、违规动火作业、禁火区域火源管理不到位等;大型商场、写字楼、酒店、旅行社等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用电管理不规范、顾客违规吸烟、场所内部装修材料采用易燃可燃物、外来动火/临时用电作业管理不规范等;九小场所用电管理不规范、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建筑施工工地及船及汽修厂等场所用电/气瓶管理不规范。以上因素存在时均易导致发生火灾事故。

1.5.分级标准

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火灾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火灾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火灾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事故。

Ⅳ级(一般):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事故。

1.6.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鲸园办事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应急办、文化站、民政办、党政办、人社所、卫健办、城管办、财政所、人武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火灾突发事故的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建立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协调调度本街道办事处各科室及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超出街道办事处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转发;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本办事处各部门在火灾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应急办:负责生产型企业、大型商场、写字楼等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火灾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火灾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汇总应急物资需求,并及时反馈至综治办。

(2)渔安办/交安办:负责渔船、客货运车辆及汽修厂、客货运企业等交通运输工具、场所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火灾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火灾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配合应急办做好各类火灾事故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与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制定通往事故现场或现场周边交通管制方案,并配合落实。

(3)工会:参与火灾处置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4)党政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处置中的运输车辆,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5)社区办:负责社区居民楼宇火灾时疏散人员、滞留人员及伤亡人员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6)财政所:负责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7)民政办:依据火灾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抚恤。

(8)文化站:负责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文娱类经营场所、酒店、旅行社等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火灾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火灾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负责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9)城建办: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对火灾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火灾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处置过程需要时,负责提供火灾现场的建筑物结构情况,对受灾建筑进行险情评估,组织工程抢险车对妨碍灭火的建筑进行拆迁;做好火灾现场区域燃气管道抢修,防止因火灾事故引发次生灾害;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城管办:与环保办协作,做好火灾现场的环境检测工作,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现场指挥提供环境质量依据。

(11)环保办:与城管办协作,做好火灾现场的环境检测工作,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现场指挥提供环境质量依据。

(12)林业站: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林区起火区域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相关信息,参与森林火灾处置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13)物管办:负责居民楼宇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火灾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火灾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14)综治办:负责九小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火灾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火灾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的供应。

(15)经贸办:火灾事故现场涉及特种设备或火灾对现场及周边特种设备有影响、可能加大现场事故危害程度时,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及落实。

(16)人社所:做好伤亡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以及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工作。

(17)卫健办:负责伤病人员的运送、救治,指定医疗救治单位,提供医疗专家和应急物资。

(18)人武部: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程序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根据事故发生地/单位主管部门的不同将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指办)设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作为各类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应指办主任由应指办办公室所在科室负责人担任(详见下表)。应指办的主要职责: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本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各类火灾事故应指办设置的场所及应指办主任任命如下表所示。


2.3.现场指挥小组

火灾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火灾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汇总核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在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应急小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接收、报送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灭火抢险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灭火抢险组:由应急办、城建办、林业站、物管办、文化站、渔安办/交安办、经贸办、人武部成员组成。牵头部门为各类火灾事故应指办所在部门,其余均为灭火前抢险组的成员部门。

职责:指导并参与火灾现场抢险工作,做好火灾现场人员撤离及伤员转移。

(2)治安警戒组:由综治办、社区办成员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制定事发区域交通管制方案,并对现场进行治安维护,疏导现场人员并组织伤员转移。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伤员救护,根据需求联系对接医疗机构,并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

(4)环境监测组:由城管办、环保办成员组成,由环保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环境污染物监测,评估环境污染程度。

(5)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6)处置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综治办成员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城建办、物管办、民政办、人社所成员组成,由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建构筑物复建/恢复管理,同时做好伤员保险赔付、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火灾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监测

办事处及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及各防火重点单位均设置值班人员,健全监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预警(IV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一般火灾事故的。

黄色预警(I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较大火灾事故的。

橙色预警(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

红色预警(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火灾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对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进行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的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企业、居委会及本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涉及单位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居委会做好应急准备,在接到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切断本企业、居委会管辖范围内楼宇的燃气或电力供应,同时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做好紧急撤离的准备、告知其启动紧急撤离的信号,确保信号发出后能及时接收并撤离。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街道办事处及时对解除预警的信息进行接转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火灾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火灾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①到达现场后做好火情侦查,通过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等方法或途径了解火灾的处置、控制情况,预估后期发展趋势;在上级处置力量未到达现场前,组织人力物力开展先期处置。

②对于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③当现场有可能导致火灾进一步扩大的因素时,如现场涉及天然气、液化气瓶、易燃化学品或起火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立即与相关单位及专业救援力量进行沟通,并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专业救援力量开展灾情扑救工作。

④根据应急救援需求,与交通部门沟通制定道路管制方案;派出所人员负责按照道路管制方案要求,对火灾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保障救援车队的道路畅通,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对现场人员疏散情况进行统计,发现有人员滞留的,立即将滞留人数、可能的滞留位置等重要信息反馈给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同时组织人员将伤员引导或转移至伤员处置区。

⑤做好重伤员的应急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伤员送往指定医疗救治单位;做好现场轻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现场医疗物资的需求做好摸排统计,并及时告知处置保障组,确保医疗物资充足。

⑥做好现场燃烧物品种类及数量的摸排统计;环保办根据燃烧物品种类做好火灾现场污染物的应急监测,结合监测数据及现场燃烧物品量,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

⑦收集、汇总火灾现场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⑧做好现场应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需求情况的汇总、统计,并根据实际需求联系相关物资的生产、销售等供应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各类物资的及时供应。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Ⅳ级响应但火灾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Ⅲ级响应但火灾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Ⅱ级响应但火灾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武警队伍)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各类火灾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或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楼宇、企业、商贸单位等火灾事故可能波及周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火灾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排除,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

①火灾扑灭后,火灾处置牵头部门负责做好事后勘察工作,必要时可多个部门协作做好勘察工作。

②涉事企业、单位所在区域的派出所负责在事故调查结束前,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受灾区域的秩序维稳工作。

③火灾事故单位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对因火灾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和环保部门。

(2)善后工作

①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②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③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对因参加灭火救援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2.社会救助

火灾事故处置后,民政办、综合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受火灾影响的民众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6.3.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后,街道办事处组织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询问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现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了解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初期火灾的处置过程等,对于环翠区委托的事故调查,要做好调查记录并编制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并根据环翠区要求的时限报告调查结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6.4.恢复重建

对火灾导致的居民楼宇、城市公共设施、场所受损,由城建办督导事故责任方对损毁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进行恢复建设。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公安、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队伍网络。

(2)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无人机、水罐车、扑火工具车、风力灭火机、水泵、油锯等火灾扑救装备物资等(详见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1)发生火灾事故后,卫健办要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2)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抵达救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化学火灾事故、放射性污染场所火灾事故的伤员,必要时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8.6.交通运输保障

(1)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辖区派岀所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火灾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灭火救援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搞好现场灭火救援通信保障。

8.10.公共设施保障

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系统建设,确保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车道/通道、紧急集合点/紧急避难场所等设施满足消防需求。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火灾防范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导语

1.1.编制目的

为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依法稳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结合我处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和《山东省妥善处置集体上访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工作预案》、《威海市处置重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鲸园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处置在我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包括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部门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1.4.风险评估

本街道辖区范围内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过程中安防措施不到位,导致现场有寻衅滋事人员扰乱活动秩序;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差异,导致维权行为失控;职能部门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调整,导致部分群体心态失衡。

1.5.分级标准

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I级(特别重大)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级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校园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力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而定须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II级(重大)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而定须作为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III级(较大)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可能进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参与人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其他视情而定须作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IV级(一般)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可能到市政府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人员受伤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其他视情而定须作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工作原则

(1)在办事处统一领导下,集合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办事处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2)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突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的使用不当使事态扩大。

(4)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办事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党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和人武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文化站、综治办、纪工委、民政办、司法所、财政所、党政办等部门负责人、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治安管理、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培训和演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影响全处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决定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转发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本办事处相关部门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人武部:协助做好现场的控制,教育、疏导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使用非杀伤性武器驱散人群等;对组织、策划、煽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国内外组织、敌对分子等实施立案侦查,掌握和收集证据,对犯罪分子实施追捕、缉拿、审查、审讯;做好事件现场的交通秩序管理,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

(2)文化站:负责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综治办: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了解群众的诉求,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妥善解决和答复群众的诉求。做好现场的控制,教育、疏导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纪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违纪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5)民政办: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无辜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卫健办: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医治和救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7)司法所: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8)财政所:负责事件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9)人社所:参与处置因劳资纠纷和社会保障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帮助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政策,恢复生产。

(10)党政办:负责协调运输车辆使用及其它应尽事宜。

(11)城建办:负责事故处置后受损公共设施等的复建工作。

2.2.办事机构

办事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综治办主任担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处预防和处置辖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社会安全信息、预警信息,上报指挥部,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发布指令;定期组织修订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咨询和指挥场所等;组织协调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挥小组

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的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汇总核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总指挥,为总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应急小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接收、报送工作;办理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劝导组、舆论宣传组、医疗救助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现场处置组:由人武部、综治办、民政办、人社所成员组成。

