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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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199asf000 | 实施编码 | 11371002MB286012784370199asf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时限 | 联合踏勘 | 特别程序种类 | 非延长审批(实地核查)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权限划分 | 按区域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0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3号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信件咨询:刘效辰 电话咨询:0631-527702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1-12345,0631-5810882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3号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3号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序号:33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实施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城市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受理条件:属于“全区范围内的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及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等6项内容
申请材料: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或其他依据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施工方案原件1份;承诺书原件1份;交通组织方案原件和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收件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相关材料 | 0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 |
联合审查(联合踏勘) | 对现场踏勘并进行审查 | 2个工作日 | 技术审查意见或整改通知书 |
许可审批 | 核发证件 | 1个工作日 | 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