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通知
威环发改字〔2022〕26号
各相关镇街、区直有关部门:
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灌溉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关于深入开展“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威水农发〔2022〕1号)要求,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农业终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水价
1.定价原则:农业水价按照“保障运行、促进节水、减轻负担”的原则,经发改、水利部门会同合作社等管水组织对改革项目区农业终端水价进行成本测算,决定实行计量收费,执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
2.成本价格:选取典型项目区进行水价测算。自流灌区全成本水价0.59元/m3,运行维护成本水价0.25元/m3;提水灌区全成本水价0.97元/m3,运行维护成本水价0.60元/m3。
3.执行价格:综合多方面因素,决定执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根据改革项目区实际情况,以运行维护成本为基准,政府按照上浮20%制定指导的基本水价。自流灌区为0.25~0.3元/m3;提水灌区为0.6~0.72元/m3。执行的基本水价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各管水组织与用水户协商制定。
二、水权交易
当用水户用水量超过其水权时,超出部分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按照0.05~0.25元/m3收取水权交易费,具体交易价格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各管水组织确定。
三、超定额累进加价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2015)》等成果,统一确定全区农田灌溉定额。种植种类按小麦+花生套种核定为217m3/亩;种植种类按苹果、梨单做核定,分别为285m3/亩、257m3/亩。定额内农业用水,按正常水价收取水费;超定额20%(含)以内部分,按照1.3倍水价征收;超定额20%~50%(含)部分,按照1.6倍水价征收;超定额50%以上部分,按照2.5倍水价征收。
四、其它规定
1.加强计量水价价格公示制度,要充分利用公示栏等向用水户公示用水量及水价情况,增加农业水价征收的透明度,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2.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农业水费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3.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可用于管理费、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工程维修养护等支出。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2022年7月22日