职责是:搜集、研判、报告事件的动态信息;搜集并固定违法犯罪的证据,控制局势,平息事态,依法打击犯罪;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了解群众的诉求,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妥善解决和答复群众的诉求。

(2)治安警戒组:由综治办成员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是:设置现场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做好现场保卫工作;做好事件现场的交通秩序管理,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

(3)法制宣传组:由司法所成员组成,由司法所副所长负责。

职责是:负责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政策解释、法律宣传和接待劝返工作。

(4)信息控制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是:按照上级政府、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统一口径,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掌握舆论动态,正确引导舆论。

(5)现场救援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是:负责抢救、转移和医治受伤人员;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6)处置保障组:由财政所、党政办成员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是:组织应急处置相关装备、物资的储备、运输、调度,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善后处理组:人武部、综治办、民政办、人社所、社区居委会成员、城建办组成,由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

做好公共设施等的复建/恢复管理;密切关注民众动态,继续做好涉事民众情绪安抚及矛盾疏导;加强不稳定因素排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纪工委成员组成,由街道办主任负责。

职责是: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监测

街道各单位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监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监测到的苗头性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街道各单位和居委会协助监测工作,关注群众探讨的信息,可定期组织开展群众座谈会,关注群众思想动向。

综治办做好民意社情收集工作,耐心听取民众诉求,并将民众诉求按照轻重缓急分类,综合社会环境分析其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定期出警对重点场所进行巡查检查,在重大节日或敏感时期加强巡逻,密切关注民众集会情况。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群体性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及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预警(IV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黄色预警(I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橙色预警(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红色预警(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1)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诱因、可能发生的场所、影响范围、可能参与该事件的群体特征、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及发布机关;(2)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街道蓝色预警信息,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警事件的类型开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摸排,防止人员聚集;发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街道黄色预警信息,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警事件的类型开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摸排,对发现的涉事或可能涉事的人员进行疏导、对可能发生聚集行动的场所进行布控;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民众、单位做好规避措施;发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警事件的类型开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摸排,对发现的涉事或可能涉事的人员进行疏导;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民众、单位做好规避措施;根据区级应急指挥部的安排或向区级应急指挥部请示获批后,及时向现场派驻警力对现场进行管控,发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①面对面地开展群众工作,积极疏导、努力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②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依法采取管制等强制措施,切实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③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手段,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抓捕违法犯罪分子。

④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⑤现场有伤员时,及时联系医院,对现场伤亡人员的抢救、运送。

⑥对因现场暴力事件引发的火灾等事故灾害的,立即按照相应事故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⑦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统一听从上级指挥机构调配,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或现已启动Ⅳ级响应但群体性突发事件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或现已启动Ⅲ级响应但群体性突发事件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或现已启动Ⅱ级响应但群体性突发事件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公安部门、医院)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

对事件造成的现场废弃物或受损公共设施,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理、恢复。

(2)善后工作

①街道综治办协同人武部、居民区做好后续的聚众人员的排查工作,逐一走访闹访人员住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密切关注发展动态,及时上报走访情况,提供处置建议。

②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并密切关注民众动态。

③定期组织居民区、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培训,加强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④加强平时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各职能科室、居民区常态化的搜集汇总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及时准确的报送综治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6.2.调查与评估

事故处置后,街道办事处组织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询问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现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了解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初期险情的处置过程等,对于环翠区委托的事故调查,要做好调查记录并编制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并根据环翠区要求的时限报告调查结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公安、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渔业经营单位或个体队伍为辅助的海上救援队伍网络。

(2)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防暴盾牌、防暴警棍、防暴头盔、作训服等应急装备物资等(详见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事故后,要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现场有重伤员的,迅速与周边医疗机构协调伤员转运及救治事宜。

8.6.交通运输保障

(1)发生特大事故后,辖区综治办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发生特大事故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人武部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事故发生时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搞好现场通信保障。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导语

1.1.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本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参照食品安全专项预案,本预案不适用。

1.4.风险评估

鲸园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酒店、旅馆等场所较多,旅游旺季外来人员数量较多,若公共卫生防疫管理不到位,容易因人员跨地区活动导致疫情传播。若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情况,容易因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1.5.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我省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份,或者其他省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省,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国家、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产生的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鲸园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应急办、文化站、民政办、党政办、人社所、卫健办、城管办、财政所、人武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突发公共卫生防疫、职业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区公共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导、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转发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本办事处各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文化站: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党政办: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治疗、抢救、消毒、防护等物资的采购、运输和供应工作;负责加强通信网络调度管理,保证应急处置期间通信畅通。

(3)人武部: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管制,保障实施应急处置任务的车辆、人员通行畅通;协助卫生部门对不配合治疗、隔离和医学观察的确诊、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疫情不扩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及载乘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

(4)督查考核办:负责对防范和应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5)民政办: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和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基层群众参与群防群治;依法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财政所:负责及时筹集、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劳动保障所:负责落实职业病和工伤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8)城建办: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有关措施;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威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部门组织诊治。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收集、分析、评估疾病监测网络有关信息,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建议;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应急队伍,搞好各项应急技术培训;组织实施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制定相关防控技术方案。

(10)应急办: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11)卫健办: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确保安全有效;负责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2)各社区: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指办)设在街道办事处卫健办办公室,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应指办主任由卫健办主任担任。应指办的主要职责: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本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2.3.现场指挥小组

当发生群体性急性中毒、不明传染疾病时,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汇总核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在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应急小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接收、报送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应急处置组、治安警戒组、环境消杀组、宣传报道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处置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突发事件诱因、波及人员数量、影响区域范围,患者出现的症状等初步调查工作,并与医疗机构对接,组织做好患者的转移工作;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必要时组织人员做好医学样品采集工作。

(2)治安警戒组:由综治办、社区办、人武部成员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制定管辖区域交通管制方案,并对现场进行治安维护,严禁在非经允许的情况下有车辆或人员流动。

(3)环境消杀组:由物管办成员组成,由物管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并监督落实抗疫期间的消杀及现场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4)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5)处置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综治办成员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医疗物资、个人防护物资、民生物资等)、资金、人员等的供应保障。

(6)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办成员组成,由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涉事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监测

办事处成立以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医疗机构为主体的突发卫生事故相关信息监测体系,对辖区内职业病风险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的风险进行监控。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预警(IV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黄色预警(I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橙色预警(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红色预警(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1)法定传染病疫情。转发环翠区卫健办发布的全区法定传染病疫情,包括法定传染病的总体情况、各街道情况,局部暴发或流行的情况、控制情况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等。(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发环翠区卫健办发布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同一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各街道情况;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发病人数以及救治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通报/上报本街道办事处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中毒人数以及救治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宣传车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企业、居委会及本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并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社区做好应急准备,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社区做好人员疏导/隔离/送医等的准备。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上级主管部门发布预警解除的通知时,及时转发预警解除通知。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1)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公共卫生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①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对疫点(区)及其受影响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与医疗结构对接,组织做好患者的转移工作;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必要时组织人员做好样品采集,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对职业中毒事件,要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控制化学物质来源,对现场伤员进行搜救、抢救和转送。

②制定管辖区域交通管制方案,在进出疫情控制区各路口设置路障或封条,同时派人现场监护,严禁在非经允许的情况下有车辆或人员流动。经上级部门批准,具备通行证的车辆人员,在进出疫情控制区时做好登记与消杀工作。

③必要时制定消杀工作方案、计划,指导辖区企业、社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同时做好污染物收集、处置工作。针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的,对事发单位周围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施即时监测。

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⑤做好现场应急物资(医疗物资、个人防护物资、民生物资等)、资金、人员等的供应保障。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或现已启动Ⅳ级响应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或现已启动Ⅲ级响应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或现已启动Ⅱ级响应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医疗机构)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排除,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重大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属地市区政府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控制后,由环保部门负责周边大气、土壤、水源环境污染危害控制效果的评价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中毒和疑似中毒患者的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设施及建筑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3)政府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办事处应根据本管辖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风险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等建设项目,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保证城市社区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6.2.社会救助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民政办、综合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可迅速组织实施对受疫情影响的民众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满足疫情影响区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6.3.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后,街道办事处组织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事件处置调查工作,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汇总,评估处置过程中工作程序优化完善的可能性,并提出可行的改善方案,形成分析评估报告上报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资源库,并按事件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配备了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防护鞋套、医用防护面罩等应急物资(详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设置联系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应急物资不足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进行统筹使用。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6.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7.公共设施保障

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建设,设置卫生防疫工作站,确保满足公共卫生防疫需求。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共卫生防护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校园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导语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在校师生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和《山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校园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鲸园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鲸园街道管辖区域内的各中小学、幼儿园内发生的威胁在校师生生命安全的社会治安类、校园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公共卫生事故及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等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风险评估

导致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包括:学院周边社会治安差,有社会闲散人员逗留;学校来访制度缺失,导致校园门卫人员管理松散;学生安全意识差或存在主观暴力行为;学生课余时间在楼梯、狭窄楼道追逐打闹,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学校食堂未严格进行食材安全把控;有宿舍的学校对住校学生及值班老师用电、用火管理不到位;学校应急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时不能及时组织学生避险或疏散等。

