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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0043610652/2023-41925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
  •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1-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威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1/20 10:29:20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威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转发你们,请各级按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一、完善无劳动能力的范围。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细化财产状况和认定条件。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财产。

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如果有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低保申请家庭财产相关规定标准;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其它家庭财产不符合低保规定的家庭财产相关认定标准的。

三、明确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各区市要督导镇(街道)简化审核审批环节,缩短救助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救助效能。按照省定“六稳、六保”提出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确认时限3个工作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放管服”等相关文件规定,确保整个审批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强化照料服务经验推广和监护工作。全市推广“海螺姑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经验,提升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服务水平。同时加强监护职责落实,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无法定近亲属监护人的,经特困人员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由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对无法定近亲属监护人、法定近亲属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和没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特困人员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六、落实动态监管机制。各区市要督导镇(街道)、村(居)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主动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镇(街道)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及时按规定审批要求纳入保障。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镇(街道)应及时核准终止,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于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威海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