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环政发〔202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环翠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环翠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环翠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移民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和《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鲁水移办字〔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范围,是指符合《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核定登记,并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核定登记之日起,纳入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只减不增。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总人数由省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则上“只减不增”,对于已核定登记的移民户,核定登记以后因出生、婚入、返迁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不再进行登记扶持。
(二)属地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办、法院、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建立移民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建立移民人口联动审查机制,共同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各相关镇是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是具体责任人。
三、核查内容
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规定,已经批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自核定登记之日以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一)移民死亡的;
(二)移民户籍迁出移民村的(不包括大中专、技校招生及应征入伍);
(三)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五)现役军人(武警)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六)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原移民村的;
(七)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再享受扶持政策的。
四、核查时间
在移民扶持期内,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核查,核查时间点为当年12月31日24时。各相关镇应在核查时间点以后20日内,将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报送水利局。区直有关部门于每次核查时间点以后20日内,将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比对核实结果报送水利局。
五、核查程序
(一)水利局于每年12月下旬组织开展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下发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通知,并为各相关镇提供当前水库移民信息。
(二)移民村委会对本村水库移民自然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确认水库移民自然变化人员名单,填写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表,由调查人签字,盖村委会公章,上报所在镇审核。
(三)各相关镇统一组织本辖区内的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对各移民村上报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名单进行审核。公示5天且无异议后,村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表由镇审核人签字,并加盖镇公章。镇政府填写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汇总表,由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镇公章,同各村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表一同报送水利局。
(四)编办、法院、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各种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无误后,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水利局。
(五)水利局将各相关镇上报的核查结果汇总,与相关部门核查结果进行比对,查漏补缺,将有疑点人员发至各相关镇进一步核实。
(六)各相关镇核实后,最终确定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人员名单,重新补充填写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汇总表,报送水利局。
(七)水利局汇总全区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及时核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调整水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名单,报送财政局发放直补资金。
六、职责分工
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由移民核定登记时户籍所在地政府具体负责。
(一)移民村负责本村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对本村已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公示、确认,汇总填表,上报所在镇。
(二)各相关镇负责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的核实、确定、汇总、上报等工作,对移民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组织移民村因上报信息错误造成违规领取直补资金的追缴。
(三)编办负责已转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移民人口的比对核实工作;法院负责犯罪服刑移民人口的比对核实工作;民政局负责死亡移民人口的比对核实工作;财政局负责移民直补资金发放,配合有关部门对冒领、多领直补资金行为进行调查、审查,及冒领、多领直补资金的收缴国库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户籍变迁、死亡销户移民人口的比对核实工作;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信息数据,汇总全区水库移民自然变化情况,核减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更新移民信息管理系统。
七、资金管理使用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通过“山东省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水利局根据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调查结果,及时调整直补资金发放人员名单,通过系统报送财政局。财政局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拨付到移民个人账户。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按年度发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不符合扶持条件的移民,自核定后的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直补资金扶持。
(三)对核查发现失联或是银行卡被冻结的移民,暂停其直补资金发放,待其户籍信息恢复以后,重新发放,原停发资金予以补发。
(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结余资金实行
财政专户储存,统一调配使用,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扶持、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维修管护等。水利局根据结余资金的数量确定扶持项目,上报市水务局批准使用。
(五)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或审计检查,发现错报、漏报的水库移民情况,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镇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后及时停止发放直补资金;各相关镇及时核查确认错报移民信息情况,及时上报水利局,并组织本辖区内违规领取直补资金的追缴;财政局负责将多发直补资金收缴国库,存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专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核查数据准确真实。
(二)强化考核。对认真扎实、及时准确完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的镇村,优先安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并在项目扶持资金上予以倾斜。对调查不细致、填报不真实、资金追缴不及时的镇村,不予安排后期扶持项目或减少项目扶持资金。
(三)严肃纪律。对组织不力,未按时完成核查任务,影响全区直补资金发放的;调查不实,隐瞒不报或漏报,造成国家移民资金流失的;整改不到位,未及时追回违规领取直补资金的;协查不及时,有关部门比对核查不认真、不及时的,将严肃问责。
(四)责任追究。对移民个人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及省、市、区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套取、骗取、冒领、多领水库移民直补资金的,或帮助移民个人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人口变化情况,非法获取移民直补资金的,将申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