1.5.分级标准

按照校园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自然灾害类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其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Ⅰ级—Ⅲ级。

①I级事件: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②Ⅱ级事件: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③Ⅲ级事件: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类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①I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②Ⅱ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③Ⅲ级事件: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④IV级事件: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类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①I级事件: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②Ⅱ级事件: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艾滋病、肺结核、出血热、乙肝等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区)以外的学校;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的;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Ⅲ级事件: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艾滋病、肺结核、出血热、乙肝等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在市(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在学校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④IV级事件: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30至100人,无死亡病例;②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①I级事件: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②Ⅱ级事件: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③Ⅲ级事件: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因学校非法集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非法颁发伪造学历、骗取钱财等引发学校停课、教师或学生家长集聚上访影响稳定的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④Ⅳ级事件: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并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出现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1.6.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办事处校园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文化站、综治办、经贸办、应急办、人武部、城管办、党政办、民政办、财政所、城建办、卫健办负责人等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校园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措施和重大应急决策;督促各部门、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按规定做好校园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新闻发布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本办事处各部门在校园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文化站: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校园安全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并定期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安置受灾师生,稳定师生思想情绪,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文化站组织编写师生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教材,并开展宣传教育。

(2)综治办:参与处置因信访问题引起的校园师生大规模校园安全事故。

(3)经贸办:做好灾后校舍建设的立项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无照经营的商店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应急办:协助文化站做好校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及时组织现场师生进行有序疏散,帮助受伤师生从现场危险区域撤离。

(5)人武部:及时摸排涉校不稳定因素,依法查处涉校违法犯罪行为,维持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园保卫、交通和消防等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网上违法信息,依法查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校园安全事件;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城管办: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7)党政办: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对防范和应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8)民政办:负责协调做好受灾师生的临时救助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的校园安全事件。负责联系其他部门按规定分工和程序做好涉及外籍师生校园安全事件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涉外事务。

(9)财政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城建办: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参与涉及建筑物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负责对教育设施进行科学规划,消除和减少学校受地质灾害的影响;排查处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学校并进行重新规划;严格按照“师生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排查污染源,协助相关部门、单位有效处置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有害物质。

(11)卫健办: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医治和救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2.2.办事机构

校园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文化站,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指办主任由文化站站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校园安全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本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2.3.现场指挥小组

校园安全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汇总核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在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应急小组具体实施;做好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指令的上传下达;及时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应急处置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办、文化站、城建办、民政办等部门组成。由文化站、应急办牵头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若发生突发公共卫生、突发公共安全等事故,根据处置主体责任增加相应事故处置的主体责任部门(如卫健办、人武部等)。

职责:做好校园安全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及时进行险情排除,并做好受伤害师生的救援、安抚;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的校园安全事件。

(2)治安警戒组:由综治办、人武部、城管办、经贸办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负责摸排涉校不稳定因素,查处涉校违法犯罪活动,维持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发生安全事故后对现场进行治安维护,疏导现场人员并组织伤员转移,及时恢复校园及周边安全秩序。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医治和救护,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4)环境监测组:由城管办、环保办成员组成,由环保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校园周边的环境污染物监测,评估环境污染程度。

(5)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6)处置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综治办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城建办、物管办、民政办、人社所成员组成,由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建构筑物复建/恢复管理,同时做好伤员保险赔付、涉事师生及家属安抚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校园事故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监测

街道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配备传感器、摄像头等必要的设备设施,并加强对监测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护,对可能发生的极端伤害事件进行监测。

居委会加强对影响社区稳定因素的排查,鼓励群众对社区内可能造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风险进行上报,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各幼儿园、大中小学等单位通过监控系统做好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利用摄像头、巡逻等监测设备及治安措施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做好监测工作并及时向街道办汇报。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预警(IV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一般校园安全事故的。

黄色预警(I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较大校园安全事故、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橙色预警(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对本地区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

红色预警(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特别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对本地区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对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进行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预防行动

文化站、应急办及本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文化站与涉事学校保持随时沟通联系,并根据事发趋势及时与相关医疗机构、消防机构、公安部门等进行沟通。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文化站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涉事学校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根据预警内容街道办相关部门及文化站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学校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师生做好紧急撤离的准备、告知其启动紧急撤离的信号,确保信号发出时能后及时接收并撤离;必要时,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校园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校园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校园安全事故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①到达现场后立即核实事故发生及发展情况,如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发地点、涉事师生人数及伤亡情况、现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可能发展的趋势。

②根据事故处置需求,组织现场师生开展合理、有序的疏散,并引导疏散师生至紧急集合点集合;督导现场负责老师做好学生的撤离及集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无私自离开的行为;清点/确认疏散人员及可能滞留现场的人员名单。

③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现场建构筑物坍塌,造成人员滞留危险场所的,立即组织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将人员救出。涉及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参照相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④涉及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注意稳定犯案人员及涉事师生情绪,确保上级及专业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不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

⑤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严禁社会车辆私自进入管控区,同时保障救援车辆的行进通畅;对校园周边涉事单位(如小卖部等)做好现场监管工作,必要时对其进行封锁管理。

⑥组织现场伤员的救护,做好重伤员的应急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伤员送往指定医疗救治单位;做好现场轻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现场医疗物资的需求做好摸排统计,并及时告知处置保障组,确保医疗物资充足。

⑦若事故现场有排放废水、废弃等污染物的情况,要做好现场突发情况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的摸排统计;环保办做好现场污染物的应急监测,结合监测数据,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

⑧收集、汇总事故现场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⑨事故处理后做好现场建构筑物复建/恢复管理,同时做好伤员保险赔付、涉事师生家属安抚等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校园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Ⅳ级响应但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Ⅲ级响应但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校园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Ⅱ级响应但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辖区医院、武警队伍等)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校园安全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现场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排除,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者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设备给予补偿;要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做好心理援助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理赔工作。

6.2.社会救助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调查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办事处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询问事发学校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现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了解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处置过程等;同时对本街道办事处参与处置过程的情况进行总结,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书面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6.4.恢复重建

对因事故导致校园内建构筑物受损,较大级别以上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或者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一般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组建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水平。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防暴盾牌、防暴警棍、防暴头盔、作训服等应急装备物资等(详见校园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师生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街道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街道急救资源状况的掌握情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急救车辆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机构的分布情况,救治能力和救治专长,在校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快速组织医疗队伍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治。

8.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辖区派岀所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8.7.治安维护

人武部和城管办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请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搞好现场救援通信保障。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公众号、宣传册、校园宣讲等多种方式,向校园师生广泛宣传校园安全事故相关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导语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翠区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处置在我处管辖水域内发生的包括渔业船舶遭遇海洋风暴潮/海冰、沉船、搁浅、人员落水、渔业生产安全/爆炸等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各社区及相关部门参与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风险评估

本街道辖区内有渔船运营单位及个人,导致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船员对船舶的稳定性和抗沉性认识不够,海上恶劣天气的估计不足,造成在大风浪中不能及时返港避风;渔船未定期进行检修,有些严重老化和磨损的机械设备也未及时予以更换,船舶带病出海;船员未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技能及应急处置的能力;工作制安排不合理,导致船员劳动强度过大,疲劳作业。


1.5.分级标准

按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

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区域应做出响应,协助街道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善后处理按照管辖原则。由事发所在地所属社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办事处设立渔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安办,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事处渔安办/交安办、综治办、财政所、民政办、文化站、环保办、卫健办、人社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渔业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区海洋发展局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局报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导、参与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协调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转发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本办事处相关部门在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渔安办/交安办: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涉事渔船/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并对事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2)综治办: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的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

(3)财政所:负责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4)民政办:协助事发单位做好对伤亡人员的家属的安抚工作。

(5)文化站:负责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6)环保办:当发生船舶漏油、渔业生产安全等产生污染环境的事故时,做好事发现场的环境检测工作,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现场指挥提供环境质量依据;参与事故现场油品等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7)卫健办:负责伤病人员的运送、救治,指定医疗救治单位,提供医疗专家和应急物资。

(8)人社所:做好伤亡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以及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工作。

2.2.办事机构

办事处成立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指办),设在渔安办办公室,作为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应指办主任由渔安办负责人担任。应指办的主要职责: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本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建立海上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2.3.现场指挥小组

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的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汇总核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在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应急小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接收、报送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应急抢险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抢险组:由渔安办/交安办成员组成,由渔安办/交安办负责。

职责:做好渔业生产安全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并参与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工作,做好周边船舶调用或专业救援力量的联系、申请调度工作。

(2)治安警戒组:由综治办成员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对事故处置现场及周边进行治安维护,疏导现场人员并组织伤员转移。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伤员救护,根据需求联系对接医疗机构,并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

(4)环境监测组:由环保办成员组成,由环保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环境污染物监测,评估环境污染程度。

(5)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6)处置保障组:由综治办、财政所成员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办、环保办成员组成,由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

职责:主要负责因事故产生的海水污染物的处置及涉事人员/家属的安抚。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监测

街道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预警(IV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一般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黄色预警(I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较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橙色预警(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重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红色预警(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特别重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1)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暴潮、海冰等自然气象条件可能影响的海域范围、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及发布机关;(2)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预防行动

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对管辖范围内船舶靠岸情况进行统计,确保渔船安全避险,并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船只的所属单位/个人做好应急准备,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通知离岗的船舶驾驶人员做好船舶返港或撤离事故影响范围的海域。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渔安办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渔业生产安全事故。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①指导遇险渔船开展自救;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船舶参与救助;组织符合适航条件的相关力量前往搜救;搜救期间指挥部应与参与救援的渔船及搜救船艇随时保持联系。

②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线,对事故处置现场周边的围观民众进行劝离,并将转移伤员所用车辆停在指定位置,做好伤员转移的准备。

③组织现场伤员的救护。做好重伤员的应急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伤员送往指定医疗救治单位;做好现场轻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现场医疗物资的需求做好统计,并及时告知处置保障组,确保医疗物资充足。

④了解涉事渔船所载物资物料的种类及数量,并确认是否已发生油箱漏油、起火等事故,根据事故类型及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方案进行应急监测。

⑤收集、汇总渔业生产安全现场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⑥做好现场应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需求情况的汇总、统计,并根据实际需求联系相关物资的生产、销售等供应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各类物资的及时供应。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Ⅳ级响应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Ⅲ级响应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Ⅱ级响应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海上搜救机构)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涉事受伤人员已脱离涉险场所,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

渔船发生渔业生产安全或船体受损后,应对受影响海域内漂浮的污染物进行打捞。

(2)善后工作

环保办根据事故发生时导致的海域污染问题制定污染处置方案,并在处置过程中对相关海域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污染物处置工作有效且彻底;民政办负责对涉事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

6.2.社会救助

事故处置后,民政办、综合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受影响的渔民/船员等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

6.3.调查与评估

事故处置后,街道办事处组织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询问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现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了解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初期险情的处置过程等,对于环翠区委托的事故调查,要做好调查记录并编制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并根据环翠区要求的时限报告调查结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公安、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渔业经营单位或个体队伍为辅助的海上救援队伍网络。

(2)充分发挥机关团体、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对讲机、瓶装矿泉水、棉被、棉褥、救生衣等应急装备物资等(详见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1)发生事故后,卫健办要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2)发生特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抵达救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8.6.交通运输保障

(1)发生特大事故后,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发生特大事故时,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人武部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落实渔船通信装置的安装及使用,事故发生时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现场通信保障。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导语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特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鲸园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工贸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生产设备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火灾、机械伤害、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处置。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故处置参照特种设备事故专项预案,本预案不适用。

1.4.风险评估

工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易发生的事故类型包括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容易导致相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生产现场线路敷设不规范、后期生产过程中设置的线路布线混乱、线路年久失修导致的绝缘层老化、漏电、短路、打火;电气/机械设备的防触电、防机械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电气箱外壳、接地装置、防护罩、急停开关等防护功能失效;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经常性出现违规作业行为,甚至存在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公司制度、主体责任等缺失;外来作业/承租/合租等相关方管理不到位,作业前未签订安全协议、未检查人员资质证书、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作业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等均容易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5.分级标准

按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6.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鲸园办事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应急办、渔安办/交安办、工会、党政办、财政所、民政办、文化站、人社所、卫健办、城建办、环保办、综治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导、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转发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本办事处各部门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应急办: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事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汇总应急物资需求,并及时反馈至综治办。

(2)渔安办/交安办:负责汽修厂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事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3)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4)党政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处置中的运输车辆,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5)财政所:负责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6)民政办:依据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抚恤。

(7)文化站:负责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8)城建办:处置过程需要时,负责提供现场的建筑物结构情况,对受灾建筑进行险情评估,组织工程抢险车对妨碍应急救援的建构筑物进行拆迁;做好火灾现场区域燃气管道抢修,防止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灾害;对事故发生后企业生产生活区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勘验及评估;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9)环保办:做好企业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检测工作,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现场指挥提供环境质量依据。

(10)综治办: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的供应。同时做好各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与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制定通往事故现场或现场周边交通管制方案,并配合落实。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并协调做好现场人员疏散。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控制可能肇事的人员。

(11)经贸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涉及特种设备或火灾对现场及周边特种设备有影响、可能加大现场事故危害程度时,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及落实。

(12)人社所:做好伤亡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以及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工作。

(13)卫健办:负责伤病人员的运送、救治,指定医疗救治单位,提供医疗专家和应急物资。

(14)人武部:必要时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程序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指办)设在应急办,作为各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应指办主任由应急办副主任担任,主要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本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2.3.现场指挥小组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火灾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汇总核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在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应急小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接收、报送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派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应急抢险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抢险组:由应急办、渔安办/交安办、经贸办、城建办、人武部等成员组成。牵头部门为应急办,其余均为抢险组的成员部门。

职责:指导并参与生产事故现场抢险工作,做好事故现场人员撤离及伤员转移。

(2)治安警戒组:由综治办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制定事发区域交通管制方案,并对现场进行治安维护,疏导现场人员并组织伤员转移。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伤员救护,根据需求联系对接医疗机构,并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

(4)环境监测组:由环保办成员组成,由环保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环境污染物监测,评估环境污染程度。

(5)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6)处置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综治办成员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城建办、民政办、人社所成员组成,由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建构筑物复建/恢复管理,同时做好伤员保险赔付、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火灾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监测

办事处及辖区内各工贸企业设置值班人员或应急联络人,健全监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工贸企业应急联络人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预警(IV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黄色预警(I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橙色预警(I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红色预警(I级):经研判可能或将要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宣传车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企业、企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及本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做好随时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立即在企业或社区内部发出预警,必要时切断本企业、居委会管辖范围内楼宇的燃气或电力供应,同时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做好紧急撤离的准备、告知其启动紧急撤离的信号,确保信号发出时能后及时接收并撤离。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①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并在此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急救场所等。

②根据事故的类型,消防等抢险部门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和衍生事故。

③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发生。

④综治办根据现场应急疏散需求,与交通部门沟通制定道路管制方案;综治办人员负责按照道路管制方案要求,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保障救援车队的道路畅通,维持现场治安秩序。

⑤负责与企业对接,确认现场人员疏散情况,确认现场有无滞留人员并及时告知应急抢险组;组织现场伤员的救护,做好重伤员的应急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伤员送往指定医疗救治单位;做好现场轻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现场医疗物资的需求做好摸排统计,并及时告知处置保障组,确保医疗物资充足。

⑥对现场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应急监测,结合监测数据及现场燃烧物品量,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

⑦收集、汇总事故现场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⑧及时与应急抢险组、医疗救护组进行沟通,做好现场应急物资(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需求情况的汇总、统计,并根据实际需求联系相关物资的生产、销售等供应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各类物资的及时供应。

⑨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Ⅳ级响应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Ⅲ级响应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现已启动Ⅱ级响应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有进一步发展趋势的。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国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武警队伍)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或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且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波及周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排除,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

①涉事企业、单位所在区域的人武部负责在事故调查结束前,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受灾区域的秩序维稳工作。

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对因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和环保部门。

(2)善后工作

①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②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③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对因参加救援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2.社会救助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民政办、综合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涉事企业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无事故责任的企业能够快速恢复生产。

6.3.调查与评估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街道办事处组织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询问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现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了解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初期火灾的处置过程等,对于环翠区委托的事故调查,要做好调查记录并编制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并根据环翠区要求的时限报告调查结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6.4.恢复重建

对事故导致的企业内部及周边建构筑物受损,由城建办督导事故责任方对损毁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进行恢复建设。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公安、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救援队伍网络。

(2)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水罐车、扑火工具车、风力灭火机、水泵等火灾扑救装备物资等(详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1)发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卫健办要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2)发生特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抵达救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放射性污染场所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伤员,必要时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8.6.交通运输保障

(1)发生特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办事处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发生特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办事处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人武部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搞好现场救援通信保障。

8.10.公共设施保障

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系统建设,确保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车道/通道、紧急集合点/紧急避难场所等设施满足消防需求。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鲸园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工作,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威海市环翠区地震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鲸园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1.5.风险评估

我办事处管辖区不处于地震带,但会受到地震波及,可能会造成辖区内建筑物大面积损毁,基础设施瘫痪。

1.6.分级标准

根据地震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

(1)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内陆地区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重大)包括:

(1)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内陆地区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较大)包括:

(1)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内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包括: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内陆地区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鲸园街道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本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研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预警区做好应对地震灾害准备。根据上级指示,下达预警区、震灾区实行和解除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命令;必要时,请求上级及有关部门支援,呼吁有关组织援助;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2.2.2.成员单位职责

(1)文化站:负责辖区内震情公告,预警区群众或者震灾区灾民撤离转移公告预警区,震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管制公告的发布;组织宣传防震、避震等科普知识,报道地震应急与救援过程中的先进事迹,动员、鼓励群众战胜地震灾害,重建家园;及时组织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应急办:负责对震情实施跟踪监控,收集分析宏观、微观信息;及时向上级汇报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适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按指挥部命令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指导转移安置预警区、震灾区群众,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做好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3)综治办:组织维护预警区、震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配合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车辆通行,做好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4)民政办:负责地震灾害处置的物资保障及相关善后工作。

(5)社区办、物管办:负责转移安置预警区、震灾区群众;安抚现场群众情绪。

(6)财政所:负责灾害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7)城建办:负责对受灾建筑进行险情评估;对天然气管道等公共设施进行抢修;制定和实施震后重建规划。

(8)林业站: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监控,预防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9)城管办:组织对水库堤坝进行险情评估及抢修。

(10)卫健办:负责协调医疗物资的供应;对预警区、震灾区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组建预警区、震灾区应急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监督检查预警区、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在预警区、震灾区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环境消杀,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11)人武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组织协调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抢险救灾,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紧急转移灾民。

(12)环保办:组织对预警区、震灾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影响性评估;监督管理震灾区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体、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指导并参与震后环境污染消除和环境生态恢复工作。

(13)渔安办:组织实施海上抢险救援,控制、排除海洋环境污染。收集、分析并及时传递地震引发的海洋次生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2.办事机构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办,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由应急办副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是:严密跟踪监控震情,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趋势情况,提出关于预警区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建议;传达并督导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公告、决策、命令;指导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筹调度辖区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事故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指挥、调度预警区、震灾区现场的应急准备与抢险救灾、撤离转移群众、安置灾民、维护治安、保障交通、医疗救护防疫等工作;接洽、调度外来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震现场工作;根据震情、灾情、险情、社情,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和解除现场社会治安管制、交通管制、延长应急期的建议,以及实施和取消紧急抢险救援项目的建议。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预警、灾情等信息的发布,及时平息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民政办组成,由民政办主任负责。

职责:管理保障应急救灾所需的资金、物资、食品及生活必需品;将物资合理分配至各需求点。

(3)抢险救灾与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应急办、物管办、城建办、人武部、林业站、环保办等部门组成组成,由应急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抢险救灾,对摧毁的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对山体、水坝等进行排查,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因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燃气燃油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场所进行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海上抢险救援,收集、分析并及时传递地震引发的海洋次生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4)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卫健办、社区办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做好灾民和预警区撤离转移群众的医疗救护防疫工作,指挥、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快速救治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5)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由综治办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维护预警区、震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对要害部门、部位实施警卫,按规定组织实施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措施;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快速运输及灾民及时转移。

(6)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由经贸办、社区办组成,由经贸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设置灾民避难场所、预警区撤离转移民众避震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安置、疏散灾民和撤离、转移预警区民众,保障其基本生活。进行震灾损失统计与评估。

(7)通信保障组:由党政办公室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快速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及灾区的通信联络畅通。

3.监测

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依托市上级部门地震监测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各居委会传达地震信息,做到快速传达、快速反映。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地震可能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对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进行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的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对重点地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督导预警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对“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

(7)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8)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灾害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街道办事处及时对解除预警的信息进行接转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地震发生的位置、伤亡、受灾面积、预计损失情况、组织抢险人员的数量、采取的措施、通讯联络方式、存在的困难、需要请求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鲸园街道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的地震;

②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启动程序

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鲸园街道办事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及时组织调动专业队、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救援工作,制定救援方案,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救援和保障任务,做好救援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请求增援。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

②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的地震;

③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

(2)启动程序

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

②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

③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

(2)启动程序

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

②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

③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启动程序

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辖区医院、武警队伍等)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可与其他街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合作,加强地震应急准备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协作联动。

5.5.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干部职工情绪稳定,并得到妥善安置,及时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经上级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街道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在地震应急过程中依法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应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地震应急结束后,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尽快进行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有关社区和单位要及时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社会救助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6.3.调查与评估

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防震减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

7.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由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首先,配合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其次,发挥驻地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鲸园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等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办事处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对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调配,并保证救济款的发放。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储备足够的帐篷、棉被、棉褥、毛巾等物资(详见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办会同灾区社区部门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8.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办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应对地震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8.6.交通运输保障

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安排、调度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确保安全畅通;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地震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指定或建设群众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震时灾区灾民安全、有序地疏散和转移。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8.9.通信保障

协调辖区内通信管理部门和通讯营运商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建立起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应急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8.10.公共设施保障

城建办、物管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置,确保满足预警区、灾区居民和重要用户及救灾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的基本要求。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地震灾害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9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威海市环翠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环翠区鲸园办事处行政管辖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1.5.风险评估

我办事处古陌社区内有一裸露山体,属于重点防范区。汛期、地震、建设工程等均可能引发山体坍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基础设施、房屋建筑造成影响。

1.6.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Ⅱ级(重大)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Ⅲ级(较大)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Ⅳ级(一般)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地质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鲸园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本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决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2.成员单位职责

(1)文化站: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应急办:负责对灾情跟踪监控,收集分析宏观、微观信息;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信息和救灾进展情况,适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3)综治办: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公路等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4)民政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物资保障及相关善后工作。

(5)社区办、物管办:负责转移灾区群众;安抚现场群众情绪。

(6)财政所:负责灾害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7)城建办:负责灾区供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工作;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灾后民房、公益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9)林业站: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监控,预防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10)城管办:组织对水库堤坝进行险情评估。

(11)卫健办: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相关工作。

(12)人武部:破坏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快速组织协调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抢险救灾,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紧急转移灾民。

(13)环保办:组织对灾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影响性评估;监督管理灾区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体、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指导并参与震后环境污染消除和环境生态恢复工作。

2.2.办事机构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站,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由林业站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收集、分析灾情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提出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协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勘查和治理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救灾需要,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机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

现场指挥机构的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指挥、调度灾区现场的应急准备与抢险救灾,撤离转移群众、安置灾民,维护治安,保障交通、医疗救护防疫等工作;接洽、调度外来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现场工作;根据灾情、险情、社情,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和解除现场社会治安管制、交通管制、延长应急期的建议,以及实施和取消紧急抢险救援项目的建议。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预警、灾情等信息的发布,及时平息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民政办组成,由民政办主任负责。

职责:管理保障应急救灾所需的资金、物资、食品及生活必需品;将物资合理分配至各需求点。

(3)抢险救灾与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应急办、社区办、城建办、人武部、林业站、环保办等部门组成,由林业站副站长负责。

职责:组织抢险救灾,对摧毁的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监控。

(4)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卫健办、社区办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做好灾民的医疗救护防疫工作,指挥、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快速救治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5)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由综治办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快速运输及灾民及时转移。

(6)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由经贸办、社区办组成,由经贸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进行损失统计与评估;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撤离、转移、安置灾民;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7)通信保障组:由党政办公室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快速组织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及灾区的通信联络畅通。

3.监测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准确上报;汛期各相关部门要继续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向地质灾害易发区及时传达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提早采取防范措施。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地质灾害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对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进行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针对各等级的预警级别,街道需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最大程度的减少辖区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4.4.预警预防措施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后,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检查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防御能力,采取工程措施提前预防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加强预警区的监控。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前组织预警区内群众转移。

(4)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5)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灾害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街道办事处及时对解除预警的信息进行接转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位置、伤亡、受灾面积、预计损失情况、组织抢险人员的数量、采取的措施、通讯联络方式、存在的困难、需要请求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鲸园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分析灾情,部署抗灾救灾有关事项;成立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变化,做好信息汇总和上报、通报、发布等工作;协调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辖区医院、武警队伍等)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可与其他街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与救援合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协作联动。

5.5.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救援处置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干部职工情绪稳定,并得到妥善安置,及时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经上级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街道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在地质灾害应急过程中依法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应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尽快进行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有关社区和单位要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社会救助

民政办负责协助上级政府调查事故受害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害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

6.3.调查与评估

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救灾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防、减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

7.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由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首先,配合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其次,发挥驻地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鲸园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等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办事处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对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调配,并保证救济款的发放。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储备足够的帐篷、棉被、棉褥、毛巾等物资(详见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办会同灾区社区部门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8.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办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8.6.交通运输保障

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安排、调度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确保安全畅通;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通信保障

协调辖区内通信管理部门和通讯营运商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建立起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应急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8.9.公共设施保障

城建办、物管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置,确保满足灾区居民和重要用户及救灾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的基本要求。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地质灾害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0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威海市突发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坍塌(包括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模板坍塌、混凝土坍塌)、倒塌(包括房屋倒塌、起重设备倒塌、墙体倒塌)、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中毒窒息等。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1.5.风险评估

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是建筑施工领域主要危险源,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1.6.分级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建筑施工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施工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施工事故;

Ⅳ级(一般):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施工事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鲸园办事处突发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本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或关闭,并指挥、布置、实施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城建办:及时掌握事故现场重要信息,准确向上级汇报事故现场救援情况,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制定应急救援措施计划,配合各部门开展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处置工作。

(2)渔安办:负责港口、码头上发生的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综治办:配合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车辆通行,做好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4)民政办:负责发放救灾物资,安排临时住所及生活用品,提供劳动保障相关咨询服务。

(5)应急办: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配合公安部门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

(6)文化站: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统筹指导网络舆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城管办: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引发的市政、市容、环卫公共设施损毁抢险抢修工作。负责调集救援所需的挖掘机、铲车、吊车等各种应急救援工程设备和人员。

(8)财政所: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9)卫健办:负责调动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事故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2.2.办事机构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发生位置设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主任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筑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实施应急救援任务时,与其它处置组协调工作,按照指挥长的指令调动抢险队伍、机械设备及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或者请有关专家进行会商;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置的场所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任命如下表所示。

2.3.现场指挥机构

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机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机构的职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导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的事故救灾工作。对事故现场的紧急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在不能处理的情况下报办事处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突发事故后的善后处置工作,安抚好家属,维护社会稳定。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城建办、渔安办组成,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由渔安办科员负责,其他建设项目由城建办主任负责。

职责:指导并参与事故现场抢险工作,做好现场人员撤离及伤员转移。

(2)治安警戒组:由应急办、综治办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离围观群众。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伤员救护,根据需求联系对接医疗机构,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4)环境监测组:由环保办组成,由环保办主任负责。

职责:对事故现场的气象、环境污染程度、周边地区重大危险源、供电安全及建筑安全情况进行评估,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防止因事故引发次生灾害。

(5)信息服务组:由文化站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6)后勤保障组:由民政办、财政所组成,由民政办主任负责。

职责: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和医疗物资的供应。

(7)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办、人社所组成,由人设所所长负责。

职责:负责妥善处理死难者遗体,安抚、慰问死难者家属;做好事故中生活困难人员的救济及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核定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负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监测

城建办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定期研判和预测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事故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结合项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第三方辅助巡查,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事故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Ⅳ级(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III级(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II级(重大)事故,事件即将会发生,事态趋于严重。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I级(特别重大)事故,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趋于严重。

4.2.预警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收到指示后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即将发生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时,应由城建办向上级反馈,收到指示后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故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由发布机关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各社区负责对本区内的单位、居民等进行全员告知,可利用广播、手机短信、固定电话、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元化方式进行通告。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涉及单位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居委会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做好紧急撤离的准备、告知其启动紧急撤离的信号,确保信号发出后能及时接收并撤离。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街道办事处及时对解除预警的信息进行接转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位置、伤亡、预计损失情况、组织抢险人员的数量、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困难、需要请求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鲸园街道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迅速作出反应,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确保人员安全、减少伤亡;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鲸园街道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视情实行现场管制,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活动;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加强保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用急需的物资和设备;组织开展人员、物资运输等。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较大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重大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各类突发建筑施工事故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经上级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工作

指挥部督促协调有关单位积极稳妥地进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社会救助

民政办负责协助上级政府调查事故受害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害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

6.3.调查与评估

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建筑施工事故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4.恢复重建

根据上级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制定重建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信息服务组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建立起一支高效的前期处置队伍。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储备足够的帐篷、棉被、棉褥、毛巾等物资(详见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配备急救所用的消毒绷带、酒精、药棉、担架等,以备在医护人员来临前,对伤者进行简单的救治。

8.6.交通运输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协调安排应急救援车辆(用于指挥、救援人员运送、机械设备物资运输等);协调交警对交通管制方案和交通线路做好统筹规划,并配合交警现场执勤疏导。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事故发生后,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森林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减少林木财产损失,特制定鲸园街道办事处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威海市环翠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鲸园街道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1.5风险评估

我办事处辖区内有多处森林,春、秋、冬季雨水较少天气干燥,易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蔓延速度快,摧毁面积大,若发生会对辖区产生重大危害。

1.6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类: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森林火灾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针对火灾扑救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制定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参与问题的协调解决;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有关事项。

2.2.2成员单位职责

(1)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防火通道、蓄水点、防火隔离网等)建设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理信息数据。

及时掌握事故现场重要信息,准确向上级汇报事故现场救援情况,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配合各部门开展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处置工作。

(2)民政办: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物资和设备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提供食品、饮用水等后勤保障工作。

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祀,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对森林火灾或扑火造成的生活困难人员按政策规定及时给予社会救助,负责职责范围内因灾死亡人员殡葬等工作。

(3)应急办: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配合公安部门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组织森林火灾可能蔓延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

(4)综治办:配合交警部门对森林火灾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应急车辆通行,做好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5)人武部: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力量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组织驻威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6)文化站: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统筹指导森林火灾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7)财政所:负责协助落实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组织街道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8)城管办:负责调集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挖掘机、铲车、水车等各种应急救援工程设备和人员;负责结合水利设施建设,做好林区水源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9)人社所: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人员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有关工作。

(10)卫健办:负责调动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站,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由林业站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在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3现场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机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森林火灾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机构的职责:指挥、调度预警区、灾区现场的应急准备与抢险救灾、撤离转移群众、安置灾民、维护治安、保障交通、医疗救护防疫等先期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灭火抢险组:由林业站、人武部组成,由林业站科员。

职责:指导并参与森林火灾现场抢险工作,做好火灾现场人员撤离及伤员转移。

(2)治安警戒组:由应急办、综治办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制定事发区域交通管制方案,并对现场进行治安维护,疏导现场人员并组织伤员转移。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伤员救护,根据需求联系对接医疗机构,并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

(4)环境监测组:由环保办组成,由环保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环境污染物监测,评估环境污染程度。

(5)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6)处置保障组:由财政所、民政办组成,由民政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城建办、人社所组成,由人社所所长负责。

职责: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同时做好伤员保险赔付、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担任。

职责: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

3.监测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利用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监测报告。森林火灾易发生地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地面人工瞭望台、护林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森林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各居委会传达森林火灾信息,做到快速传达、快速反映。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对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进行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的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本单位各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可能被森林火灾波及到的片区在接到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做好紧急撤离的准备、告知其启动紧急撤离的信号,确保信号发出时能后及时接收并撤离。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街道办事处及时对解除预警的信息进行接转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森林火灾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灾害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险情地段、蔓延趋势、受灾面积、预计损失情况、组织抢险人员的数量、采取的措施、通讯联络方式、存在的困难、需要请求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鲸园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鲸园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赶赴火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及时组织调动专业队、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扑救工作,研究扑火措施,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和保障任务,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向区森防指报告火灾情况,请求增援。

现场处置措施

①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队赶赴火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部门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②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的医疗生活保障。

③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健办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④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相应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⑤扑火安全

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应当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的防护机具和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⑥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⑦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或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森林火灾可能波及周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经上级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经上级部门检查验收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2)善后工作

森林火灾扑灭后,街道办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当予以赔偿

6.2.社会救助

森林火灾扑灭后,民政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受火灾影响的民众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6.3.调查与评估

街道办事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信息服务组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储备扑火工具车、风力灭火机等扑火装备及足够的帐篷、棉被、棉褥、毛巾等生活物资(详见森林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1)发生森林火灾后,卫健办要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2)发生森林火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抵达救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8.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辖区派出所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通信公司等单位搞好现场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8.10.公共设施保障

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系统建设,确保森林消防系统、消防车道/通道等设施满足消防需求。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有计划地对指挥人员、专业队员、应急队员和志愿者进行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预备役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地进行防火实战演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2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鲸园办事处应对自然灾害(城市防汛、海洋自然灾害)的应急工作,确保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鲸园办事处行政区域内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突发性暴雨、洪水、台风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1.5.风险评估

威海市属于北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由于濒临黄海,受海洋的调节作用,表现出大风多和湿度大等海洋性气候特点,夏季易出现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若降雨量过大,排水不及时会造成部分区域积水严重,影响交通,危及行人安全;辖区东山路南侧靠近大海,可能会受到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1.6.分级标准

(1)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①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②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①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②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③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岸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较大海洋灾害包括:

①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海洋灾害;

②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一般海洋灾害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海洋灾害。

(2)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沙尘暴、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我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特大经济损失;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的。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沙尘暴、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我市范围内出现较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沙尘暴、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我市范围内出现明显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鲸园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本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全辖区城市防汛、海洋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关决策。

2.2.2.成员单位职责

(1)文化站:按照统一部署,协同上级有关部门发布风暴潮、海啸、海冰、暴雨、台风等灾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应急办:负责对灾情跟踪监控,收集分析宏观、微观信息;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按指挥部命令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指导转移安置预警区、灾区群众。

(3)渔安办:负责组织海上抢险救援;及时向上级汇报海洋自然灾害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综治办:负责组织维护预警区、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车辆通行,做好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4)民政办:负责灾害处置的物资保障及相关善后工作。

(5)社区办:负责转移安置预警区、灾区群众;安抚现场群众情绪。

(6)财政所:负责灾害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7)城建办:负责对受灾建筑进行险情评估;配合上级部门制定和实施灾后重建规划。

(8)林业站: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监控、预防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9)城管办:组织对水库、堤坝进行险情评估。

(10)卫健办:负责协调医疗物资的供应;对预警区、灾区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组建预警区、灾区应急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监督检查预警区、灾区饮用水安全;在预警区、灾区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环境消杀,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11)人武部:灾害发生后,快速组织协调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消防官兵抢险救灾,抢救被困人员,协助紧急转移灾民。

2.2.办事机构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不同的事故类型设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是:组织风暴潮、海啸、海冰、台风、暴雨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后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置的场所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任命如下表所示。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救灾需要,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机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

现场指挥机构的职责:指挥、调度预警区、灾区现场的应急准备与抢险救灾、撤离转移群众、安置灾民、维护治安、保障交通、医疗救护防疫等工作;接洽、调度外来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现场工作;根据灾情、险情、社情,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和解除现场社会治安管制、交通管制、延长应急期的建议,以及实施和取消紧急抢险救援项目的建议。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根据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灾情,预警区群众、灾区灾民撤离转移公告,预警区、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管制公告等;宣传应急知识及应急救灾中的先进事迹;动员、鼓励群众战胜灾害,重建家园;及时平息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民政办组成,由民政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管理保障应急救灾所需的资金、物资、食品及生活必需品;接收、管理捐赠的款物。

(3)抢险救灾与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应急办、城建办、渔交办、人武部、城管办、林业站、环保办组成,海洋灾害由渔交办科员负责,气象灾害由城管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抢险救灾,抢救被困人员;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被毁坏的供电、供热、供排水、燃气、燃油、水库堤坝、滑坡山体、城区交通等设施、场所实施紧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基本生活;强化灾区饮用水源、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监测,控制污染源,防止灾害扩大;对因暴雨可能引起的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场所进行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蔓延;实施海上抢险救援,控制、排除海洋环境污染。

(4)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卫健办、社区办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做好灾民和预警区撤离转移群众的医疗救护防疫工作,适时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挥、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快速救治伤病员,提出转移救治伤病员方案;及时监督检查预警区、灾区的饮用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5)社会治安与交通保障组。由综治办组成,由综治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维护预警区、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对要害部门、部位实施警卫,按规定组织实施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措施;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快速运输及灾民及时转移。

(6)灾害评估与灾民安置组。由经贸办、社区办组成,由经贸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进行灾害损失统计与评估;指导预警区、灾区紧急转移安置撤离的群众、灾民,保障其基本生活;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安置、疏散灾民和撤离、转移预警区民众;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和预警区撤离转移民众的基本生活;呼吁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所需物资种类、数量及援款数额。

(7)通信保障组:由党政办公室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快速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及灾区的通信联络畅通。

3.监测

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准确上报;汛期要实时与气象监测部门保持联系,确保及时向强降雨地区及时传达灾害预警信息,提早采取防范措施。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各居委会传达自然灾害信息,做到快速传达、快速反映。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对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进行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的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涉及单位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居委会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做好紧急撤离的准备、告知其启动紧急撤离的信号,确保信号发出后能及时接收并撤离。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灾害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街道办事处及时对解除预警的信息进行接转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灾害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险情地段、蔓延趋势、受灾面积、预计损失情况、组织抢险人员的数量、采取的措施、通讯联络方式、存在的困难、需要请求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鲸园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5.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指挥部研究部署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灾害发生区域,督促落实各项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协调开展抗灾减灾工作;按规定程序做好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全面了解灾害发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有关保障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时。

(2)启动程序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经上级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部门介入后,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听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辖区医院、武警队伍、海上救援队伍等)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可与其他街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与救援合作,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协作联动。

5.5.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的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经上级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街道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在应急过程中依法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应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应急结束后,救援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尽快进行对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有关社区和单位要及时制定灾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迅即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社会救助

民政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受灾民众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6.3.调查与评估

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对防汛救灾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防汛减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

7.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由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人员搜救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是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8.2.财力保障

鲸园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等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办事处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对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调配,并保证救济款的发放。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储备足够的帐篷、棉被、棉褥、毛巾等物资(详见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办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8.6.交通运输保障

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安排、调度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确保安全畅通;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指定或建设群众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灾区灾民安全、有序地疏散和转移。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8.9.通信保障

协调辖区内通信管理部门和通讯营运商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街道办事处处理自然灾害事故。建立起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应急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8.10.公共设施保障

城建办、物管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置,确保满足预警区、灾区居民和重要用户及救灾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的基本要求。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3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鲸园街道管辖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交通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泄露、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畅通、造成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等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

1.4.风险评估

(1)人的不安全因素。驾驶人员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等。行人、乘车人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违章穿行行车道、违章拦车扒车、违章跳车、违章跨越隔离栏等。

(2)车辆的不安全因素。车辆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车辆超载、制动失效、制动不良、转向失效、灯光失效等。

(3)路的不安全因素。路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非法占用挖掘道路、视距不够、路拱不符、超高不符、路面光滑、路面损坏、路肩松软、急弯陡坡等。

1.5.分级标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1.6.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鲸园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交安办、应急办、文化站、民政办、党政办、人社所、卫健办、财政所、人武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参与问题的协调解决;完成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2.1.2.成员单位职责

(1)交安办: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救援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置意见,牵头研究应急响应措施;对具体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勘察,调查处理工作等;负责协调保障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配合相关部门视情况对通往灾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理,并积极抢修损坏道路,保障道路畅通。

(2)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工会:参与事故处置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4)党政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处置中的运输车辆,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5)财政所:负责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6)民政办:依据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抚恤。

(7)文化站:负责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8)城管办:协助维护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并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9)环保办: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处理。

(10)人社所:做好伤亡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以及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工作。

(11)卫健办:负责伤病人员的运送、救治,指定医疗救治单位,提供医疗专家和应急物资。

(12)人武部: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程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交安办,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交安办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承办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3.现场指挥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人员调配和命令下达。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应急抢险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抢险组:由交安办、应急办、人武部成员组成,由交安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方案,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及死伤人员;监测、控制、排除现场险情;与医疗救护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2)治安警戒组:由城管办成员组成,由城管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负责维护事故现场交通治安秩序,保障执行任务的各种车辆畅通无阻;加强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封闭有关道路,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对正常交通的影响。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负责统筹调配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接诊和心理援助、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核实统计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等信息。

(4)环境监测组:由环保办成员组成,由环保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环境污染物监测,评估环境污染程度。

(5)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6)处置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成员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办、人社所成员组成,由民政办主任负责。

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受困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协调调集受困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群众转运、离开事发区域;保障应急资金,开展伤亡人员保险赔付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负责险情消除后的事故现场勘验、证据固定、查找当事人和证人、控制嫌疑人等调查工作,为确认事件原因、后果和定性提供证据材料。

3.监测

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值班人员,健全监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宣传车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企业、居委会及本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采取交通管制,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涉及单位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路段做好应急准备。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安办应迅速赶赴现场,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了解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针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引发事故原因、肇事驾驶人情况、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及时向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报告,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将现场情况和采取措施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听从上级命令进行事故抢险。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①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过往车辆,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②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③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武警、消防部门)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事故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或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可能波及周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排除,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中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2)善后工作

①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②尽快制定有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③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对因参加灭火救援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后,民政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受事故影响的民众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6.3.调查与评估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4.恢复重建

对事故导致的道路受损,由交安办督导事故责任方对损毁的道路进行恢复建设。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公安、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救援队伍网络。

(2)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无人机、矿泉水、毛巾等应急物资(详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充分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按照各自医疗救助能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事故救援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搞好现场救援通信保障。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事故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4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辖区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燃气安全事故能够及时、迅速、有序地得到有效处理,规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鲸园街道管辖区域内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1.4.风险评估

(1)自然灾害。因台风、寒流、暴雪、潮汛、雷击、地震等影响,造成燃气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损坏、或短时期内生产和供气无法平衡,造成供气减少或中断。

(2)气源事故。由于长输管线、加气站设备受区域性水、电、蒸汽供应中断或其它因素影响停止生产,以及因贸易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政治等其他原因,造成供气减少或中断。

(3)施工缺陷。施工安装技术不符合政策规范、违章施工或施工误操作(包括未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佳以及施工过程中对燃气设施造成损伤等)。

(4)设计、材料缺陷。燃气设计中对管道防腐、焊接、密封等选材不当,阀门、管件等选型不合理,以及生产企业未能有效地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和出厂控制。

(5)运行维护和管理误操作。燃气企业未按项目特点及可能出现的事故形式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检测人员未能有效检测出燃气设施存在的各类隐患;操作人员未按正确的程序、步骤操作。

(6)第三方损坏。自然外力或人为外力作用(包括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目的,人为蓄意破坏燃气设施等非法行为)。

(7)其它原因。用户不安全使用燃气、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未正确安装或使用燃气器具、未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缺乏定期保养等。

1.5.分级标准

城市燃气突发安全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造成重要交通枢纽如机场、港口、铁路等停止运行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运站、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地周边道路交通中断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Ⅳ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3)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鲸园办事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办事处燃气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应急办、城建办、文化站、民政办、党政办、人社所、卫健办、城管办、财政所、人武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办事处燃气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城建办:负责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建筑物结构情况,对燃气管道受灾情况进行险情评估;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应急办: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经贸办:参与酒店等住宿业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5)党政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处置中的运输车辆,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6)社区办:负责社区居民楼宇内燃气事故时疏散人员、滞留人员及伤亡人员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7)财政所:负责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8)民政办:依据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抚恤。

(9)文化站:协助参与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等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0)城管办:与环保办协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环境检测工作,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现场指挥提供环境质量依据。

(11)环保办:与城管办协作,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环境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工作。

(12)物管办:协助参与居民楼宇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事故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14)综治办:协助参与九小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事故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的供应。

(15)人社所:做好伤亡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以及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工作。

(16)卫健办: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情况统计。

(17)人武部: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程序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城建办,作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城建办主任担任,主要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在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承办办事处燃气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3.现场指挥机构

燃气安全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现场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人员调配和命令下达。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应急抢险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办事处燃气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办事处燃气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抢险组:由城建办、应急办、物管办、文化站、综治办、人武部成员组成,由城建办主任负责。

职责:指导并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现场抢险工作,做好事故现场人员撤离及伤员转移。

(2)治安警戒组:由社区办成员组成,由社区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制定事发区域交通管制方案,并对现场进行治安维护,疏导现场人员并组织伤员转移。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伤员救护,根据需求联系对接医疗机构,并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

(4)环境监测组:由城管办、环保办成员组成,由环保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环境污染物监测,评估环境污染程度。

(5)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6)处置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综治办成员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城建办、物管办、民政办、人社所成员组成,由民政办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恢复重建,同时做好伤员保险赔付、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监测

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值班人员,健全监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依据燃气事故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宣传车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企业、居委会及本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涉及单位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居委会做好应急准备,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同时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做好紧急撤离的准备、告知其启动紧急撤离的信号,确保信号发出后能及时接收并撤离。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件(Ⅳ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城建办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针对燃气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及时向办事处燃气指挥部报告,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将现场情况和采取措施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听从上级命令进行事故抢险。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燃气安全事件(Ⅲ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①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②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办事处燃气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③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件(Ⅱ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燃气安全事件(Ⅰ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办事处燃气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武警、消防队伍)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或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楼宇、企业、商贸单位等燃气安全事故可能波及周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燃气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已得到妥善安置或送医救治,燃气供应已经恢复,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中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如发现事故造成水管爆裂、断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和环保等部门组织抢修。燃气企业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做好现场清理及恢复重建工作。

(2)善后工作

①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燃气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②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③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对因参加事故救援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2.社会救助

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后,民政办、综合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受灾影响的民众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6.3.调查与评估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燃气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4.恢复重建

对事故导致的居民楼宇、城市公共设施、场所受损,由城建办督导事故责任方对损毁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进行恢复建设。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公安、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队伍网络。

(2)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毛巾、棉被等应急物资(详见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充分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按照各自医疗救助能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事故救援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搞好现场救援通信保障。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灾害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5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鲸园街道管辖区域内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处置不及时往往会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街道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多、小、散、低特点突出。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部食品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

1.5.分级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一般)四个级别。

(一)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已经或可能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蔓延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6.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鲸园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经贸办、应急办、文化站、民政办、党政办、人社所、卫健办、财政所、人武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必要时参与问题的协调解决;完成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2.1.2.成员单位职责:

(1)经贸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2)应急办: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3)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党政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处置中的运输车辆,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5)社区办:负责社区人员抢救及伤亡人员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6)财政所:负责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7)民政办:依据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抚恤。

(8)文化站:参与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等场所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9)物管办:参与发生在居民楼宇等场所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事故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10)综治办:参与发生在九小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事故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的供应。

(11)人社所:做好企业内食物中毒人员工伤认定工作,以及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工作。

(12)卫健办:负责伤病人员的运送、救治,指定医疗救治单位,提供医疗专家和应急物资。

(13)人武部: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程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经贸办,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办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3.现场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现场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人员调配和命令下达。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应急抢险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检测评估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抢险组:由经贸办、应急办、物管办、文化站、综治办、人武部成员组成,由经贸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指导并参与事故现场抢险工作,做好事故现场人员撤离及伤员转移。

(2)治安警戒组:由社区办成员组成,由社区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参与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组织伤员救护,根据需求联系对接医疗机构,并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

(4)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5)检测评估组:由卫健办、经贸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处置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综治办成员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物管办、民政办、人社所、卫健办成员组成,由民政办主任负责。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8)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监测

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值班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系,收集境内外可能对我处造成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进一步整合检测资源,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街道办事处收集到事故相关预警信息后,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其进行转发。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宣传车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企业、居委会及本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涉及单位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居委会做好应急准备,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同时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做好防护措施。

4.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经贸办迅速赶赴现场,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将现场情况和采取措施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听从上级命令进行事故抢险。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①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②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③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办事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武警、消防队伍)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或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波及周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病患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的;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的,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中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6.2.社会救助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后,民政办、综治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受影响的民众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根据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棉被、矿泉水、毛巾等应急物资(详见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卫健办要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8.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事故救援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搞好现场救援通信保障。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事故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6


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

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海市环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

1.4.风险评估

(1)特种设备自身质量所产生的风险;

(2)特种设备的管理所带来的风险;

(3)特种设备的运行与运营所带来的风险;

(4)特种设备的非受控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1.5.分级标准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级。

(一)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二)II级(重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Ⅲ级(较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IV级(一般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肃纪律、高效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鲸园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鲸园经贸办、应急办、文化站、民政办、党政办、人社所、卫健办、财政所、人武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所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调集街道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经贸办: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救援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置意见,牵头研究事故预防、应急响应措施;对具体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勘察,调查处理工作等。

(2)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工会:参与事故处置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4)党政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处置中的运输车辆,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5)社区办:负责社区居民楼宇事故时疏散人员、滞留人员及伤亡人员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6)财政所:负责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7)民政办:依据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抚恤。

(8)文化站:协助参与文化旅游场所等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负责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9)物管办:协助参与居民楼宇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事故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10)综治办:协助参与九小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对事故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评估,为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及调整提供可靠依据。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抢险物资、抢险人员防护用品、现场伤员医疗用品、受灾民众生活保障物资等的供应。

(11)人社所:做好伤亡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以及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工作。

(12)卫健办:负责伤病人员的运送、救治,指定医疗救治单位,提供医疗专家和应急物资。

(13)人武部: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程序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经贸办,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办负责人担任,主要承担应急响应的日常工作,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处置建议及启动和终止预案申请,实施应急响应协调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宣传,组织对外发布信息。

2.3.现场指挥机构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现场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小组,小组成员为本办事处参与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根据现场处置需求进行调配。

现场指挥小组的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人员调配和命令下达。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成立应急抢险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处置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应急抢险组:由经贸办、应急办、物管办、综治办、人武部成员组成,由经贸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提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协助事故调查工作,做好事故现场人员撤离及伤员转移。

(2)治安警戒组:由社区办成员组成,由社区办负责人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等秩序的维护工作,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办成员组成,由卫健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伤员救护,根据需求联系对接医疗机构,并进行医疗物资需求统计及上报。

(4)宣传报道组:由文化站成员组成,由文化站站长负责。

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及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5)处置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综治办成员组成,由党政办副主任负责。

职责:做好现场应急物资、资金、人员、运输车辆等的供应保障。

(6)善后处理组:由物管办、民政办、人社所成员组成,由民政办主任负责。

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所有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监测

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值班人员,健全监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4.预警与预防

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办事处接到上级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后,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向预警区内单位传达预警信息。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位置、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电话、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宣传车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警报盲区采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的等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区域内的企业、居委会及本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接到蓝色预警信息后,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本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组织涉及单位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随时做好启动IV级响应的准备。

接到黄色预警信息,涉及单位主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本街道办事处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启动III级响应的准备;街道办事处及时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同时采取措施保障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接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居委会做好应急准备,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同时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做好紧急撤离的准备、告知其启动紧急撤离的信号,确保信号发出后能及时接收并撤离。

3.5预警状态结束

当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预警发布部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对于接收的事故信息,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再由办事处主任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发后1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对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属地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有关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和事件类别、伤亡、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以及处置情况等。对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应急响应

5.2.1.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件(Ⅳ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经贸办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现场实际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及时向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报告,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重特种设备安全事件(Ⅲ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①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②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③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

5.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严重特种设备安全事件(Ⅱ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严重特种设备安全事件(Ⅰ级)。

(2)启动程序

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向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后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应急联动

本预案各应急工作组应保持随时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及时落实,需外部救援机构(如消防力量、武警队伍)参与救援时,对接部门要确保双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对接。

5.4.区域合作

本街道办事处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可针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制定互助协作方案。当本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人员或物资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或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楼宇、企业、商贸单位等事故可能波及周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时,可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总指挥向其他街道办事处申请支援或应急处置协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参与救援。

5.5.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中止。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事故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应当予以报废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2)善后工作

①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②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③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工作,对因参加灭火救援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后,民政办、综合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对受灾影响的民众进行救济救助,财政所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4.恢复重建

对事故导致的居民楼宇、城市公共设施、场所受损,由城建办督导事故责任方对损毁的建筑物、设施、场所进行恢复建设。

7.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文化站通过广播、手机短信息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进行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公安、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救援队伍网络。

(2)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8.2.财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的审批、提取及使用监管。

8.3.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设置应急物资库,备有无人机、矿泉水、毛巾等应急物资(详见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参与救援人员及受事故影响民众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8.5.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充分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按照各自医疗救助能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辖区派岀所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7.治安维护

(1)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

(2)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需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人员防护

街道办事处做好各工作组人员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工作,确保满足现场人员的个人防护需求。

8.9.通信保障

事故救援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搞好现场救援通信保障。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9.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灾害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鲸园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